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下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探索
2013-08-15苗晶
苗 晶
(河海大学,南京,211100)
银行保险是现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产生的一种模式,我们要建立健全银保管理监督机制,促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更深层的联合,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1 银行保险概述
1.1 什么是银行保险
所谓银行保险,既是保险公司通过一体化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起来。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银行通过不同方式推销给消费者。并且通过资源共享达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
1.2 关于我国的银行保险业
1.2.1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
我国银行保险早出现于1995年,但当时银行并没有和保险公司有明确的合作关系,仅仅是收取若干代理费用,代为销售保险产品。至2001年,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始结为合作伙伴,进行更深一层的合作发展。银行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2008年后,银保发展势头迅猛,各大保险公司也纷纷出台各种合作方案,而银保业务也进入高速拓展的阶段,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1.2.2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前景
截止2011年,中国的人均保单拥有为0.6份。这说明保险市场还是有很大份额没有被人挖掘。虽然近期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导致保险公司的业绩增长不尽如人意,但是从长期来看,保险市场仍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2 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不合理
从目前的合作情况看来,银行仅仅将保险产品看做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主要还是代收手续费获得一定收益,为追求更大效益,银行往往会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对于保险产品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而保险公司则是将银行视作一个销售平台,设计出来的产品仍以保险公司为主,没有根据银行不同种类的客户专门定制保险产品。
2.2 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严重
银保成品的种类都可以归结为几种典型。虽说在交费,保险期间等方面有着些许差别,但都是大同小异。而且,虽然我国银保发展迅速,但是银保产品同银行的关系并不紧密。各个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也跳脱不了之前的范围,而保险产品又有不少与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与保险公司的产品功能重复,所以才会出现保险的同质化程度较高的问题。
2.3 银行保险监督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监督机构是保监会。保监会对银行对保险的各个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还有许多方面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比如核保的标准,收费的标准,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等等。
3 解决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
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虽然看似紧密,但实际上的合作程度并不高。要形成跟深入的结盟,需要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实际情况,提供与银行联系更加紧密的保险产品。银行方面,应该提升对保险产品的重视程度,强化自身的监管力度,规范销售人员,提完善考核与管理机制。双方应该站在客户的角度上,相互合作,相互信任,提升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理念进行更深一层的合作。
3.2 丰富保险产品种类
因为当下银保产品主要集中于几个种类,并且大多数是重视分红收益,相反,消费者比较重视的保险功能并没有太多特色。所以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出更适合市场的产品。
3.3 完善管理监督制度
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深,更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眼前。这就要求加强银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督机制,健全与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这俩者之间的联系,能够实现资源共享。
4 对于我国银行保险的探索与创新
4.1 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
4.1.1 注重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文化融合
合作企业具有相同的价值观是成为合作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保险产品的成功必须纳入银行的文化。保险产品与银行配合,会成为更好,更成功的银行保险。只有两种文化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从顶部向底部,使银行自愿销售保险,才可以帮助平银行保险的高速持续的发展。
4.1.2 工作机制的动态发展设计
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新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和系统的分析上往往有所缺陷,通常对产品只是进行定向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非常小的调整变化。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动态的为市场需求的设计形成机制,通过在银行与保险机构收集反馈意见,来销售流程和设计产品。设计不同的产品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4.1.3 实施创新产品的保护机制
创新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利益侵害。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以及经营范围下手,有限的区域保护制度的实施,给予创新者一定程度的保护,以促进新产品能够尽快扩大规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促进创新产品的成熟。
4.2 管理的创新
4.2.1 建立长期的互动机制
囚徒困境是指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通过分析“囚徒困境”,我们可以发现在长期合作情况下的囚徒,只有在外部势力的干预或强制下,才会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决定。以此为基础,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长期交往,以增进相互信任,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建立起互动模式之间的相互合作。达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心理预期。
4.2.2 设置银保的协调机构
这样一个协调机构,包括各自的上级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也包括同一水平关系的对等机构。银行保险多是在监管部门或上级机构的领导指导下完成和实施的,但实际上,银行和保险的合作,也可能是相同级别的机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产物。
4.3 制度的创新
制度是为了使得复杂的交际行为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测,有着协调和信任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来良好的制度来预见冲突的原因,可以防止和解决冲突,从而使协调成本降低,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银行保险的系统级设计和创新,重点在确立约束与监督机制。
我们必须建立银行和保险业之间合作与互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维持银行和保险业之间的合作进展顺利。在出现违反规定的纠纷时,应依据规定进行审理。这就是银监会与保监会的作用。
4.4 法律层面的创新
市场往往走在监管和法律法规前,因为市场要求是不断变化的。中央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必须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及时调整或放弃不合时宜的规定。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市场繁荣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为经济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中国的银行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不断拓展,银保一定有更为瞩目的成绩。我们应着眼现在,展望将来。将压力转化为动力,改善所发现的缺陷,调整不适合的环节,让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更紧密的联系,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模式来面临新挑战,迎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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