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演进逻辑
2013-08-15姜正君
姜正君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湖南 长沙410006)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日趋炽盛,逐渐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范式。在这股方兴未艾的市民社会浪潮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自然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国内学者围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市民社会理论与唯物史观的关系、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持久的探讨,并且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①相关研究综述可参见:王代月《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9期);冯长虹、陈曙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然而,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学者们仍长期争论不休,比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关系,换言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显然,澄清这个问题,对于推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民社会与国家是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著作中经常出现的一对范畴。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命题,找到了人类历史的真正发源地,推开了通达唯物史观的大门。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创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马克思建构历史理论、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展望共产主义的理论前提”[1]。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肇源于他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反驳。应该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是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架构中“脱胎”而来的,其形成过程经历了一个外部思想交锋、内在自我批判、不断绵延提升直至最终导出唯物史观之创建的逻辑进程。
一、《莱茵报》生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萌发契机
在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莱茵报》时期的感性经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发生契机。受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青年马克思曾是理性国家观的信仰者。他一度深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2]14,认为通过对理性国家本质的准确透视就可以达到对现实国家制度的有效批判。然而,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被直接卷入了现实利益斗争的旋涡,逐渐发现了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的矛盾冲突。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明确地描述了“普遍原则”与“特殊利益”的冲突:“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占了法的上风”[2]179。在私人利益与法的博弈过程中,马克思清楚地看到,私人利益左右着国家的灵魂,国家则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私人利益的即等级的代表力图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2]155。
“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就是马克思哲学观的矛盾表现。这时期马克思在黑格尔理性哲学观信仰上进退维谷:一方面,他的思想仍笼罩在理性主义的光环之下,固守着理性国家观,斥责“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将其咒骂为“下流的唯物主义”,认为服务于特殊利益的立法行为是“违反人民和人类神圣精神的罪恶”[2]180;另一方面,他又切身体验到了国家被物质利益打得一败涂地,认识到了“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2]216。这一认识表明:物质利益与国家和法之间,是前者决定后者,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特殊利益决定国家和法、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是马克思建基于《莱茵报》时期的经验事实所获得的感性认识,构成了他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清算的重要依据。这时马克思并没有摆脱理性国家观信仰的支配,只是由推崇转向怀疑,仅仅只是怀疑和动摇,远还不是颠覆。因为他只是在经验层面上感受到了理性国家观与现实物质利益的矛盾,还并没有上升到系统的理论反思的高度,更没有从市民社会去探究这种矛盾的根源所在,他甚至还认为,这一经验现象只是对国家理性的异化和对国家本质的暂时背离,它终究是要回到特殊利益服从普遍利益这种真实本质之中去的。在退出《莱茵报》前夕,马克思指出,“《莱茵报》从来没有偏爱某一特殊的国家形式。它所关心的是一个合乎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它认为,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要求应该而且可以在任何国家形式下实现”[2]426。由此可见,马克思要彻底荡涤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实现对理性国家观的“倒戈”,还必须借助理性思维的批判、历史材料的支撑和政治经济学的确证,这正是马克思退出《莱茵报》后所要解决的任务。不过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所经历的经验事实和矛盾冲突,为他日后冲破传统观念的樊篱、走出理性国家观的迷宫奠定了基础,也成为他开始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契机。
二、法哲学批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初步确立
问题是科学探索的动因。《莱茵报》时期所形成的经验认识与思想上尚未消除的“苦恼的疑问”,促使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到书斋,转身投入到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研究之中,开始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实现“倒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运用哲学的方法和知识对理性国家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清算,纠正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错位”,首次确立了“社会本体论”原则,即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原则,从而宣告了各种国家拜物教的“历史终结”。
新哲学原则的确立,是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哲学立场、借用“主宾颠倒”的批判武器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进行初步批判的理论成果。1843年,费尔巴哈出版了《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提纲》一书。在该书中,费尔巴哈认为,存在是主词、思维是宾词,而思辨哲学则“喧宾夺主”,歪曲了主词与宾词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不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3]这就是费尔巴哈批判思辨哲学时所常用的“颠倒法”。这一批判方法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至于恩格斯坦承:费尔巴哈“在好些方面是黑格尔哲学和我们的观点之间的中间环节”[4]211-212。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和改造是从把被黑格尔颠倒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回来这一基本方法入手的,从而解决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的前提问题。
