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创新业务设想——虚拟财产典当业务的可行性及风险研究1
2013-12-24
一、引言
近年来,典当行这一古老而新兴的行业在我国迅速扩张。原本默默无闻的典当行,成了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以上海市为例,从2006年到2011年的六年间,典当行的数量年增长率平均为25.78%,典当金额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9.26%。从表1可以看出上海市典当业发展的强劲势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全国典当业的发展趋势。
按当品种类,典当行既有业务可分为房地产、生产资料、民品、财产权利和机动车五类。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典当业各类业务所占比重分别为:53.3%、25.6%、10.1%、9.8%和1.2%。其中,就房地产业务而言,由于房价不断走高,绝当的房地产极易出手。然而,国家对房市的调控不断加强,房地产的黄金时代能维持多久实属未知。财产权利的典当更是面临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银行相关业务的竞争,其法律支持和保障还不够,因此也有很大的风险。二者占比之和达到了63.1%,一旦政策调整、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就很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萎缩。因此,除了做好既有业务的风险防范,典当行业也应有计划地引入创新业务,为整个行业注入新血液和新活力。
表1 2006年~2012年上海市典当业总体数据
据此,本文设想了虚拟财产典当这一创新业务,并对其可行性、运营模式及风险控制进行了分析。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描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及类别;第二部分探讨虚拟财产典当的法律可行性;第三部分分析虚拟财产典当的市场可行性;第四部分探讨虚拟财产典当的运营模式,并梳理其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风控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分类
(一)虚拟财产的内涵
虚拟财产(Virtual assets),在语义上原本指的是罗马法中的“无体物”,即“没有实体形态,不能被触摸的,由人们所拟制的物2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卷,古罗马.也有观点认为无体物指的就是各种权利。”。在今天的实践中,虚拟财产逐渐被赋予了网络世界中,尤其是大型多人在线游戏(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game)中的虚拟人物及其所拥有的物品的涵义。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质上是一种电子虚拟数据,其实物形态是存在于运营商存储设备中的一组电磁记录,人们是无法直接感知其具体形态,只有在网络空间内,它才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体现不同的价值。因此,本文将网络虚拟财产概括地定义为“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没有实物形态,不能在物理上被感知的,具有一定交易价值和能被特定主体专属支配的虚拟数据”。
(二)虚拟财产的分类
虚拟财产根据其存在环境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类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用户通过与已经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缔结契约所获得的一定权限或虚拟物品,包括账号型虚拟财产与物品型虚拟财产两种。账号型虚拟财产是指各类网络媒体上的个人账户,如论坛账号、社交网站主页账户及游戏账号等。物品型虚拟财产则是指各类网络社区中的账户及其可以支配的虚拟物品,如QQ号及Q币,游戏账号及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2.不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虚拟财产
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无需与事前存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缔结契约,而是直接向所在区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一个互联网上的独立存在,主要是指互联网上的域名资源。
值得指出的是,域名所指网站包含的内容大多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性质,甚至对于域名本身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性质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且其专属性较强,市场流通性较前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差。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第一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第二类网络虚拟财产将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讨论。另外,同属第一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电子邮箱账户、个人社交网络账户等因为专属性较强、流通价值较低等原因,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三、虚拟财产典当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虚拟财产虽然名为“财产”,但其法律性质尚未在立法上得到确认。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根据虚拟财产具体种类确定其具体性质并予以保护的做法:账号型虚拟财产因为账号依据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作为债权处理3参考案例:罗海华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092号;马杰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民一初字第37号。;物品型虚拟财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市场价值,因此作为新型无形财产处理4参考案例:胥磊等盗窃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三终字第73号。。因此,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应该作为一种物,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典当的业务范围
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由此可见,可以在我国典当行进行抵押、质押典当的客体包括动产、房地产和财产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财产权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5《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6《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7《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8《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9《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八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股份10《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等。
由此可见,在本文所讨论的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中,账号型虚拟财产作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不在可以典当的范围之内;而物品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作为动产在典当行内进行典当质押。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中只有物品型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典当业务的客体,本文后续的讨论也将仅针对物品型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典当的主体条件
