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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平等观探究

2013-08-15王天楠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公平

王天楠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一、正义原则中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探索平等问题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之一。他穷其一生的时间探索平等的理论,论证“作为公平正义”的体系。正义原则是他平等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用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模型。正义原则的表述为:“(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1]43

正义原则分两部分并概括为三个原则。第一部分涉及到人们在自由体系中的平等权利,称之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部分初看是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但是这种不平等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趋向平等,可以概括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从正义原则的两部分可以看出,平等是贯穿正义原则的红线。罗尔斯深受柏拉图理念论的浸染,力图用一套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原则规范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特别是用之作为立宪、立法、司法、执法的标准。正义原则是罗尔斯塑造平等社会的理念,是用以指引现实国家的理论模板。

(一)平等自由原则

正义原则首先是关于权利平等的原则,涉及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分配问题,主要阐述自由与政治平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自由方面,它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最广泛、最基本的自由,这些自由包括内在的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和外在的政治行为的自由,以及这些自由得以确立的人身自由和得以实现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这些自由不仅涵盖贡斯当所述的“古代人的自由”,而且包含“现代人自由”①“古代人的目标是在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参见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0页)。。在平等方面,平等自由原则用平等限定自由,并强调每个人平等分享基本政治权利。罗尔斯认为,只有坚持平等,才能真正实现自由。一个等级森严、以身份划分的社会很难想象是自由的。失去平等的自由,社会或者陷入每个人各行其是的无政府状态,或者沦为一部分人压制另一部分人的专制体制或者充满多数人的暴虐。真正的自由是有平等保障的自由,这种平等的自由观是启蒙运动以来斗争的结果,是人类从身份社会转入契约社会的条件。另外,正义原则把基本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优先性原则,作为实现后面原则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就是确认并巩固自启蒙运动以来的文明成果,捍卫人的基本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确保政治制度在民主、法治、宪政的环境中运行。政治上的平等是政治制度理性运作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平等自由原则表达的是一种形式性权利,后面的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表现的是对财富和收入进行分配的实质性问题。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自由的价值”的概念,用来区分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价值。平等的自由权利具有形式意义,自由的价值才是实质关切。罗尔斯认为自由权利并不能保证自由价值的实现。贫苦落后、教育低下会使一些人缺乏实现自由价值的手段,导致自由价值上的不平等。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求助下面的原则。

(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正义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对现实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必须被严格限制。罗尔斯所做的第一个限制是“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对此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才能优先”,其二是“机会公平”。第一种解释是一种“唯才是举”的思路。在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的制度背景下,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所有公职和职位向愿意争取并有能力争取的人开放,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进入任何社会地位和职务的资格。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唯才是举,这是一种自由放任主义的解释。罗尔斯显然不满意这种解释,他认为塑造才能的先天因素是偶然的,成就才能的后天条件是不平等的,所以按照才能进行的初次分配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于是罗尔斯转向了第二种解释,自由主义解释。这种解释认为:社会地位和职位不但在形式上向所有人开放,而且要在实施方式上使所有人平等地拥有实现的手段,所以要在机会平等原则前面加上公平来限制,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各种地位不仅要在形式上开放,而且在实质意义上向所有人开放。“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层次。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2]73。这种解释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相同愿望、相似禀赋的人有向上攀登的空间,其获得职位的机会不因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罗尔斯认为,为实现这一原则,必须加强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系列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和补助金制度,使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得到同等水平的教育,使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不因教育落后而与职位失之交臂。另外,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2]88。这种程序通过全民义务教育等措施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纯粹的程序正义使人们无须追溯特殊环境和个人的差异,而只会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出发判断社会结构的安排。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只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而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还受自然能力和自然天赋的支配,天赋高的人将会得到更多进入较高地位和职位的机会。在罗尔斯看来,这是不公平的,仅仅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是不够的,还要排除自然因素的影响,正如不能让历史和社会因素确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一样,也不能让“自然抓阄”来决定分配,这就需要差别原则调节“自然抓阄”造成的不平等。

(三)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它的最终表述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平等观通过立论基础和三种平等倾向表现出来。

1.立论基础

自然天赋分配的公共性是差别原则的立论基础。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将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并共享这种分配所产生的利益,而无论它的结果是什么。”[1]121需要说明的是,罗尔斯把自然天赋的分配看做是公共财产,而不是把自然天赋本身看做公共财产。自然天赋本身虽然被第一原则所保证,但天赋的分配应该具有公共性。因为人是群居动物,具有类本质,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个人身体的成长、智力的开发都受小到家庭大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离开社会合作体系,人们将举步维艰,而个人天赋作为集体的结晶则散布在人们中间,因此,对自然天赋的分配理应赋予公共性。

