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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农民战争历史根源再探讨

2013-08-15

关键词:宦官统治者下层

刘 杰

(宁夏大学 西夏学研究院,宁夏 银川750021)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当一个王朝不能够给予或剥夺了广大农民必要的生存空间时,这个王朝就会危机四伏,最终必然导致广大农民的直接反抗。回溯历史,农民战争对于中国历史而言,似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我们都一致认为,每一次农民战争的爆发,都根源于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一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帝权时代,自始至终都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为什么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往往是在一个王朝气数将尽的时候熊熊燃起?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因为,在这时候的王朝,都加重了对农民的阶级压迫和剥削,这当然是正确的,可是进一步问,一个王朝的皇帝只要不是异常昏庸,一般都知道,要想使自己的统治长立于世间,就必须不能过度地剥削下层人民,尤其是当他的统治面临被颠覆危机的时候,更应该体恤下民,因为农民本来所受剥削就异常沉重,如果进一步加剧对他们的剥削,他的统治极有可能遭受到全面和大规模的反抗。可事实上却是,当一个王朝越是面临着危机的时候,就越是加剧剥夺农民的生存空间,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当一个王朝的制度体系孕育的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清除,并且积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风雨飘摇的局面就会顺理成章地到来,因此,农民战争的历史根源,除了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之外,还根植于一个王朝的制度体系之中。

大体而言,我们可以直接看出明末农民战争爆发的表面原因有以下四个。

第一,商品经济的急剧发展和剥削程度的急剧加重。明朝中期以来,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货币已在逐渐成为权力中的权利,统治阶级的生活也随之更加奢侈和糜烂,他们对下层人民的剥削和劫掠也更加疯狂和残忍。这种疯狂具体表现在这样三个层面。一是地主阶级大肆兼并土地。从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到一般地主,无不纷纷以兼并广大下层人民的土地为己任。贵族地主靠赏赐得田无计,至明末时,各处王府庄田竟达“二十多万顷”[1]。官僚地主凭权势得田无计,嘉庆至万历间,“大学士徐阶有田两千四百顷,吏部尚书董份有田千百顷,一知州邵某曾一次买田八十顷”[2](P282)。一般地主用手段得田无计,或以价买或以债折,“初以‘积贮’致富,其后则‘名田万亩’”[2](P283)。各级地主疯狂的土地兼并,无疑大大激化了阶级矛盾。二是皇室生活的糜烂。自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开始,万历皇帝因每年一百万两金花银(皇室经费)不能满足其穷极奢侈的生活需要,于是以收税开矿名义派出了大批矿监税使,对各地商民进行大肆公开掠夺。其后,朝廷把各地矿税 商税做成定额 责成各地方官如额征解各处地方官又将其“或摊之行户,或派之经纪”[2](P283),以取成数。这自然加剧了广大市民阶级和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三是官吏贪污之风日益严重。明中期以后,封建官吏贪污的盛行是空前的。嘉靖时人王廷相在《天变自陈疏》中曾经指出:“在先朝岂无贿者,馈及百两,人已骇其多矣。今也动称千数,或且其万矣。岂无贪者,暮夜而行,潜灭其迹,犹恐人知。今也纳贿受赂,公行无忌。岂非士风之大坏乎。”上述这些,无疑都加深了广大下层人民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

第二,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自始至终存在,只是区别于时代的不同,这种矛盾有着轻重缓急的区别。在明代,地主阶级剥削的对象主要是佃农、半佃农以及自耕农,他们所受剥削的惨重程度和之前的朝代相比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佃田农民是当时地主阶级所直接控制的劳动人手,他们所受的地租剥削相当苛刻,剥削率达到了百分之二十,甚至更多。除规定的地租外,地主还可以任意提高租额,其手法简直是无孔不入。佃农不仅在经济上遭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奴役,而且在社会地位上也受其压抑,地位极其低下,所谓“佃人田者,有田人所得而贱之”。在有些地区,佃户不能与平人通婚姻,“若奴仆、佃人,良贱攸分,并不许结亲”[2](P285)。自耕农民虽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可以进行独立的生产,但在天灾人祸的侵害下,也往往逃不脱地主的魔掌,而是在各种形式下受其层层的残酷剥削。比如,地主阶级往往在自耕农受到生活威胁的时候,以放债的形式,迫使他们走向破产的道路,使其最终沦为佃农。由此可知,佃农、半佃农和自耕农都毫无例外地在不同的形式下受着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所谓贫民仇恨富人的根源,就由此而来。

第三,社会各阶层和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国家机器的职能,明朝统治者经常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徭役,向市民征收捐税。这些田赋、徭役和捐税不但数量日益增加,而且还不断地向贫苦农民等下层人民身上转嫁着。以田赋而论,地主阶级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却不愿输纳,常常以各种方法逃避田赋,并将其转嫁于贫困农民身上,促使自耕农民走向破产。以徭役而论,也是如此,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百计营求解脱,苛捐徭役大都落在了贫苦农民身上。以力役言之,条鞭法行后,并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一切苛重力役皆落在了贫苦农民的头上 以丁银言之,虽然是按照九等差次征收的,但地主阶级可以用各种方法取得优免特权,使其最终也是落在了贫苦农民的头上。此外,封建统治者还对城市商人手工业者不断加重捐税,因而导致了他们对封建统治者的严重不满。这一切都表明,当时社会各阶级与封建统治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必然会引起反抗的浪潮。