黑格尔认为,伦理理念经由家庭、市民社会,最终在国家中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因此,作为理性国家自身发展的阶段和环节,市民社会在逻辑上从属于国家。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范式,肯定了黑格尔法哲学所具有的“较深刻的”理论价值,即“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2]338。但是,他并不认同黑格尔用伦理精神发展的逻辑关系取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的“逻辑优先论”犯了主宾颠倒的根本性错误:“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是被当做事实本身来看待,而是被当做神秘主义的结果”[2]253。黑格尔把“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像的内部活动”[2]250,他不是从存在出发来探讨事物的内在逻辑,而是从理念或逻辑出发来推演现实事物的运动历史。马克思把黑格尔逻辑优先、主宾颠倒的哲学原则称之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2]250。马克思强调,“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2]263。
用逻辑规定、裁剪历史的哲学理路,是一种思维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可见,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犯了前提性错误,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借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马克思指出,“实际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250-251,因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252。马克思还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2]251通过对黑格尔颠倒性思维的批判和重置,马克思实现了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颠倒。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颠倒,就是对神秘主义的祛神秘化。这一颠覆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实现了对现实事物与理念逻辑关系的颠倒,从根本上划清了同黑格尔哲学的原则界限;二是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置,初步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不仅肯定了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优先地位,还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内部成分——私有财产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国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在政治上构成了贵族等级,体现了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与此相反,在马克思看来,长子继承制的私有财产制度是私有财产自身发展的要求,是私有财产得到实现的法律保障。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实质上只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2]369。马克思指出,“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2]369。“长子继承制是私有财产的政治意义,是政治意义即普遍意义下的私有财产。这样一来,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2]380。可见,黑格尔把长子继承制描绘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完全是“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成了决定性的因素”[2]369。在对长子继承制和土地占有制关系的讨论中,马克思将国家的具体内容归结为私有财产,明确地提出了私有财产决定国家的思想,这无疑是对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思想的深化,意味着“马克思开始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离的私人活动领域,并把它引入到现实的经济生活领域”[5]。此时,尽管马克思还尚未踏入经济学那片沃土,在阐述私有财产与国家关系时,仍然是从法学“产权”理论而不是从经济学“所有权”理论视角进行剖析,但是他在揭示私有财产与国家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时,牵涉到了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内容——所有制的问题,从而孕育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萌芽,这应该是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认识上的重大突破。
三、历史学考察: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深入求证
马克思运用“主宾倒置”的批判方法,深刻揭露了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真相,初步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原则,使得这个原则从《莱茵报》时期的感性认识水平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但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更多地是依靠一种纯粹抽象的哲学思辨和理论推导,还没有得到历史事实的支持,远没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高度。如果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原则比作一座大厦,那么它只是一座刚刚矗立起来的“空城”,还缺乏任何实质性的东西,需要“从历史中去寻找一些实际材料来批驳黑格尔的那套观点”[6]。马克思要实现对社会真理的把握,就必须跳出理论思辨的藩篱,走向历史的深处,到客观真实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去确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
为了寻求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认识的理论突破,在运用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方法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同时,马克思还阅读了大量历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研究了横跨欧美主要国家纵观二千多年的世界历史事件,写了五本笔记即《克罗茨纳赫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通过研究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历史,从历史实证的角度论证了他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所研究的主题,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前者从后者异化的历史过程。关于这五本笔记,拉宾认为,“马克思已经开始自觉地运用唯物主义,把它作为研究历史进程的方法”[7]171。虽然拉宾的认识正确与否值得商榷,但是他对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关注值得我们重视。《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演进中的重要一环。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从经验层面体验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前者是一种经验认识,后者则是一种思辨推演,二者其正确与否,还必须得到客观真实的人类历史材料的实证支撑。这就是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同时,为何还研究世界历史写作《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原因。