社会的链式联系是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立论基础。罗尔斯假设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合作状态,并用“贡献曲线”假定了社会合作的互利性。在链式结构中,人们被划分为处于不同地位的阶层,由于社会合作,他们的利益处于链式联系中,各个阶层在相互合作中共同促进利益的增加。在这个紧密相连的链条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阶层从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更容易获得利益,有更好的生活前景。那么用什么为这种最初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辩护呢?只有让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通过制度调节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才能解释其合理性。社会处于链式联系中,在平等条件下,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比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有更大的优势,当最有利者获利时,最不利者未必获利。但政策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后,处于链式联系中的中等条件者和上等条件者由于自身的优势依然会获得利益,于是社会的所有阶层都会获利。

2.差别原则的三个平等倾向

罗尔斯概括了差别原则体现的三个平等倾向,即补偿性、互惠性和博爱性。

首先,补偿性是对弱者的补偿,以拉近强弱之间的距离。它改变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目标,使整个制度不再热衷于效率优先和精英治国,而更多地惠顾不利者,寻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社会的整体目标体现平等。其次,差别原则是一种互惠原则。这里的互惠性是指社会结构中各阶层之间具有互惠互利的倾向。互惠的理由发轫于社会合作体系,每一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的链条中,差别原则为合作体系提供了一个自愿的平台,公平正义原则满足了人们天然的公平感,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自我感觉平等的前提下才愿意加入该体系。第三,差别原则用平等的维度解释了博爱原则。罗尔斯认为:“博爱的理想被认为是想在一个较大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那种不现实的联系带……看来,我们最确信是正义的那些制度和政策满足了博爱的要求,至少是在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较不利者的福利的意义上。”[2]106博爱所惠及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但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最少受惠者是博爱之光最难照耀的地方,他们缺少改善生活的手段,需要社会制度的倾斜。差别原则满足了博爱的要求,它的立足点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博爱有了理论支撑点而摆脱空泛的道德空谈。因此,差别原则是对博爱的一种解释,体现了平等倾向。

二、平等的划分与实现顺序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了平等的不同倾向,其中把正义原则放在词典式序列中体现了他对实现平等路径的独特思考。平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3]用不同角度观察平等,其含义不尽相同,按领域可划分为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经济平等;按范畴可划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按程度可划分为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平等的评价标准也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一)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

平等的最基本分类是按领域划分的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是人们平等地享有一切政治权利,它是人类迈向现代文明的关键一步。它优先于其他平等,政治平等大抵相当于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后面的原则,并进行词典式排列。所谓社会平等是指机会的平等,相当于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种平等排除了出身、性别、宗教的差异,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公平的机会,它的范围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政治平等是宪法确认的硬性规定,那么社会平等渗透到生活的各个细节,它植根于人们行为习惯中,渗透在人们的意识里。经济平等是指人们平等的分配财富和资源。如果政治平等是拥有政治一系列权利的资格,社会平等是拥有平等的机会,那么经济平等是实质意义的分配平等,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切身的利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鉴于经济平等的意义而提出的。

三种平等分别可用罗尔斯的三条正义原则表示,它们不但内容不同,代表的价值不同,实现顺序也有差异。政治平等是社会平等的前提,经济平等只有在实现了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基础上才可能完成,这是因为:

(1)政治权力在调解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实现政治平等的优先性。所谓政治权力,“它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4]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权力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权力客体并使之服从的能力。第二,政治权力具有专业性,它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充当相应角色。第三,政治权力具有自主性,一旦产生,权力主体便难于驾驭。由此可见,政治权力的特征决定了它能承担起社会资源二次分配的职责。正是由于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专业性和自主性,人们只有平等地拥有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政治权力才能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只有理性之花方能结出善良之果,用理性的权力支配社会、调节经济,方能获得优良的成果。

(2)政治不平等会孵化出特权阶层,从而造成社会、经济上更加严重的不平等。权力是支配、占有资源的强有力手段,掌权者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各种社会资源。除了腐败和寻租,掌权者还会设计出为自己牟利的政治制度。因此,政治平等是规范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政治平等是其他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实现政治平等而一味追求经济平等,这种经济平等起初是表面的,之后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的、绝对的。因为政治平等消除了政治上的特权阶层,社会平等打破了身份的限制,政治权力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社会机会在平等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经济平等才可能完成,如徐友渔所言:“政治自由不可避免地通向经济平等,即使我们只承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会导致再分配式的平等政策。在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下,决策的结果最终由一人一票的机制决定,大多数民众的平等要求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政治平等即使不能在政治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理性的证明,也能通过投票程序得到合理性的证明。”[5]因此,只有处于社会最不利者打破统治者对权力的垄断,实现自身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权利,最不利者才拥有反抗不平等的坚实后盾。