虚拟财产典当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典当及财产权利典当,因此,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依法设立的典当行都符合开展虚拟财产典当的主体条件。同时,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动产,开展虚拟财产业务的典当行还需要满足以下关于动产质押的主体条件:
①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②具有确定的虚拟财产典当经营范围;
③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④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规范网络财产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典当行开展虚拟财产的在线典当业务和绝当品处置业务都需要符合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1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10年3月17日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到第八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综上所述,典当行要开展经营虚拟财产典当业务,除了需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存续并满足其中从事动产质押的主体条件之外,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虚拟财产典当的市场可行性
(一)中国网络游戏行业规模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商业化的网络游戏才在中国推出。短短的十余年,其市场规模就迅速扩大,并最终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根据中金公司2012年发布的报告12数据来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发布的《挖掘结构性机遇——中国网络游戏行业深度分析报告》。,近些年中国网游市场规模和活跃网游用户数都在逐步增长(见图1、图2)。
图1 网游市场规模
图2 活跃网游用户数
表2 中国PC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008年~2012年)
由图1可知,我国网游市场规模增长强劲,从2004年的300万元左右迅速增长到2011年的4,000万元以上,预计2014年可以接近7,000万元。图2则表明,2003年至今,我国活跃网游用户数量不断增加。用户数量增多表明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人群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虚拟财产总量的增长。
《201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13数据来源:中国版协游戏工委(GPC)与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发布的《201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表明,中国PC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近年来增长迅猛,同时它也在我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中占比很高。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明显看出,虽然我国PC网游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的增长率有波动,但收入额总体上仍呈逐年上涨态势。另一方面,PC网络游戏市场销售的产品主要就是各种游戏装备、等级、虚拟货币等,这恰恰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总量日渐增长,这为典当创新业务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虚拟财产交易需求调查
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步流行,网游装备、等级额、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国内的交易也逐渐频繁起来。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C2C模式:网游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②B2C模式:网游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直接收购或出售虚拟物品。
③寄售模式:卖家将存有装备的游戏帐号暂时寄存,有买家购买时,由客服人员直接登陆游戏发货,无须卖家整天守候、上线配合。
④担保模式:物品由卖家保管,买家下订单,联系客服,客服联系卖家交易。
⑤出租模式:承租方根据自己的需要,支付小额的租金,就可以获得虚拟物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物品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出租方同时还可以获得租金收入。
据《2010年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分析报告》14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分析报告》。显示,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现金交易的态度是40%同意,50%无所谓,10%不同意。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玩家还是不反对虚拟交易的。如游戏装备、账号等虚拟物品的交易需求比较强烈,该市场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玩家在游戏中需要进行装备交易时,大额交易一般通过买卖双方私下里完成,小额交易通过游戏中的喊话完成,其余则是通过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完成的。
尽管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很常见,可选方式也非常丰富,但是采用典当方式完成交易的还没有可供参考的成熟案例。据在北京地区的实地走访,典当行主要是顾虑虚拟财产典当这项业务的风险,因而不敢涉足。事实上,通过与网游交易平台合作,典当行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是可以发挥较大作用的,具体的运营模式本文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
五、虚拟财产典当的运营模式及评价
(一)虚拟财产典当的运营模式
本文所设想的虚拟财产典当,将通过典当行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的模式实现。具体形式是典当行在交易网站上开设“典当行入口”,这一入口是所有与该网站合作的典当行的统一入口。用户选择进入之后,会看到统一的虚拟财产典当说明,以及不同典当行的链接。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一家典当行,随后可以看到每家典当行的资费说明,并按照交易流程与特定的典当行办理业务。
网络交易平台充当了用户与典当行的沟通媒介,并提供虚拟财产鉴定、估值等服务。虚拟财产交易网站上有大量的用户资源和大量的专业资源,可以方便准确地对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交易平台一方面可以为典当行带来大量客户和业务,另一方面也使典当行能直接参考交易平台的鉴定结果,不必再招募虚拟财产鉴定领域的人才。当然,典当行需要与交易平台签订合同,要求其为虚拟财产的鉴定估值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日后由于鉴定失误或估值不准带来的纠纷。
网络交易平台的收益来自于典当行缴纳的固定费用及手续费。固定费用是指交易平台为各典当行提供客户资源和交易链接的租金,而手续费则根据虚拟财产鉴定估值所耗费的人工成本及典当业务金额的提成来确定。
对于典当行来说,其收益来源与传统典当业务类似。一是当户缴纳的服务费及利息,二是绝当后对虚拟财产的处置收益,这一点与实物财产典当是类似的。注意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典当行在绝当处置时也可以考虑一些新的方式,如销售、拍卖或出租等(见图3)。
(二)虚拟财产典当的风险及防范
1.政策法规变动风险