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围绕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这个论题,重点关注了三大领域内的问题:所有制、阶级与阶级特权、国家与法。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考察了封建制度的发展,探讨了封建所有制的产生、它的各种形式同政治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对国家和整个社会制度的影响。马克思摘录的史料表明:土地所有制是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基础;西欧封建制度就是以地产所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采邑制”是等级制度的根基;贵族政权是以地产和长子继承制为前提的。马克思通过这些摘录发现,国王是“王国头号地主”,贵族等级的“基础”是“俸禄或采邑制度”,“正是地产、采邑、土地所有制决定了政治上的等级制、长子继承权和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8],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阶级与阶级特权问题上,马克思研究了封建社会社会结构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兴起的历史。从施米特的《法国史》中,马克思注意到城市公社的形成是资产阶级产生、发展和壮大的结果;从达律的《威尼斯共和国史》中,马克思发现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是私有财产统治的政治表现。在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看到政治的斗争是围绕财产问题展开,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财产问题是斗争的焦点。通过考察国家产生、发展的真实历史进程后,马克思指出,“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9]。综上所述,五大本笔记所摘录的内容,真正属于马克思本人论断的并不多,但又“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有着许多细微差别的材料的集中,它对于解决说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前者由后者异化的历史这一理论任务具有极大的意义”[7]171。
显然,马克思通过历史著作的研读,已经从历史新旧时代变化的研究上升到哲学基本问题的指认,在世界历史的事实层面上检验和确认了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的哲学原则,从而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不仅合乎逻辑性而且合乎历史性。可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确立,并不是简单地、外在地受到了费尔巴哈“主谓颠倒”方法的影响,也不是单纯地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命题的逻辑否定,“而是在真实的社会历史研究中自觉地确认一般唯物主义的前提的”[10]。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通过对世界历史事实的研究,使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进一步得到了验证。这一原则也逐渐从抽象思辨的理论认识上升到具体实证的科学认识。马克思在将这一原则贯彻到社会历史的过程中,逐渐体认到了财产所有制才是社会历史结构的真正基础。这意味着马克思通过触及社会经济生活,找到了理解国家和法的本质的钥匙,孕育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从而其思想呈现出超越抽象人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但是,马克思毕竟还没有深入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内部,对于市民社会的内容、运动规律以及它是如何决定国家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感性的、模糊的,因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则还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
四、政治经济学解剖: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不断升华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原则已经得到了感性经验的认同,也得到了抽象理性的论证,还得到了历史事实的确证,但这一原则仍有待深入到政治国家的“世俗基础”即市民社会内部中去获得求证。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初衷是为了批判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而对黑格尔国家观研究的结果,却背离了其初衷,转而去研究国家的对立面市民社会”[11]。因为马克思虽然得出了国家决定于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的结论,但对于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又由什么决定这个问题并没有明晰的认识。正如马克思指出,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12]32。而对市民社会的科学认识,不可能仅仅靠哲学思辨来解决,必须求之于政治经济学,正如他后来回忆所说:“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12]32
当马克思意识到对市民社会内部结构进行政治经济学解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之后,他就立即走出哲学的思辨圈子,投入于政治经济学研究,从哲学维度的政治国家批判转向于经济维度的市民社会批判。这一时期,马克思钻研亚当·斯密、李嘉图、萨伊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学者的著作,写下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等著作,进一步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则,实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系统生成。如果说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为了破解《莱茵报》时期的“苦恼的疑问”,即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矛盾的“国家之迷”,那么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则力图解决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基础上所产生的“历史之迷”,即关于社会历史的本质、动力和规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法哲学论证,只促使了唯物史观重要观点的萌芽,但他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学剖析,则构成了唯物史观形成的决定性环节。因为后者使得马克思彻底跳出了理性思辨的束缚,开辟了一条通达唯物史观入口的星光大道,最终创立了唯物主义国家观。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秉持“到市民社会中寻找人类发展钥匙”的原则,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剖析了市民社会内部的经济关系,科学揭示了私有财产的秘密。马克思认为,现实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即“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13]97-98。从异化劳动观点出发,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13]100。通过对异化劳动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私有财产的秘密,找到了解决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钥匙。
