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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应用中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析

2013-08-1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庭法学

孙 玲

法学是一门实践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而实践性法律教学相对于单纯的理论教学来说,对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它基于理论联系实际的宗旨,兼顾了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和法律应用性能力的培养。因此,探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就成为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模式现状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其认识和理解的有效途径。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教学方式。相对于传统的重理论的法律教学模式,法学实践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但是其基础是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知识在于运用,特别是法学的知识,更是要将其运用到现实的法务中,去解决实际相关的法律问题,才是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但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只是单纯强调理论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侧重于只要求学生熟记法律条款内容。从而导致了在课程的设计上,只考虑理论课的重要性,很少考虑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从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更是直接导致法学学习的片面性这一严重问题。在这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下,学生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熟悉一些现有法律体系的内容,但仅仅是纸上谈兵。由于缺少实际应用性能力的培养,在踏上工作岗位面对具体问题时,却无从下手,无法将自己所知晓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努力学习和积累的那些所谓的“系统的法律知识”也往往在一段时间内,随着国家对现行法律的立、改、废而逐渐变得支离破碎。[1]

针对传统法学教学方式的不足,近年来,各法学专业高校加强培养学生的应用性实践能力,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活动,如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学、毕业实习、旁听审批、案例教学等。这些教学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有了学习实践的机会,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性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急于求成,这些实践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1.模拟法庭侧重形式,忽视了其真正的功能。模拟法庭是通过模仿法庭调查、审批等一系列流程,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学实践教学法。从已经开办模拟法庭的院校来看,模拟法庭的形式主义严重,使其具有了表演性质。有些学校把模拟法庭弄成一个表演的舞台,作为节目在特定的时候开展。而即使那些专为法律学习而开展的模拟法庭也只是流于形式,为了确保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进行,参与者被要求事先进行演练,这导致模拟法庭无法真实地反映法庭的对抗与辩护,以发挥模拟法庭的训练作用。

2.“诊所式”法学教学有其局限性。“诊所式”法学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诊所教学方法在中国的法学教育领域更是一种全新的探索,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途径之一,但是它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是因为有限的教育资源和高昂的诊所教育成本,导致很大部分学生不能到诊所中学习。同时,诊所教学方式只在少数的重点高校中实行,诊所教师的教学任务重,难以对每个学生进行指导,学习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教育方式,它的出现和运用都是有一定的特定条件来保障的,在我国会有些水土不服。比如,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身份不清楚、责任不明确,会导致很多因身份问题而造成的困扰。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律师资格证才能进行取证,而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很多学生没有律师资格证,对他们而言几乎不可能进行取证,从而增加了其办案的难度。

3.毕业实习的质量不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在临毕业前两到三个月,由学校组织安排的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的一项实践环节,是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任务。但是,很多法学专业的实习目的并没有实现,一方面是因为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对接受毕业实习生的积极性不高。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了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程序,再加上两院自身建设的需要,不太愿意收受大量的实习生,而只是象征性地接受少量的实习生。另一方面,实习时间短,实践机会有限。毕业前的两三个月的实习时间很有限,可能因为某些限制,在实习的过程中很难接触到实质性的办案过程,也只是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加上有时还要分心处理毕业论文、工作和离校等事情,就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而对于大多数没有被学校安排实习的学生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没有教师的监督和指导,实习效果并不明显。此外,更有甚者根本不实习,编造实习报告蒙混过关。

4.旁听审判获得的知识缺乏操作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旁听法院的审判过程,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具体操作的一系列程序和问题。可以从整体看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律师的临场应对等。虽然可以换位思考,但是学生的身份始终是旁观者,对于法庭内的审判最多的是来自感观上的新奇和热闹,而不会更多地去理性思考并试着想象参与其中。旁听并未使学生真正参与进去,也就不可能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性能力和独立的思维能力来说,旁听并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5.案例教学局限于案例,纸上谈兵。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是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多采用讨论方式,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其目的是为了巩固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在运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选择的案例只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特别是一些法律案例只涉及到一条或者几条法律条款,不能就案例分析案例,要通过案例分析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纸上谈兵使学生缺乏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教师只好唱独角戏自问自答,从而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二、对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

1.缺乏对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大学法学学习的过程中,必要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必不可少。但是在我国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均无以法律思维为教育内容的相关课程,法律思维只是在法理学课程中简单提及到,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生必备的能力进行学习和训练。实际上,四年的教学不可能安排学生掌握全部的法律内容,法学教育要通过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进而实现“授人以渔”。

2.忽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当前,在法学教学中,“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的法学教学[2]依然存在。比如,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侧重于自己的偏好去选择相关案例,并且用自己的法律理解指导学生讨论,而学生也为了迎合老师的观点而最终使讨论结果达成一致。这导致法学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互动的积极性,使其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

3.学生法律应用性能力的匮乏。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不仅要有一套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求专业和成熟的法律适用技能。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这种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学教育不仅要讲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内容,还要着重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如法律分析的技能、从无关事实中分辨相关事实的能力、处理大量混乱事实的能力、对社会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建设性思考的能力等。但是实际上,法学专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遇到具体问题时却是有心无力,可见,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律应用性能力方面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三、基于培养法律应用能力的实践教学模式优化

1.引进“判例教学法”,[3]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相比而言,判例教学法更具有“天然的实践品质”,[4]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极具借鉴价值。判例教学法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适用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积极性,可以克服案例讨论中的依赖性,从而提高学生创新的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5]因此,有必要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引进判例教学法。

2.重视第二课堂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所谓第二课堂是指课堂教学以外的一切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各种实践活动,是对第一课堂学习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它是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学习中的第二课堂具有开放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各种实践能力,如逻辑思维能力、调研能力以及查证能力等。本着目标化和规范化原则,开展以法律援助和创新项目为核心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增长实战经验和实践技能,以达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

3.发挥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作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模拟法庭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就要去其形式主义,去其表演化,克服它的一些局限性,充分挖掘模拟法庭的实战作用和训练作用。为学生进行自行思考、独立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创造“真实”的环境。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一切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扮演的每一个角色都是全过程的训练。学生自主把握整个训练过程,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是各个角色完全投入自行设计出庭策略后,所呈现出来全力争取的最佳的庭审效果。通过模拟法庭的实战,可以真正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4.完善专业实习制度,培养学生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学专业实习是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一方面,要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本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宗旨,通过建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和一系列的实习工作保障措施,提高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实现实习目的。另一方面,与司法等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创建稳定和共赢的实习基地。此外,还要与实习单位建立融洽的沟通方式,使其“尽可能按照行业要求和职业标准安排实习活动”。[6]

5.推广诊所法律教学,培养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学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可用于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人才。法律诊所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目前国内已有50多家法律诊所。但是大部分的法律诊所的前期运作资金都是外援提供的,因此,国内法律诊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后续资金的寻求以及“诊所”资金的有效利用。这就要求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机制,大力推广诊所法律教学,为“诊所”投入工作经费,以确保“诊所”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通过诊所法律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综合判断能力,使其到工作岗位后能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具体的法律工作。

总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旨在增强学生法律应用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践证明,没有单一的实践教学方法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这就要求我们优化传统、创新思路,积极改进并综合运用各种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以满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1]赵丰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研究[C].2006海峡两岸大学通识教育研讨会论文集,2006

[2]尤明青.法律实践教育比较研究[J].长江论坛,2008,(1)

[3]史卫民.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4]田圣斌.杨伦.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1)

[5]陈铁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7)

[6]李玉超.实习律师事务所教学模式探析[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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