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迟迟没有启动,现有的强制规范还局限在部门规章一级,如文化部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二者都没有明确指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在今后的立法中虚拟财产可能会被定位成一种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并适用专门的法律条文。这样,虚拟财产典当业务的合规性就需要再次讨论,其面临政策法规调整的风险。
图3 虚拟财产典当业务流程
对于此类风险,典当行难以提前控制,因此就应在政策出台后及时做出调整,避免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
2.虚拟财产失窃风险
(1)用户窃回风险
由于频繁发生账号失窃或遗忘事件,大部分的网络运营商规定了用户账号申诉政策,即在号码被盗或忘记以后,账号所有人可以通过填写丢失号码注册时的一些早期资料,公司会在审核后将账号返还失主。用户窃回是指在虚拟财产典当之后,当户运用账号申诉政策强行取回虚拟财产的行为,这种现象在之前的虚拟财产交易实践中已经频繁出现,如果不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造成典当行的当金损失,同时会对其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2)财产被盗风险
在持有过程中,典当行还面临着虚拟财产被盗的风险。虚拟财产,特别是价值较高的虚拟财产,其被盗的可能性极高。与实物财产不同,盗窃者不需现身,一切行为都通过网络完成,没有时空的限制,失窃后追回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如果当期还未结束,典当行还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需要赔偿当户的损失。这一风险也是典当行从事虚拟财产典当业务的主要障碍。
面对虚拟财产失窃风险,典当行应当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护已典当的虚拟财产。例如,与网络游戏公司取得联系,暂时变更虚拟财产的账户信息,或者将其冻结,等到当期结束或绝当品处置完毕后再恢复。同时,典当行应当加强对当户个人信息的审查和保护,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采用实名注册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用户窃回风险。
3.虚拟货币贬值风险
网络游戏玩家获得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成游戏中的特定任务,进而获得奖励;二是购买游戏点卡,然后在游戏中兑换。其实这两种方式都相当于现实中的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长此以往就会引发游戏世界的“通货膨胀”。网游公司为了“回笼货币”,就会抬高游戏装备的价格;如果是不同玩家之间交易,其用虚拟货币表示的价格也会升高。物价普遍上涨,正是现实中通货膨胀的表现形式之一。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就会下降,造成游戏玩家和典当行利益的损失。
虚拟货币贬值一般是网络游戏中的必然现象,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典当行就应尽量避免采用虚拟货币计价,而是用现实货币反映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这样在游戏世界中,虚拟财产的虚拟价格上涨也就不会影响其现实中的货币价值。
4.游戏终止运行风险
网络游戏并不总是长期存在的,其寿命长短通常取决于游戏公司的态度。据中金公司2012年发布的报告15数据来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2年3月发布的《挖掘结构性机遇——中国网络游戏行业深度分析报告》。显示,一款普通网页游戏的平均经营寿命只有3-6个月。当游戏玩家数量下降到一定水平,网络游戏公司难以从中盈利时,就会关闭该游戏。从游戏终止的那一刻开始,所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价值即变为零,之前为此付出的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再也无法收回。对持有大量虚拟财产的典当行来说,这一风险需要慎重对待,否则将给自身带来难以估计的重大损失。
典当行在接收虚拟财产时,必须提前了解该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选择玩家数量较多、发展前景较好的网络游戏。如果已经持有某网游的大量虚拟财产,典当行可以考虑与游戏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游戏终止后由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5.绝当财产处置风险
虚拟财产绝当后,典当行就应当尽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可选方式主要包括销售、拍卖和出租三种方式。在处置绝当虚拟财产时,定价是核心,典当行会综合考虑之前付出的当金及成本,尤其是向网络交易平台缴纳的固定费用和手续费。与普通的实物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价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更大,容易产生大幅波动。另外,虚拟财产通常只对特定游戏的玩家才有价值,其受众范围较小,一旦处置困难,典当行将不得不降低价格承担损失。
为此,典当行在处理虚拟财产典当业务时应做好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的鉴定估价结果也不要轻易相信,可以与网游公司联系或者调查该游戏的资深玩家,对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做出自己合理的判断。
(三)虚拟财产典当的优势
作为一项新型业务,虚拟财产典当相比于传统典当业务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1.交易方式简便,交易成本低廉
本文所设计的网络交易平台为虚拟财产典当提供了较为便捷的交易方式,其业务流程大部分通过网络完成。同时,虚拟财产的鉴定估价环节交由网络平台完成,典当行和当户要进行的工作并不多,这就极大地节省了交易所需时间。另外,同实物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并不需要真实的空间来保存,也不需专人看管,降低了典当行的储存成本,典当行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润。
2.专业人士参与,当品安全性高
由于虚拟财产的鉴定估价工作可以交给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完成,典当行就不必再招募这一领域的人员,节省了大量的工资成本,扩大了盈利空间。网络交易平台对鉴定估价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典当行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另外,为了保证当期内虚拟财产的安全,典当行需要和网络游戏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防止在当的虚拟物品被盗。
3.绝当品处理方便,尽快收回资金
在虚拟财产典当的运营模式设计中,典当行与网络交易平台有着密切的联系。交易平台除了帮助典当行对虚拟财产进行鉴定估价外,还负责展示和销售绝当的虚拟物品。在相应的网络游戏没有终止的情况下,通常会有玩家对其中的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感兴趣,因此绝当品处置风险的发生概率较低。而相比之下,影响实物财产供求的因素更多,其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太容易缩水,典当行在这项业务上的利润有充分保证。
六、结论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和虚拟财产的不断增多,虚拟财产典当作为一种创新的典当业务其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从市场上来看,当前虚拟财产市场规模正逐步扩大,用户的交易需求也很强烈,虚拟财产典当的发展拥有良好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来看,虚拟财产领域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果,其他相关法律保障也日趋完善。因此在大力推动现有典当业务发展的同时,率先开展虚拟财产典当业务,抢占市场制高点,对我国不断发展的典当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虚拟财产典当面临着不少风险,但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相信通过后续的研究,虚拟财产典当领域可以形成完善的运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逐步占据较大的业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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