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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假新闻的传播与把关探析

2013-08-15权亚楠黄浩锋

传播与版权 2013年7期
关键词:火火假新闻司法解释

□ 权亚楠 黄浩锋

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民众对于内心表达的诉求更为强烈,愿意更直接地表达自己对事件的看法和见解,而以微博、博客、播客、掘客、拍客等形式出现的自媒体极大地满足了用户对私密性和公开性信息传播的心理需求,也满足了碎片化生活即时消费的需求,这就意味着民众可以更快更直接地生产、积累、发布、传播、共享信息。

一、自媒体时代的形成与特点

早在2002年,自媒体的概念就被美国著名硅谷,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提出,他说,博客代表着新闻媒体3.0。1.0是指传统媒体或旧媒体(Old media),2.0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新媒体(New media),而3.0就是以博客为趋势的自媒体。在2003年7月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对“We media(自媒体)”下了十分严谨的定义:“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传播途径。”

在笔者看来,就目前而言,作为信息载体的自媒体把人们带到“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每个人都成为信息源。在网络这样一个话语空间中,信息的传播模式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传统的“沙漏”式改变为分散传播的“蛛网”模式,网络空间的所有成员都有机会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及享用者。

二、假新闻的传播过程分析

自媒体的出现自然带动信息量的暴增,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许会出于这样那样的目的去炮制一些信息来吸引人的眼球,“博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但难于克服而且越来越凸显的迷失、缺陷令人感到非常的困惑和忧虑,以至于造成严重的传播伦理缺失”。几乎每时每刻都会有一些虚假信息或言论被制造并传播开来,各种信息随着不同渠道肆意流窜,一个新闻追赶着另一个新闻,大多数人根本来不及去思考去深究已经被信息流推向前方,然后就是盲目地跟从,导致经过多次转发、分享之后的假消息被更多人当真。

当前,假新闻以多种形式传播,内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从个别到大范围,从无心为之到故意造谣,从偶尔发布到职业散播,甚至已经与网络营销相结合,成为一种商品销售或者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营销手段。最初的假消息多集中在娱乐圈或者文艺圈,因为各种八卦新闻真真假假也很难说清,各种名人“被去世”似乎已经司空见惯,金庸先生就曾多次遭遇此事。这种不明就里的转发和传播很可能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也有人甚至发布类似“地震了”这样的消息,完全是对事实甚至生命的极大不尊重。

比如2013年4月,网名“秦火火”的人信息称:“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的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等全套高档行头,皮夹克、毛料裤、皮鞋加起来当时在90元左右,而当时雷锋一个月才6块钱。”经侦查发现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并从中牟利。总之,谣言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开始挑战法律底线。

三、自媒体时代的新闻把关

一方面是对于言论自由话语权的争夺,另一方面是对公共秩序以及日常生活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博弈就体现在如何对新闻的遴选和把关上。虽然我们所知道的网络信息会有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程序,例如对于敏感词的限制等,但是在庞大的信息群中,这种把关还是处于一个比较弱的状态。而法律此时也可以作为一个把关的底线对这些信息做一个威慑或者警戒。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关于谣言的处理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这就有了前面提到的微博造谣大V“秦火火”等人的落网。但同时可能也有一些新的问题,就是关于法律的执行,司法解释既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不能运用善意的司法解释去做打击报复的事情。

目前,对网络信息这种传播渠道广、速度快、信源多样的传播形式,在把关层面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媒体最基本的公信和责任还是要坚守的。可事实证明,自媒体也许难以担此大任。”在自媒体把关滞后的情况下,受众个人要做好把关人,一方面只能借助不断完善的法律和相关技术对虚假信息进行遴选;另一方面需要广大网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加强甄别信息能力,不盲从,不跟风,自由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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