第四,加派激化矛盾。无论哪一个时代,农民所受剥削的承受力都是有限度的。明朝中后期,为应付严重的军事危机,明朝统治者需要筹集巨额款项,虽然当时的万历皇帝拥有通过矿监税使搜括来的大量金银,但却只是用于统治阶级奢侈生活的挥霍,而不愿意拿出来解决当时存在的实际困难和严重问题,于是,统治者又把这个沉重的负担转嫁到农民和市民身上去了。农民和市民本来所受剥削就异常沉重,这时候又有加派,从而更进一步激化了农民、市民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

“创制组织是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基本特征”,“所谓社会变革,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不外社会组织制度的更新换代。因此迄今为止的历史进步无非是社会制度的革命,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规定着人们生活的时代和面貌”。[3](P1)这就充分说明,组织制度体系在一个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换句话说,当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自身所孕育的落后因素日益积淀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它自身就会走向灭亡,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它的灭亡方式是不同的,一种是统治者自身认识到制度体系所面临的危机而加以成功改造,这就是自上而下的改良,使旧有的制度体系自动瓦解,而代之以全新的制度体系;一种是依靠强大的外力一举摧毁这一陈腐的制度体系,而代之以充满活力的制度体系。农民起义就属于后一种方式。所以考察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根源,如果抛开当时这样的社会制度自身,而只注重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明末农民起义的根源,除去上述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之外,也在于当时明朝的社会制度体系已徘徊在崩溃的边缘,已不能容纳广大下层人民应有的生活空间,因而其灭亡就有了必然性。

明朝初期,统治者创设新的统治制度体系时,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制定了“锄强扶弱”的政策,这显然是对广大下层人民有利的。例如 朱元璋曾经这样认为 一个统治政权存在得长久与否,首先必须使百姓“尽力田亩”,“衣食给足”,得到实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藏富于民;其次严厉禁贪暴;再次是抑富佑贫。基于上面这些认识,明初的上层统治者在土地、赋役、市易和商税、奴婢和佃户以及吏治等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有利于下层人民休养生息和改善生活的方针和政策,尤其是在吏治方面,不惜用重法而禁绝之,所谓“明祖之意特恶其扰民,故用此重法”,“意在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贤”[4](P470)。这些措施的推行,使得当时的社会制度体系吸纳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从实施的效果上来看,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同时成绩也是比较显著的。可是,到明朝中后期时,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就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首先是宦官专政成为明朝中后期制度体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宦官专政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度废弛,而一个王朝的法度废弛则是土地兼并、吏治腐败、国力衰落的重要原因,因为宦官专权不可避免地破坏了正常的制度体系。明朝建国之初,朱元璋对于历史上各个朝代之兴亡的经验教训自然十分警醒和重视。洪武元年(1368年),他在一次朝会中对几位侍臣这样说:“吾见史传所书,汉唐末世皆为宦官败蠹,不可拯救,未尝不为之惋惜。”[4](P172)所以在洪武年间,宦官人数相对较少,而且朱元璋对控制宦官的权利规定了很多严格的制度,如不御外臣冠服,不兼文武官职,不许干预政事,诸司不得与内官文移往来,等等。但到了朱元璋统治后期,宦官就已经开始发展壮大起来,并且慢慢染指政治,因为在极端君主专制制度下,封建皇帝未尝不想把天下之权都集中到自己手中,这种绝对专制,必然要排斥一切人,废除丞相就为明证。丞相废除以后,为了实现统治,封建皇帝必然又要用一些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宦官自然而然正是其推行统治,发布政令的最佳人选。至永乐以后,宦官活动更为猖獗,史称“御内臣益严”[5](P1240)的建文帝也是如此。此后,宦官几乎把持了整个明朝的朝政,他们肆意横行,无恶不作,使天下大乱,明朝制度体系几近崩溃。

其次是赋税制度导致经济失衡 瓦解了原有的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明朝之初,统治者鉴于历史经验和教训,还比较在意下层人民的生活,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减免赋税等来缓解矛盾,可是到明朝末年,赋税制度却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这主要是三饷加派所造成的。明朝政府加派辽饷、剿饷和练饷这三饷,起初的目的是为了对付关外的满族贵族势力,镇压农民起义,但结果却适得其反。政府的本意是通过加派充实国库,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加派的结果大体来说有两个:第一是中央政府并没有收到预期的征收数量,大多地方政府采取消极的拖延态度,而中央政府又无能为力,这样最终只收到了征收计划的三分之二,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征收不上或征收得少,实际上,地方政府及其官僚阶层“暗为加派者,不知几百千万”[2](P231);第二是下层人民所受剥削急剧沉重,官吏乘机贪赃枉法,更加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在这种状况下,明朝的经济制度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整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体系已然面目全非了。

综上所述,既然明朝末年在政治上由宦官把持,造成了政治制度的崩溃,而在经济上由于三饷的加派,又造成了经济制度体系的破坏,这也就意味着,整个明朝的制度体系已无药可救。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下,广大下层人民的生活可想而知。当他们的生存空间日益狭小,不足以应付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迫害时,揭竿而起便是他们最后的选择,也是最有效和最好的选择。

[1]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J].历史论丛,1964(1).

[2]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明史研究论丛[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3]霍维洮.近代西北回族社会组织化进程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

[4]明太祖实录[M].台北: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1962.

[5]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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