(3)从实现的难易程度来看,政治平等最易实现,其次是社会平等,经济平等实现起来困难最大。因为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可以通过国家颁布法律实现,它是一种资格,具有形式意义。而经济平等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具有实质意义。政治平等是一种通过普遍赋予的方式给予全体人民,而经济平等必须以不平等的方式实现。因为政治平等是一种资格、一种权利,可以通过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救济机关保障。而经济不平等是一种常态,人们的天赋不同,获得的收益自然不同,而人们的天赋又不能平均分配,因此需要国家用强制力进行二次分配,通过增加弱势群体的教育、增加富人的累进税和遗产税来调节二次分配。它的实现首先是对有利于弱者不平等的承认,就像罗尔斯差别原则所设计的,使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4)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设计了两个优先原则。“我们也许能把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原则的序列,然后,在满足第二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第三原则,如此类推”[2]42-43。为了说明第一正义原则对第二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罗尔斯指出,基本自由保护了人们的切身利益,而这些切身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罗尔斯还引出了个人与社会合作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合作总是为了相互利益而进行的,这意味着它涉及到两个因素:第一个是一种共享的有关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为‘通情达理的’;另一个因素是指每个参加者的合理利益,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之为‘合理推理的’。有关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应当是共享的、一致的,而有关每个成员自身合理利益的观点则是容有广泛差异的。社会的统一性不是在于后者,而是在于前者,即在于所有个人都同意合作的公平条件”[6]。罗尔斯从达成社会合作的角度来确定两个原则的优先性。人们为了相互利益进行合作,首先考虑的是切身的社会利益,以政治平等为代表的基本自由正是人们切身利益的表现,满足这一利益之后才考虑合理的利益,即经济平等。社会的和谐首先是切身利益的满足,之后才是合理利益的分配。由此可见,罗尔斯对两个优先性原则的设计论证了政治平等优先于社会平等、社会平等优先于经济平等的实现顺序。

(二)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个原则可划分为两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部分表达的是一种形式平等,第二部分表达的是实质平等。罗尔斯这里又设置了一个优先原则,两个部分按照一种词典式的顺序排列,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形式平等优先于实质平等,当形式平等的所有条件都满足后再去实现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表达着不同的含义。形式以规则、程序的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平等就是规则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当然,程序、规则公平的实现需要一定条件,首先,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表达的就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职和职位公平地向所有人开放是程序正义的背景,“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2]88。其次,程序和规则必须被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法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为了自由,做法律的奴仆”,这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形式平等既要保证形式框架内每个人的平等,也要确立形式本身的权威。只有这样,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形式平等才能落实。另外,实质平等体现的是利益的平等。人们的自然趋向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人是千差万别的,天赋、能力、性格、旨趣等方面的差别是难以抹去的,从任何平等的水平基点看,差异都是无法回避的。要缩小差距就要用一定的外力进行干涉。差别原则在承认差别、承认不平等的基础上把外力的干涉定格为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上,以此保证实质的平等。

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形式平等体现的是对人类整体价值的评价以及对抽象的人能够实现价值的肯定,但是当把人还原为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鲜活的个体时,每个人实现价值能力的差异便显现。作为人类整体的价值与作为抽象的、整体意义的人的价值是有区别的,正如李德顺所述:“承认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这是人的尊严所在。就是说,人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人的先天或自然的条件,而是取决于人在自己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但并不等于说,任何人都有普遍相投、毫无差别的价值。恰恰相反,愈是权利和起点平等,就愈是会出现事实结果的差别。人与人相比,由于能力条件等不同,在同质价值上必然会有量的大小、深浅、久暂的差别。”[7]实现价值的量即为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总表现为抽象意义的人,而实质平等为具体鲜活的人。但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并不矛盾,他们是构成人的两个维度,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也是观察平等的两个维度。