由于马克思认识到社会历史是劳动异化和扬弃异化的过程,所以他将生产劳动看作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13]131。通过解剖私有财产的异化本质,马克思揭示了物质生产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3]121。由此可见,马克思深入到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中解剖私有财产的本质,揭示了物质生产关系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这在“世俗基础”上验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科学性,使得该原则在新的理论视阈中得到了充实和升华。随后,马克思就在《神圣家族》中作出这样的论断:“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14]显然,这个论断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又靠近了一步。
在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过程中,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异化本质的揭示,认识到物质生产在历史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实际上触摸到了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这个观点,但是他没有系统完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原理。由于得益于法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已经站在了唯物主义国家观的立场上来观察分析现实问题,很快就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思想转变后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地把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成果提升至哲学原则的高度,系统地阐发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15]87-88“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5]130-131 不难发现,这时马克思已赋予了“市民社会”概念以新的内涵,即受生产力决定并与生产力相互制约的“交往形式”、“物质交往”,即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视其为全部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意味着马克思迈出了“使对人的抽象的崇拜,……必定会由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来替代”[4]241的关键一步,实现了市民社会从人本主义概念向生产关系概念的转变,开创性地将“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提升至以往任何哲学家都无法企及的历史唯物主义高度。随着“作为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概念到“作为交往形式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而到“作为生产关系的市民社会”、“作为物质生产关系总和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化,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也随之实现了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演进和升华。至此,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解也更为准确,直接导向了作为“历史科学”的唯物史观之创建。随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揭示了物质生产对社会历史的决定作用,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发展规律,论证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并且将扬弃市民社会、超越政治解放与实现人类解放紧密衔接起来,从而最终取得了解剖市民社会、破解历史之谜的胜利。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思想交锋、理论清算、自我批判的逐渐提升过程,理论轨迹上呈现出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再到理性具体的演进逻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证贯穿于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清算和理论再创造的全过程,它是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直到唯物史观得以完整确立的一条绵延不断的逻辑线索:在《莱茵报》的感性经验中,马克思体认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事实;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他初步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哲学原则;在对世界历史的考察中,马克思进一步验证了这一原则,这也促使他转向于研究政治国家的世俗基础;在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解剖中,他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秘密和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全部秘密,找到了通达唯物史观的入口处。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证,其意义无疑是革命性的。从思想史发展来看,它打破了自古希腊以来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传统架构,首次将被黑格尔形容为“地上行进着的神”的国家置于社会结构的下位,消解了国家的神话,从而在批判国家拜物教基础上确立起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本位观。从马克思自身思想发展来看,“他已经开始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到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世界中去寻找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锁钥,使唯物史观的哲学视野初次彰显出来”[16]。正是此意义上,我们说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命题,或者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本身就已构成了唯物史观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7]。
[1]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M].荣振华,李金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陈一收.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和逻辑[J].天府新论,2010(6).
[6]彼·尼·费多谢耶夫.卡尔·马克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42.
[7]尼·伊·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M].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
[8]邓宏炎.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6).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68.
[10]张一兵.青年马克思的第一次思想转变与《克罗茨纳赫笔记》[J].求是学刊,1999(3).
[11]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J].河北学刊,2009(1).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5.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李佃来.马克思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内涵之探讨[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17]蒋红.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