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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征税现状及启示

2013-08-15

产业经济评论 2013年12期
关键词:销售税法案电子商务

2013年5月6日,《市场公平法案》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该法案的通过再次引发了美国业界对互联网征税的争论,那么,该法案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其内容解决了之前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哪些问题?相关利益体又都表达了哪些支持或反对的意见?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与解读,也有必要通过归纳分析美国互联网征税现状,来反思我国当前电商征税所面临的问题。希望能总结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脉路,得出一些有助于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启示。

一、《市场公平法案》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背景情况

1.原有关于互联网征税的相关法案亟待完善。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对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相关行为征税,以此来刺激美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振当时低迷的美国经济。然而,该法案没有禁止对网络电话服务征税,如IP电话服务,以及缺乏对通过网络进行买卖行为相关的征税法则。现时美国互联网经济从技术上和内容上都今非昔比,相关法案却未能随之更新,当时还未出现的无线网络和移动宽带也被视为IP电话服务,提供无线网络等服务的行为都属于被征税的范畴内。总之,无论是从征税范围来看,还是征税对象而言,美国关于互联网征税的法律急需完善。

2.互联网征税标准急需进一步更新。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曾在一案例中裁定,除非网上零售商在该州“实体存在”(商店或仓库),否则州政府不得要求该零售商代征代缴产品销售税,即只能由美国权力机构征税。此前,美国互联网征税仍按照判例标准,缺乏相关完整的互联网征税立法。21年过去了,美国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网购行为也大幅增加,如果再依据判例标准裁决相关网购案,必将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美国急需通过一个新的立法来改变现状,树立新的互联网征税标准,经各方博弈,《市场公平法案》应运而生。

3.新的互联网征税法案已具备一定的税制基础。2002年11月,美国44个州和哥伦比亚区通过了《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SSUTA),该协议主要对各州之间针对州外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达成了一致。2011年,24个州和华盛顿市通过了SSUTA立法,这些地区涵盖了美国人口的33%,为简化征收消费税和销售税程序提供了基础性框架,为税新法案提供了必要的税制基础。此时,急需一个能够覆盖整个美国的互联网征税法案来解决SSUTA的局部性问题。

(二)主要内容

1.征税税基扩大。该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无线网络、宽带网络)、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以及提供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下载的服务商也被纳入到征税范围中。不过,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微互联网企业享有豁免权。

2.征税条件发生变化。该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包括非SSUTA协议内的州)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条件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这些法规前提条件包括:设立固定地点以便登记和代缴征税,明确应缴税和免税商品的统一定义,提供州内税率,为网络电商企业提供计算交税和登记收益的免费软件。

3.征税方式有调整。该法案明确,无论是不是SSUTA协议成员州,所有的州都可以允许网络电商企业代收代缴销售税,即网络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州政府向本地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

二、《市场公平法案》涉及各方利益诉求

(一)支持方的理由

一是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开支压力。当前,美国政府在教育、医疗,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财政开支压力日趋加大,各州政府也面临着巨大的财政预算缺口。据统计,如果对网络购物等行为进行征税,美国一年的税收可达到240亿美元,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一数字还会更多。也就是说,互联网产业是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可以及时改善美国当前政府的财政预算状况。另外,各州政府认为应该拥有对互联网征税的权力,且不受联邦政府过多干预。因此,该法案得到了奥巴马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是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该法案通过之前,由于网上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销售税(通常为5%~10%),相对于实体商店而言,网络电商企业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然而,诸如沃尔玛、百思买等实体商店群体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竞争对待,违反了美国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因此,实体商店群体成为了该法案的坚定支持者。该法案的通过从立法层面上提供了对网络电商企业和线下实体商店同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法律意义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有利于形成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随着美国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也在逐渐形成。该法案的通过,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税收体制,而且还促进了网络电商企业推陈出新,创造新的商业模式。亚马逊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发展现代物流体系,逐步形成“实体存在”,应对代征代缴销售税的问题。这种“线上销售,线下物流”的商业模式帮助亚马逊立于市场竞争不败之地。同时,线下实体店也在积极筹划构建线上销售平台。可以预见,随着该法案的具体落实,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还将被不断创新。

(二)该法案反对方的理由

一是不利于限制政府权力。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拥有了更多控制市场自由发展的手段,这也将成为政府权力不断扩大的危险信号,政府将过多干预市场行为,不利于发挥美国自由市场竞争精神。

