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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责任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3-08-15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众责任绿色

李 鸣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生态文化研究所, 广西 桂林 541004)

一、前言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十分贫乏的岛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政府执行的是赶超型现代化发展战略,奉行的是经济增长中心理论,其目标是追赶和超越欧美发达国家,从1955年到1973年的近20年时间里,其GDP增长率基本在10%左右。然而,日本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的,由于片面地注重工业化发展,忽略了环境保护,最终导致环境污染、公害事件频发,以致成为“公害大国”。[1](P1-3)由水俣病事件、骨痛病事件、哮喘病事件和米糠油事件所引发的日本公众反公害运动接二连三,一波又一波的游行示威、抗议、申诉和请愿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政治精英也开始介入并参与到这场大规模的全民运动中,环保成为了一次全国性的政治运动。于是日本政府痛定思痛、理性反思,开始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制定了大量的环保法律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并且由财政拨出巨额资金用于环境技术开发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日本政府、企业和公众通过几十年的努力,今天的日本已经从“公害大国”变为“环保大国”。本文试图从环境责任的视角剖析日本“环境可持续指数”在亚洲名列前茅的原因与特点,从中探索可借鉴的生态环保理念及做法。

二、环境责任内涵、特征与分类

(一)环境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关于环境责任,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而权威的解释。有的称之为生态责任,有的称之为绿色责任,有的称之为生态环境责任。学者一般对政府生态责任和企业环境责任研究的比较多。比如钱水苗先生的《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黄爱宝先生的《责任政府构建与政府生态责任》、潘岳先生的《呼唤中国企业的绿色责任》等等。我们认为,所谓环境责任,指在生态文明时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政府、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公众对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应承担的义务或职责,以及没有做或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生态环境义务或职责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环境责任。其内涵特征表现为:时代性、可持续发展性、伦理性、法治性、国际性和战略性等。[2]

(二)环境责任的分类

1.积极环境责任与消极环境责任

从原始文明到今天的生态文明;从“人类中心主义”到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理念;从敬畏自然到依赖自然;从主宰自然、破坏自然到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谐自然、感恩自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可谓跌宕起伏、惊天动地。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态度和行为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与此相应,责任也被赋予了新生命与内涵,即从对生态环境不负责任到主动地履行责任。诸如政府主动通过政策和法律机制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属于积极责任;诸如有些企业排污超标,个人滥砍乱伐,破坏森林植被后受到的法律、道德方面的惩罚,就属于消极责任。

2.环境伦理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

从儒家的天人合一观到今天的和谐社会理念;从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到可持续发展观;从人治到法治。在人类的伦理文化和法律文化高度融合的今天,生态责任设计与实施必然在伦理与法治两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环境伦理的应运而生,环境教育、绿色学校、可持续发展教育、媒体生态环境引导氛围正在如火如荼的兴起,必然唤醒人类的生态环境理性、智慧和责任,必然提升人类的维护生态平衡、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文化、环境伦理、生态文明的渗透作用,现代法律在生态文明时代正在走向生态化,于是法学领域里的一次生态革命,从传统的宪法、法律正在走向具有生态法律价值意义的绿色宪法、环境刑法、绿色民法、绿色行政法、生态企业法等等。国际国内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正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社会各类主体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社会各类主体应该履行或承担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也随之越来越多。

3.国际组织与国家的生态环境责任

从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到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从1987年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到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关于环境伦理的汉城宣言》;从2007年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到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等等,国际组织正在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生态责任,就国家而言,国家责任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回顾历史,政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诸如“政治人”、“守夜人”、“道德人”、“行政人”、“公共人”、“管理者”等等。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把服务、法治、有限、责任和高效列为现代政府的价值取向或目标定位。应该说,不同时代政府的职责是不尽相同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促使人类不得不深刻反思,生态责任正在成为现代政府不可缺少的、特别重要的责任。

