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探讨
2013-08-15
在全国人民共同奔向小康之际,农民、中小微企业是实现此目标的关键主体。但就目前来看,这两个主体一直未能发展好,其主要原因是这两个主体难以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解决这个资金瓶颈的途径之一是大力发展小微民营金融机构,通过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促进资金向农民和小微企业流动,以此促进农民增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界定
为了更好地探讨如何促进我国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有必要对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作一个界定。企业大小一般是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作界定。工信部签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涉及金融行业企业大小的界定,其中规定“未列明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从业人员100人至300人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至300人,且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至120,000万元区间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至8,000万元区间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规定“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人民币10万元”。银监会2008年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银发23号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小贷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广东省小贷公司的资本金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银发23号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专家(微型金融世界银行东亚太平洋金融发展局首席金融专家王君)提出“微型金融就是为普通家庭、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比如说夫妻干杂店、修理铺、理发店等)以及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笼统称为微型或小型金融。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金融机构称为中小微金融机构。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金融结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注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金融机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便可定义为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及以下且注册资本来源于个人或合伙人(合伙人不超过200人)资本控股的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或机构。
二、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必要性
(一)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2013年6月14日《经济日报》报道:“当前的小微企业数量已经超过4,000万家,其中包括3,700万家个体工商户,占到全国小微企业总数的97.3%,遍布城市乡村,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是我国多元化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小微企业创造了60%的国内生产总值,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小微企业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虽然小微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却十分不好,特别是金融环境。从资金这个最基本的企业发展要素来看,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2012年12月20日召开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意论坛”上,上海快鹿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副理事长施建祥表示:“上海非公企业中,95%得不到银行贷款。”2011年,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也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小微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提供着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是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困难重重,除了技术、人才外,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是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只能靠民间借贷,正规的融资途径难以惠及小微企业。融资难深度制约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小微企业的平均生存年限仅为4年,其中80%以上为家族企业,低于发达国家8年至12年的平均生存周期水平)。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需小微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二)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可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丰富金融产品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主要由监管机构(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组成。这些机构的服务对象基本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型民营企业,而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民的不多,服务力度不够,针对小微企业和农民、农村的金融产品少。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农民,大力发展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可以拓宽金融网点覆盖面,可以缓解区域差距扩大,可以使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加完善,可以丰富农村金融产品。
(三)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可以加快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民间资本利用率
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都比较活跃,地下钱庄、高利贷屡禁不止。在我国大力解决“三农”问题、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支持下,农村、农民持有的资金越来越多,这些资金除了存银行外,多进入了非法的高利贷融资渠道。如果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就可以使闲散的民间资本进入小微金融机构,既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率,还可以降低融资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三、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条件和障碍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但规范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从政策上明确了民间资本可以兴办金融机构。银监发〔2006〕90号文件提出,“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2013年5月24日批准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等。这些政策为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为小微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但具体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还不够规范,不够明细。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不断降低,但民间资本进入小微金融行业的限制条件还需进一步放宽。
二是发展环境不断变好,但竞争压力也同向增加。政策供给不断增多,民间融资不断合法化的背景下,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代表的小微金融机构蓬勃发展。许多民营小微金融机构不断成立,这为改善、优化我国的金融体制,为解决农民、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应对良策。在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大力提供小微信贷业务的同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在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在电子银行、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小微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也不断增加。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一方面面临着外部大银行的竞争,另一方面还面临着同行业的竞争,一些地区的小微金融机构甚至将面临着由空白变为饱和的过度竞争境况。
三是融资主体不断明晰,但融资风险难以控制。民营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或客户群主要是小微企业、农民,而这些主体的特征是资金需求量不大、需求紧急、需求频繁、需求分散,即,农民、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是“短、频、急、小、散”。这些特点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比较高。最高的信贷成本是信息甄别、“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控制。控制这些成本即控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最好办法就是金融机构本地化,通过本地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针对小微企业、农民的金融机构本土化的最好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属地化小微金融机构。
四是小微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但弱点也比较明显。虽然小微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多,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共有6,555家小贷公司,但小微民营机构规模小、业务琐碎,所以结算方式难以畅通,对公业务难以开展,银联卡业务难以办理,同行业拆借也不便利。小微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这些不足,导致其竞争力弱,急需政府指引和扶持。
五是小微金融机构发展势头良好,但服务配套体系不够完善。小微金融机构往往出现融资能力不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需要向同行业拆借,这需要担保,而针对小微金融结构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少。农民、小微企业等小微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征信记录没有纳入我国的银行征信体系之中。此外,小微企业、农民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众集中度低、信息收集成本高,导致这些客户群的征信记录难以建立。
六是小微金融机构发展困难不少,但发展前景依然向好。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融资资本和创造了便利的融资条件。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一直较高,地下钱庄、高利贷随处可见。近年来,在惠农、支农、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和财政的支持下,农村、农民的资金不断增多,农民富余资金不断增多,这为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条件。
四、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要充分利用好民间资本,按照“低门槛,严管理”的原则促进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扩大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大力培育良好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生态环境,为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生存、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明确小贷公司作为小微金融机构的身份,放开数量限制,进一步放开在社区、村镇设点布局以及开展中间业务的限制。进一步降低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鼓励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设立或参与发起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减免小微民营金融机构两税,使其享受与银行办小贷机构同等税率,逐步提高小微民营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比例上限。允许小微民营金融机构按规定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区业务。探索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研究制定小微民营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标准、程序、债权债务清偿原则等,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
二是逐步放开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适当放宽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问题,能增强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完善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放宽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限制和贷款利率的限制。如可以考虑在银行利率5倍范围内自由浮动;采用风险定价机制确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均可接受的利率;设计符合贫困地区经济需要的商铺租赁、整贷零还和分期授信等多样化的金融创新贷款。
三是大力支持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以友好的态度和最简洁的方式向农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打造无须担保抵押的“少、短、快”资金融通渠道。积极发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经营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支农支小信贷业务。积极探索试点排污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设施及农业机械抵押贷款。支持银行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机制。支持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外包等新兴经营业务。组建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集聚银行、担保、会计、法律、评估、咨询、协会等机构,提供信用调查、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稳妥发展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支持小微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鼓励发展小额再贷款金融公司。
四是大力支持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要素的配置方面,优先向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倾斜,如土地、水电等方面优秀考虑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完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结算方式和途径,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建议采用扶贫项目开发模式,在农村等地积极组建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跨区域兼并重组或投资入股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建立完善贫困地区资本市场,多方筹集资金,满足弱势群体资金需求,解决农民、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建立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多部门综合配合、缓释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机制。完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民间借贷风险提示,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防止民间借贷转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以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监管属地化,针对小微金融机构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泛等特点,探索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扁平式监管模式取代现有银行业的垂直监管模式。
六是完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往往管理方式不健全,公司制模式难以建立。政府应引导、鼓励、帮助民营小微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放宽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提高小微民营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开展网络业务,联姻权威网站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促进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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