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关于人类“用物”正当性的讨论述评——清代动物伦理思想研究之一
2013-08-15赵杏根
赵杏根
(1.苏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南京林业大学 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7)
本文说的“用物”[1],语出清人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篇》,是指人类利用甚至杀戮或食用动物。人类“用物”是不是具有正当性呢?如果有,这正当性的依据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清人有一些讨论,本文试对相关的观点作简要述评。
一、人类利用乃至食用家禽家畜,有其正当性
天地间生命及其延续,使这个世界富有生机。这些生命中,有人类,有万物。天地、人类和万物,其间关系如何呢?白胤谦《学言》卷上云:“万物皆养人者也。虽天地生杀之,而生生杀杀唯人。即龙凤龟麟,弗灵于人也,唯圣人整齐区别之,使之各得其所,民蒙其利而远其害。故曰育万物。”[2]这就是说,人参与天地育万物,而万物供人使用。沈世昌《鎏山賸稿》卷上《戒杀延生经序》云:“天地之大德曰生。自古及今,继继绳绳,凡以著生理之不绝,生机之不遏,生意之不违也。夫天生人兼生物,人之生,天主之,物之生,天主之,人亦主之。我能体天之仁,万物即赖我之慈祥而并育焉。虽天之爱人甚于爱物,将合万物以供给于人,而人以爱人,推之爱物,期无一物不共适其天。”[3]天地并育人类和万物。人类以天地所赋予的智慧和以智慧创造的文明参与天地育万物之事,而万物不可能参与天地育人类之事,除了人类之外,任何物种也不可能有意识地参与天地育其他物种之事。尽管万物对人类及其文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它们用不自觉乃至不自愿的方式,包括被杀戮的方式,使人类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自身的文明,但是,天地赋予它们的智慧,远远不足以创造和发展它们自身的文明。沈氏所云,有未尽或未当之处,例如,“人之生,天主之”,其实,“人之生”,人亦主之。又如“虽天之爱人甚于爱物,将合万物以供给于人”之类,也未必正确。但是,“物之生,天主之,人亦主之”之说,强调了人类对万物的作用,是完全正确的。先秦时期,荀子就提出了“参”的理论,其《天论》云:“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4]即人类要参与天地化育万物的工作,利用自然规律参与自然的运化,化育万物,以为人类自身服务。白胤谦、沈世昌的理论和荀子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仅仅就动物而言,最能体现“物之生,天主之,人亦主之”的,是人类对家禽家畜的养育。人类根据自然赋予家禽家畜的种种特性,将他们驯养、繁育、优化,人类于它们,饥则予食,渴则予饮,寒则予暖,暑则予凉,病则予医,危则予救。人类为动物做这些事情,当然是出于自身的利益,但是,对相关动物个体而言,人类在某些方面改善了它们的生存环境;就相关动物种群而言,人类的参与使这些种群得到显著的优化,例如,大量的动物新品种被培育出来,并加以推广。许多物种,今天有庞大的数量,也与人养育它们有直接的关系,这些都是人类参与天地生物之事而对动物起作用的明证。
这样说来,人类对家禽家畜是有恩的。正因为如此,人类对家禽家畜就多了些伦理优势,这样的伦理优势,也是组成人类“用物”正当性依据的一个重要部分。清代诗人赵翼《瓯北集》卷二十一《偶得九首》诗之一云:“要之物类中,等差亦有别。鸡豚待人养,故可常馔列。生之斯杀之,义足相准折。其他飞走伦,彼自长自出,亦何与人事,而必供餔啜。是以王政垂,立制寓撙节。从禽网或开,取鱼泽不竭。”[5]180此言家禽家畜“待人养”,是人类“生之”,因此,人类“杀之”,生杀两抵,人类食用家禽家畜,也就有了某种依据,具有了某种正当性。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篇》以鹰鸡问答的方式,更加充分地论述了人类“用物”的正当性,而依据也还是人养育了家禽家畜。鹰认为,人养育家禽家畜,是为了“用物”,养犬和牛,是为了使用,养鸡等,是为了食用。因此,鸡避鹰而依人,是荒谬之举。鸡说:“予何能自择?食其食为有德,予日非人则不得食,莫(暮)非人则不得栖,予将夜宿而见戮于狐狸,日则递羽毛而适子之欲,则予须臾之寄也,何莫非上其首者之德也。”人类予以种种恩泽,鸡作为个体,或者是作为种群,才得以生存,甚至鹰才有可能食鸡。