总之,形式平等体现起点平等,实质平等体现结果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指的是起点平等,而差别原则保障的是结果平等。两者其实存在一定的二律悖反,如果仅考虑到起点的平等,那么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结果必然不平等。如果像罗尔斯差别原则那样,把不平等建立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必须施加外力进行干涉,起点的平等又被打破,社会为最少受惠者而剥夺有利地位人的利益。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把人们放入链式联系的合作体系中,合作使每个人的利益增长,每个人都会在合作中受益。但处于有利地位者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者有更好的前景,这造成合作体系带给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合作体系的特征是自愿加入,如果不利地位者认为合作体系严重不合理就会用疏离或以明示拒绝的方式加以反抗,合作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为了维护合作体系的运转,就要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们的利益增长了,有利地位者和中间阶层的利益由于自身的优势也会增长,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罗尔斯的调和下实现统一。

三、罗尔斯的平等观对当代中国的启迪

罗尔斯的平等观博大精深,不但为政治哲学的思想大厦增添新的内容,而且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提供理论启迪。

第一,优先性原则的启迪。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关系上确立了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两个原则之间进行词典式排列,即第一原则的条件没有充分满足不能进入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必须充分满足民众基本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才能去着手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平等。这对当代中国规划实现平等的步骤上具有重要启示。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大锅饭”政策,在人民没有充分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条件下实行经济平等,结果造成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巨大挫折,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这种绝对经济平等实质上造成了共同贫穷,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改善。而在政治领域,政治权力得不到监督,政治生活中封建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专制现象大量存在。缺乏监督的权力粗暴地干涉社会、经济生活,酿成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革命”等一系列错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验证了罗尔斯优先性原则的正确。在没有实现充分的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去追求经济平等,这种平等起初是表面的,后来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因此,当代中国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使人民充分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使政治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下理性运行。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运用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干预,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平等,使全体人民达到共同富裕。在改革步骤的选择上,率先开启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权力的运行规则,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然后运用理性的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调节,最终争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制度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的启发。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重心是社会主要制度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罗尔斯所论述的主要制度指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及社会安排。正义原则为主要制度提供了原则,平等的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和主要制度实现。因此,解决中国改革中的问题要首先注重制度建设。个人的平等要依靠社会基本结构来实现,个人是制度中的一员,个人平等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在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单纯追求个体的平等是难于实现的,个体在强大的制度面前微弱而渺小,解决了某个个体的平等,会有其他无数个体的不平等涌现,而制度是产生不平等的温床。实现平等就要建立体现自由、平等价值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单纯对个体的补偿与抚恤。另一方面,制度优先原则对于治理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腐败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制度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为恶,而一个腐朽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会让权力不受约束而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通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8]。因此,根治腐败就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衡,对制度进行规范。因为权力自身有扩张的本性,权力的扩张是无止境的,只有到达一定的边界才停止。只有扩大人民政治上的基本权利,才能改变社会基本结构中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当代中国的紧迫任务是建立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在制度上根本遏制腐败。

第三,对弱势群体的重视。罗尔斯平等观的落脚点是弱势群体,核心是改善最不利者的不利境地。不平等是针对不利者而言,只有他们才在不平等中煎熬,才真切地感受到不平等的境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针对最不利者提出的,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心声。这对解决当代中国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诸多有益启示。首先,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实现依靠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依靠调整社会主要制度重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实现平等,政府制定政策应该向最不利者倾斜,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并使政府成为调整社会再分配的主导力量。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容易控制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向其倾斜,而最不利者占有资源少,社会影响力有限。只有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政府,才能最大程度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使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其次,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认为,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社会最大的不平等不是由于个体差异导致的不平等,而是社会制度引起的机会不平等。当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是垄断资本、权贵资本、官僚资本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它们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阻断了价格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榨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社会的不平等。只有清除市场经济的毒瘤,使每个竞争者平等地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才能实现经济领域的机会平等。在政治领域,只有继续健全民主法治,才能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不平等向最不利者倾斜。这就要求政府增加教育投入,让每个人都平等地接受良好的教育,用教育缩小个体差异,减少因自然禀赋差异造成的不平等。政府应该增加累进税,提高对富人的税率,用税收为最不利者增加福利。政府还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系统,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惠泽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既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福利政策,运用行政手段调整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和照顾,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全体人民普遍受益,从而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的“安全阀”作用。总之,最不利者是不平等的最后呐喊者,只有关注最不利者的切身利益,政策的重心向弱者倾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平等。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7.

[4]李景鹏.试论政治权力的特征和结构[J].政治学研究,1987(4).

[5]徐友渔.我是如何研究罗尔斯的[J].世界哲学,2008(4).

[6]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87.

[7]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5.

[8]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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