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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数字器材的科技管理现状调查研究

2013-08-15

电子测试 2013年19期
关键词:住宅区宝鸡市场地设施

谢 奇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宝鸡,721000)

本文对宝鸡市住宅小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通过大量的资料和访问调查发现,宝鸡市社区体育设施无论是在规模还是数量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对客观的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为宝鸡市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社区体育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实践依据和参考。

1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了宝鸡市的10个住宅区的体育场地设施现状为研究对象。包括:左岸新城、轩苑小区、城市公馆、美仑小区、美墅、百翠园小区、城市枫景、 百合花城小区、幸福家园小区、渭水苑小区。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资料法

本文查阅有关住宅小区体育场馆的文章数篇,大量阅读有关国家及陕西省《全民健身》工作的文献数篇,并通过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数据库及中国学位论文网检索近几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相关文献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从中找出与本课题有用的资料并借鉴。

2.2 实地调查法

对宝鸡市十个住宅小区进行了访问调查,通过对门卫和小区居民进行访问调查,而且实地勘察调查了十个小区。

2.3 访谈法

对小区居民和小区工作人员工作采取面对面的谈话来收集信息数据。

2.4 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的十个小区按不同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统计处理,计算出各项统计内容的比率。

3 结果与分析

3.1 宝鸡市住宅小区体育场地数量情况

宝鸡市的10个住宅区的体育场地数量较少,特别是轩苑小区、城市公馆、美仑小区、美墅这样小区基本上没有体育场地;在新建的住宅小区里,也是只有乒乓球台这样占地面积较小的体育场地。

3.2 宝鸡市住宅小区体育健身器械数量情况

宝鸡市10个住宅小区内共有体育配套设施:二位按摩器9个;双人大转盘9个;三位扭腰器5个;仰卧板6个;跑步机3个;吊环5个;漫步机6个;滚筒10个;肋木10个;跷跷板9个;单双杠10个。调查显示,46%左右的小区内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大众健身器材,但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械种类单一。与发达城市的小区体育健身器械相比,宝鸡市现有的差距很大,据了解,宝鸡市几个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在开始规划时都有配套的体育设施,后都因经费等问题而未建或改建。

3.3 宝鸡市不同地理位置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分布

轩苑小区、城市公馆、美仑小区、美墅等小区体育场地的数量几乎为零,健身器械也是寥寥无几;而百翠园小区、城市枫景、百合花城小区、幸福家园小区、渭水苑小区内体育场地数量健身器械明显较多,共16个,健身器械的数量也有大幅度增加,共67个。

3.4 小区体育场地与健身器械人均占有率

渭水苑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的人均占有面积最大,为0.49平方米,其次为百合花城小区0.36平方米、幸福家园小区0.31平方米,最少的为的轩苑小区和城市枫景小区,仅为0.09平方米。这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第二期工程规划(2001- 2010) 要求即达到每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有一块1000 平方米的健身场所,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达到1平方米左右的目标相距甚远。

4 宝鸡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4.1 体育场地规划缺少明细标准,可操作性差

关于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方面,政府已经出台了一定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的制定,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文件规定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区,至少规划1000平方米的体育用地。如果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空地达到一定标准之后,这个指标很容易达到, 但是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或者说对体育设施的建设起不到任何作用。

4.2 体育行政部门职能缺位,未能介入居民住宅区规划程序

体育行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明确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是,宝鸡市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一般只要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或者有关文化行政土管部门的口头回答就可以进行建设,所谓的审批、审核和监督实施等过程均是流于形式,因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很少得到重视。具有的开发商反映说,他们建设时知知识根据自己手上的设计图建的,根本就没有什么部门给他们提供专门的体育设施规划指标。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1)宝鸡市的10个住宅区的体育场地数量较少,46%左右的小区内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大众健身器材,与发达城市的小区体育配套设施相比,宝鸡市现有的差距还是很大。

2)宝鸡市居民小区内体育场地和运动器械人均占有率低。

3)宝鸡市80%的居民认为小区内应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场地,只有20%的居民认为小区内的配套体育设施可有可无。

4)体育场地规划缺少明细标准,可操作性差即法律文件的制定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

5)体育行政部门职能缺位,未能介入居民住宅区规划程序。

6)体育设施管理责任不清楚、利用率太低,或是直接被侵占。

5.2 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使社区体育工作真正成为群众体育工作的重点。

2)加强小区物业公司人员相关法规教育,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为业主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环境。

[1]泉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现状研究

[2]国家体委、城乡建部、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Z].19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国家体育局.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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