二是不利于各州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该法案允许一个州的政府向州外的网络电商企业跨境征税。很显然,这一法案直接妨碍了互联网业务发展和创新,网络销售量必然受到冲击,同时也会阻碍州与州之间的商业活动,违背美国宪法中自由贸易的初衷。

三是不利于互联网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该法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电商企业进行了豁免,但类似雅虎、脸谱等网络电商巨头认为,“100万美元”的豁免基准线显然与“3,000万美元销售额的美国小型企业界定”不相符。因此,该法案必将加重互联网中小企业的税负,而且网络平台的销售交易量也将大大降低,使得互联网产业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

(三)对该法案的客观评述

该法案的通过对于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至今,不仅是自身产业发展壮大了,同时还深深影响了传统行业,其最有价值的不是自身产生很多新产品,而是对已有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随着美国互联网产业不断成长与发展,美国关于互联网产业的相关法律条文也随之更新,以适应新的网络行为和新的商业模式。从1998年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到2013年的《市场公平法案》,关于如何界定互联网行为,确定征税范围,从而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市场行为,这个过程经历了长达21年的时间。无论是赞同的声音,还是反对的理由,都为美国互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与法理依据。总而言之,任何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脱离不了从制度层面上的规范,但这种规范必须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市场公平竞争。

三、《市场公平法案》对我国电商征税的启示

(一)电商征税势在必行,建章立制促进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从美国互联网征税的整个历程来看,政府征税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电子商务作为实体商务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延伸,电商企业与实体没有本质的差异,只是经营形式不同,那么企业纳税是义务,对电商征税也是大势所趋。

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8.1万亿元,同比增长27.9%。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然而,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规监管远远落后于其发展,电商行业的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也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是监管“盲区”。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明确税法条文,而现行税制已不能适应,甚至是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电商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章立制势在必行,才能保证我国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电商征税需满足相应必要条件

在美国《市场公平法案》通过之前,美国政府已在构建现代税制体系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前期铺垫工作,以减少在征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尽可能地使征税便利,避免额外的征收成本。在我国,网店实名制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都可视为“对电商征税”的前期准备。但如果在年内就对电商征税,相关条件还不够成熟。第一,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还需一定时期的政策扶持。在C2C平台中拥有600多万个人卖家的淘宝网声称,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大多数都在免税范围内。即便要对电商征税,也应该在制度上设计适当的税收优惠,对营业额较小的网店设立免征额。另外,就税率设定而言,可以参照2002年的英国《电子商务法》,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在保障电商行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商征税。第二,加快完善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目前,我国电商企业大多是个体经营,并没有通过注册企业的形式进行买卖,还不具备一整套的公司体系,更不用说税务体系。因此,应加快落实网店实名制,推广电子发票,研制开发税务电子化网络体系,解决跨地域交易、明确应纳税对象等问题,降低征税成本。

(三)正确认识电商征税,形成企业真正的竞争优势

从美国互联网征税的经验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及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商征税”已成必然趋势。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做好准备的同时,在纳税意识上,无论是电商企业还是实体企业都需要正确的认识。首先,传统的实体企业不要期望通过“电商征税”来挽救颓势,毕竟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未来大势,实体企业应通过提升服务等方式重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其次,对于电商企业来说,要认识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终究是形成不了竞争优势的,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更多体现在通过构建全产业链条、提高劳动效率、压缩中间环节,将节约下来的利润与消费者分享,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1] 李丽辉.网络发票并非“网店发票”[N].人民日报,2013.

[2] 荆文娜.离开“免费午餐”对电商影响有多大[J].中国经济导报,2013.

[3] 孙文文.电商演义:基于竞赛理论的分析及含义[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

[4] 钟辉.电商征税不能一蹴而就[N].人民邮电,2013.

[5] 黄鑫.该不该向电商征税[N].经济日报,2013.

[6] 李宁.为何误读“电商征税”[N].第一财经日报,2013.

[7] 余东明.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J].科技信息,2013.

[8] 周晓辉.中小型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

[9] 孙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应关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

[10] Scott Andes and Robert D.Atkinnson.2013, “A Policymaker’s Guide to Internet Tax”[J].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Innovation Foundation I, March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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