4.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生态环境责任

由于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职责和活动方式各不相同,因此,他们承担生态责任的方式、内容和范围也是不尽相同的。就社会组织而言,他们不仅要履行自己的组织宗旨和职能,而且要承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而且要承担生态环保责任,诸如,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就自然人而言,每个人都应该基于对地球、对自然、对自己、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努力地履行生态环境责任。

5.当代的生态责任与代际生态责任

当代的生态责任是指当代国际组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自然人对当代的生态环境应该承担的生态责任。代际生态责任是指当代国际组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自然人不仅要对当代的生态环境应该承担生态责任,而且要对未来的、子孙后代的地球或生态环境承担生态责任。不仅要保护当代的生态环境,而且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生存、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绿色管理,其目的在于把生态平衡、环境优美、山清水秀、空气新鲜的地球千秋万代的传承下去。

三、日本环境责任的特点

(一)日本政府环境责任的特点

1.日本政府被迫承担公共环境责任

二战以前,日本政府既没有环保意识,又没有把保护生态环境纳入政府职责体系。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与政府环境责任构建了一条逻辑联系线:经济腾飞——环境严重污染——损害公众健康——公害运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被动式的承担环境责任。[2]

2.日本政府环境责任能力的逐步升级

例如,1991年,日本国会再次修订了197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至今已修改过20次)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3年,日本又以减少人类对环境的负荷为理念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实现了环境立法从完备单项法律体系为目标走向法典化。2000年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提升为基本国策,并颁布和实施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动基本法》;2001年日本政府机关实行重大改革,将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赋予其更大的职责等等。[3]

3.日本政府环境责任的全方位拓展

一方面强化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强化环境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比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保证了日本成为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4]200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强化循环型社会、“环之国”、“环之生活”、“环之地球”的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5]

(二)日本企业环境责任的特点

1.从污染企业变革为绿色企业

日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路线图表现为:没有环保意识,完全不履行环境责任——消极的应对、被动治污——善待地球、主动治污——积极地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例如,日本企业1953-1973年间公害事件频发,随后开始末端治理、源头治理、全过程环境管理,直到今天普遍构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清洁生产、零排放、绿色科技生态型企业。[6]

2.日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各具特色、方兴未艾

例如,索尼公司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了区域环境管理体系,这标志着索尼的环境策略由技术层面的污染防治转变为战略层面的环境管理,其重点环境目标为零废物排放、绿色采购、产品回收利用、开发生态产品、ISO14001认证;NEC公司是通过树立环境监管和企业长期环境目标管理战略来实现绿色经营等。[7]

3.培育企业生态文化,树立“生态企业”形象,借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日本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绿色经营”理念。日本富士通公司的理念是,作为信息产业,要以环境、经济、社会作为三个支柱,通过在三个方面有责任感的行动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日立公司的理念是从我做起,以创造环境价值的企业为发展目标;东芝公司的理念是通过实践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环境经营,为循环型社会做出贡献;松下公司的目标是与地球环境共生。这些理念正在转变为企业生态文化、绿色管理制度和生态化的企业措施与生产经营行为。[8]

(三)日本公众环境责任的特点

1.深受公害之害的日本公众,自发开展环保运动是日本环境责任的第一动力

日本的环境污染严重时期,受害公众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法律诉讼、游行示威、抗议、申诉和请愿活动,媒体追踪报导有关污染事故,日本许多地区还成立了反对环境污染的民间组织对污染企业展开了公众性斗争,这些公众自发掀起的环保运动直接推动了日本生态环境责任的全面启动。

2.日本公众具有比较高的生态环保素质与环境责任能力

1994年10月第十二届亚运会在日本广岛结束的时候,六万人的会场上竟没有一张废纸。全世界报纸都登文惊叹:“可敬,可怕的日本民族!”[9]当然,日本公众的生态环保素质与环境责任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培育的结果。一方面是因为日本有世界一流的生态伦理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幼儿到成人全面覆盖,环保教育伴随人的一生;另一方面是因为日本有世界一流的生态法制管理机制,包括环境教育法制化、完备的循环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绿色舆论氛围等等。