因此,鸡甘心情愿为人所食,“使吾而非人,吾之类绝久矣,尚安得绵绵自翼其子而游乎?而子亦安所耽耽然而朵其颐乎?此吾之所以葬于人腹而不敢憾也。”而鹰却于鸡毫无恩德可言,所以没有食鸡的理由。鹰认为,鸡“知人事而未闻天道也。夫万物之生久矣,谓必依于人而后乃食也,将造物其何功乎?故蜻蜓啄乎蚊蠛,鸿雁餍乎蕺莕,螀蛩饮露而鹙鹭饱乎鱼蛇。夫各有其禄矣,今何不游于莽苍之野,憩乎无人之墟,夜藏乎蓬蒿,昼游于陆阜,稊稗之实,蚯蚓之肉,南山之黍,北泽之蔬,其可尽欤?且鳞者不尽于蟂獭,走者不绝乎豺狼,彼鴳雀鷽鸠之属,宁因吾而殄其类也?天道然矣。”[1]702大自然中,各种动物都可以获得它的食品,也就是它的禄,而生存下来。同时,某些动物也作为别的一些动物的食品或云禄,这并不影响它这个种群生存下来,鹰以此推理,认为鸡如果脱离人类,到大自然中生活,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也都能够生存下来,所以,没有必要依附人类。鸡则认为,万物各有其性,“畜于人者之不能以处于野也”,以鸡之性,它无法适应野外大自然的生活,更无法在大自然中繁殖,种群的生存也无法实现,因此,鸡只能依附于人类,这是其属性使然,也是天使然。既然如此,人类食用鸡,也就有了充分的正当性。
考古学家发现,约公元前7000年,猪已经在广西桂林被驯化;公元前5935年左右,猪羊已经被饲养;公元前5400年,狗和鸡等已经被饲养;公元前5000年左右,水牛可能已经在长江流域被饲养[6]。实际上,这些动物被驯化和饲养的时期,可能还要早得多。鸡、猪等家禽家畜,经过数千年来人类的驯养,一旦离开人类回到大自然中,确实很难生存,更难实现其种群的繁衍。人类杀戮它们,当然是杀戮,而人类抛弃它们,实际上也意味着杀戮,甚至还可能导致它们种群的灭绝。动物放生,在古代较为常见,现代仍然有之。人们用于放生的动物,以野生动物为多,放生就是把这些野生动物放回到大自然中去。如果把家禽家畜放到大自然中去,放生很可能就是杀戮了。在古代,也有人把家禽等作为宠物饲养的。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十七《鸭长年》云:“余性不喜烹宰,非宾祭未尝用牲,往往取给市中,家不操铁。”[7]其家养一鸭子,养了十年尚存,但是,这鸭子是幸运的特例,这个个案很难大规模地或者普遍地复制。人们也有把家禽家畜放生的,但是,不是放于大自然,而是施舍于寺庙,由寺庙负责饲养。张岱《西湖梦寻》卷三《西湖中路》写西湖湖心亭之南放生池被放生的家禽家畜的生活状况,足称悲惨[8]。《儒林外史》中的放生牛,其遭遇则更为荒唐。即使在佛门善地的寺庙中,家禽家畜也无法得到足够好的照顾而终其天年,更加无法在放生之地繁育后代,那么,其种群也就无法得到延续。总之,人类养育家禽家畜,使它们有较好的生存状态,使它们的种群获得较好的繁衍,尽管人类使用它们、利用它们,包括阉割等伤害它们,甚至杀戮它们,但是,对它们说来,不管是个体还是种群,这是除了灭绝以外的唯一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对它们的利用乃至杀戮,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现代社会中,人工养殖的动物,仍然是人们生活用品特别是食品的重要来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空前合作的环境中,社会中几乎所有的人,即使是素食者,在客观上都或多或少地享受着人类利用乃至杀戮动物的种种直接的和间接的成果,就是寺庙中的香钱,谁能够保证其施主中没有从事养殖、买卖甚至杀戮动物的人?因此,人们利用乃至杀戮家养动物的正当性仍然存在。
二、弱肉强食理论不支持人类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正当性
人类处于自然界食物链的最高端,那么,对野生动物,人类“用物”的正当性又如何呢?有人认为,人类对它们没有恩泽可言,所以,“用物”用它们就底气不足,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赵翼理直气壮地认为,家禽家畜可以列为“常馔”,但是,野生动物就不同了,其《瓯北集》卷二十一《偶得九首》之一云,除了家禽家畜外:“其他飞走伦,彼自长自出,亦何与人事,而必供餔啜。是以王政垂,立制寓撙节。从禽网或开,取鱼泽不竭。”[5]180正因为缺乏足够的正当性,所以,只能有节制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那么,既然知道没有足够的正当性,为什么还要使用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索性禁止使用呢?
