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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因素及解决对策

2013-08-15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信仰法官法治

王 欣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1 法治的由来

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包含了许多经典的法治思想。他在比较法治和人治的意义上论证了前者的优越性,他还提出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经典的法治定义,即“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治应该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概念,它既应该是一种治国之道,又应该内含着对良好法律制度的追求,它既应该在观念上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威、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以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又应该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将这些价值理念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2 中国法治面临的难题及成因

2.1 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1.1 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仍然有很多问题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这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因素。

2.1.2 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上的重要表现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可以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地方对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考虑多、对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考虑少。比如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为了所谓吸引外资,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任意开口,比如最明显的就是减免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减税、免税决定,但是有些地方仍在减免税方面做法与国法的规定不一致。

2.1.3 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

现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具体、不严密,原则性条款、任意条款太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比如刑法中法定刑幅度,不少条文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到底在哪一个量刑幅度使用,很难决断,自然带来了裁量的任意性过大。

2.2 执法不严问题突出

2.2.1 行政权力干预执法

如领导干预,有的是出于一己私利,有的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在错误的政绩观下面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很多地方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台了 “禁乞令”,根据权利推定“法无禁止即自由”。正常的乞讨,即非强制性的向他人要钱要饭,既没有偷和骗,也没有抢或夺,无疑属于个人的自由,尽管乞丐是在用自己的不幸来博取别人的同情,有些感情上的强制成分,但到底是否给予施舍,完全取决于施舍者本人意愿与否。如果警察强行遣送乞讨者,根据“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与我们的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

2.2.2 地方保护阻碍执法

有些地方招商引资,引进污染项目,但是却以经济发展为借口进行庇护。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很尴尬,按照上下级的关系,环保局的领导要听地方行政的,如果行政部门替污染企业讲情,环保局领导就很难坚持原则执法,往往就按照有关领导的意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坚持原则,不按领导的意思办事,就有可能丢掉乌纱帽。

2.2.3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我国执法人员队伍不断扩大,但是,受过正规法律训练、具有良好法律意识和信仰的人并不多,法律信仰不坚定,专业素养不够,业务能力较低,缺乏法律职业人所应有的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献身的职业品格和敬业精神,甚至个别人进入执法队伍就是奔着执法人员的“特权”而来的,这样他们就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刚正不阿。

2.3 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有待于全社会的认可,公众对法律信仰严重缺失

2.3.1 业务素质

作为立法之法源头的法官必须是装备了法律方法的专业人士,是靠专业吃饭的,对法律的理解,对立法精神的领会要非常到位才行,这样就要求法官对法律乃至法条有着精深的掌握。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很多时候没办法体现他们的专业素质,如判决书中出现的“本院认为”很多时候代替了法官的说法说理过程。

2.3.2 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

虽然说是少数,但是影响很坏。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腐败让人们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希望,使人们对社会积小恨成大怨,对社会的积怨会越来越深④。必然会使人们离心离德,造成党群对立、官民对立,贫富对立、使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越来越不可调和,最终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2.3.3 监督不力,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从执法监督制度的结构看,有监督权力设置力度不够的问题,还有监督范围的规定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外部的监督形同虚设,舆论监督(新闻监督)不够严厉,道德监督趋于弱化、软化,一些群众举报后如泥牛入海,不见回音,逐渐地也就对现行监督体系失去了信心。

3 解决法治难题的对策与思路

3.1 立法上的对策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的内涵有两个,一个是要有良法;第二个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那么良法是立法,这是个前提。

3.1.1 完善的法律体系

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首先必须的就是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国的良性循环,这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就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揭示法治基本含义时指出的那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至上的社会,“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3.1.2 法律必须是清楚明确的

法律的明确性不仅要求立法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也要求在内容上明晰确定。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肆意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3.1.3 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为此,法律就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西方资产阶级立法者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经历了“有产白人”、“成年男子”等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以至于发展到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2 司法和执法的对策

3.2.1 培育优良的执法和司法人员队伍

在美国绝大多数职业都是非终身制的情况下,法官不仅实行终身制,而且是高薪养廉。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职业,在美国享有崇高的地位,每一任当选总统上任时,都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手持“圣经”带领他宣誓就职的。法官的高大形象来自于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尽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但现实中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很罕见。美国法官只对两个东西感兴趣和负责:一个是法律,另一个是荣誉。

3.2.2 建立适度赋权的社会监督机制

适度给予社会、公民、媒体等监督执法司法人员的权利,这是以具有良好法治意识为前提的公众得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必要保证。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反映群众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3.3 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3.3.1 要注意法律信仰的树立,守法习惯的养成

法律有工具价值,但是绝对不能把法律仅仅当作工具,要形成一种自觉对法律的信仰。观念跟信仰的养成跟知识是两码事,知识只是前提,有了知识未必会有信仰,法律关键是培养我们的法律意识。看到路边有人乞讨,我们不能仅像一般人一样觉得他很可怜而是应该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3.3.2 培育全社会的良好法治意识

现阶段,急需在全社会培养和建立起良好的法治意识,形成“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敬畏法律的内心和社会良知、良识,使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使每个公民和执法人员都能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自觉捍卫法治,能动地并善于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监督执法司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办事。我们应摒弃“包青天”情结,提高我们的权利意识。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有力反抗。

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会实现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1]颜一编译.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9,111.

[2]朱景文.法治中国需要一种平衡 [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10-15.

[3]周赟.法理学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均平.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对策[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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