3.日本公众环境责任正在成为日本构建“环之国”、“环之生活”、“环之地球”的雄厚基础

经过了公害污染坎坷、生态伦理熏陶、山清水秀体验的日本公众非常注重环保,垃圾分类做得十分精心,环保的自觉性非常强。比如,为了减少公共场合的污染,在城市街道上看不见公共垃圾桶,公众已经习惯把自己的废弃物带回家或单位再分类处理。环保已经内化为日本人的生活习惯。

四、日本环境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1.强化政府环境责任,提升绿色发展的宏观管理水平

政府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一个新责任。现代政府责任是导向性与强制性的统一,有学者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府时代”,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政府具有无与伦比的特殊角色地位以及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手段。现代政府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0](P1)日本政府在环境责任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比如,日本《环境基本法》详细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法律、推行财政政策等政策、提交年度报告、制定规划和环境标准、公害防止计划及相关制定程序、控制措施、经济措施、科技支持、教育学习、促进民间团体自发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政府环境责任。[11]日本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废物处理、再生资源管理机制、环境教育法制化、政府环境保护以身作则等方面,为许多国家做出了表率,堪称“绿色政府”,值得我国借鉴。

2.大力培育企业环境责任文化,打造更多中国特色生态企业

从传统的农业文明到现代的工业文明,企业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它促进了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它把人类的物质文明推向了一个又一个巅峰,它带来了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工业文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和企业“经济人”的传统经营理念,使得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家园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以惊人的速度消耗自然资源、环境被严重污染、生态系统的自然循环和自我平衡被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以致危及地球的命运和人类的前途。[12]日本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国企业借鉴。比如,日本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绿色经营”理念,都在培育企业生态文化,通过绿色设计、绿色管理、绿色服务、绿色产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零排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面对全球滚滚而来的绿色潮流,树立“生态企业”形象,借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全方位开展环境教育,构建中国公众环境责任运行机制

国际经验证明,世界环保事业的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就没有一流的环保国家。日本公众在环境责任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国公众借鉴。比如,日本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公众环境责任运行机制。包括从儿童到老人的环境教育机制,家庭、学校、单位组织、社会全方位的理性生态人格培育机制,赋予和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并通过这些权益的规定,激励公众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公众全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媒体通过对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环境责任履行的报道发挥监督机制作用等等。[13]

每个时代都面临一些重大课题要解决,生态环境危机则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大的课题之一,如果人类在21世纪齐心协力解决这个难题,人类文明的发展将上升到一个崭新的时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战略理念,“十八大”报告再次专章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这是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绿色发展、绿色财富、绿色幸福、绿色政府、绿色企业、低碳经济正在成为时代潮流。我们深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前进的道路上有许多挑战和机遇;我们坚信,勤劳、勇敢、睿智、理性的中华民族一定能借鉴其他国家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先进经验,立足本国实际,锐意进取,大胆创新,为美丽中国与和谐世界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1]赵立祥等.日本的循环经济与社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潘岳.呼唤中国企业的绿色责任[J].世界环境,2005,(3).

[3]易阿丹.中日两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J].湖南林业科技,2005,(1)

[4]国家环保总局赴日考察团.从理念到行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做法[J].环境保护,2005,(9).

[5]董慧凝.略论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现代法学,2006,(1).

[6]范连颖.论环境教育构筑日本循环型社会[J].现代日本经济,2005,(1).

[6]李冬.曰本企业环境管理的发展[J].现代日本经济,2001,(4).

[7]Jacobpark.日本企业的环境责任[J].世界环境,2005,(4).

[8]祀人.确保环境可持续发展,各国自有高招[J].生态经济,2005,(5).

[9]高震东.天下兴亡 我的责任[N].北京青年报,2006-07-26.

[10]乔耀章.政府理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

[11]钱水苗等.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8,(3).

[12]潘岳.环境文化与民族复兴[J].管理世界,2004,(1).

[13]余晓泓.日本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J].现代日本经济,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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