有的人认为,人类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包括杀戮野生动物,也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因为,人类同样参与了对野生动物的养育。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篇》云:“圣人者作,能尽性以至与命,而尽物性以财成天地之道。故飞走者之多字于春也,则春不火田;潜游者之育于夏也,则夏不网罟。不败卵,不覆巢,不以数罟入污池,爱物之仁,斯其至焉夫!是以至于上下草木鸟兽鱼鳖咸若。不然者,竭泽而渔之,烈山而猕之,物之生也,宁勿蹙乎?”[1]702因此,他认为,野生动植物是“生于天”,但也是“生于圣人”。这样说来,人类于野生动物同样是有恩的,于是,人类就同样拥有对野生动物“用物”的充分的正当性。人类“春不火田”、“夏不网罟”等,确实是有意识地、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这样,野生动物可以生存、繁衍得更好。可是,这并不是人类为野生动物“做了什么”,而仅仅是“不做什么”,因此,如果以这些作为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恩”,这是要打折扣的。更何况,人类的活动,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消极影响远远大于积极作用。有意识地有所作为,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用生态干预等方法保护野生动物,这样的举措在古代是不多的。那么,这样说来,人类对野生动物还能够拥有“用物”的充分正当性吗?
有些人认为,弱肉强食的理论可以论证人类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的正当性。
在自然状态下,动物之间的杀戮不可避免。许多动物都是靠食用其他动物乃至同类动物维持生命、繁衍后代的。除此之外,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种群的繁衍,它们别无选择。觅食行为、防御行为和争斗行为,都是动物最为基本的行为,因此,动物的觅食、争斗和防御等各行为能力都是自然或者上天赋予的,都具有正当性。如果有一种觅食或者争斗是杀戮,那么,动物间的杀戮也就有了正当性。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篇》云,“物之毙于物”,实际上是“毙于天”,就是说的这种杀戮的正当性。《观物下篇》云:“駮马食虎,虎食狸,狸食鸡,鸡食蝍蛆,蝍蛆害蛇,巴蛇吞鹿,故曰:小之黠,大之害;弱之肉,强之食。驱牙让于於菟曰:若何伤生?於菟曰:予知果予腹,安知伤生?且予性不茭刍,若不伤生,是自伤也。伤生者且曰不仁,自伤者,其庸为仁乎?鸡啄虫豸,匹唼螺蛤,是其用物也,日不知凡几,吾得一小兽,可以餍矣,且不能日必也。吾之伤物,亦云俭矣。不其仁哉,不其仁哉!”[1]702在弱肉强食的食物链中,每一种动物都定位明确,它吃哪些动物,又被哪些动物吃。这样的定位,就是其“分”。这“分”就是大自然赋予它的觅食、争斗、防御和繁殖等最为基本的行为能力在大自然中的综合体现,是种种平行四边形合力的综合结果,符合自然界的法则。因此,在自然的状态中,不管是某种动物食用哪些动物,还是该动物被哪些动物所食,都具有正当性。
从自然界的食物链来说,人类处于顶端。人类对各种动物几乎都具有利用乃至杀戮的能力。张澍《养素堂文集》卷二十九《戒杀生说》云:“或问于张子曰:戒杀生之说,释教也,吾儒亦遵之,悖矣。予曰:此吾儒教也。佛氏窃之,不善用,反自割其手足,以饲鹰虎。愚矣。或勃然曰:若生不可杀,天地何为生物以养人?予笑曰:子不闻鲍氏之子答田成子乎?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曰: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我与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徒以小大智力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人取可食者而食之,岂天本为人生之?是蚊蚋噆肤,虎狼食肉,岂天本为蚊蚋生人、虎狼生肉哉!是言也,良为贯彻。”[9]这“小大智力”,就是大自然赋予人和动物的觅食、争斗、防御等最为基本的行为能力。这些行为能力和动物相比,人类一项也不缺乏,且除了繁殖行为的能力未必外,觅食、争斗和防御等行为能力肯定都远远超过几乎所有的动物,人类以这样的优势居于大自然食物链的高端。这样的优势是大自然所赋予人类的,因此,从自然的状态来说,人类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
人类固然是自然界中的人类,但是,人类毕竟还有超越自然之处,因为自然没有文明,而人类凭借自然赋予的智慧等创造了自己的文明。没有文明人类就不成其为人类,而只是有力量的动物而已。弱肉强食确实是自然法则,但不是人类文明的法则。人类即使在自然界,如果奉行弱肉强食法则,乃是抛弃了自身的文明,把自己降格为普通的动物,例如虎狼之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弱肉强食也并不支持人类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的正当性。
三、生存正义可以支持人类利用乃至食用野生动物的正当性
可以支持人类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的正当性的,是生存正义。正如上文所引汪绂《观物下篇》中说的那样,大型食肉动物不食其他动物,就无法生存,这就是自伤,自伤也是不仁的。如果人类不利用乃至不杀戮野生动物,就无法生存下去,在这样的情况下,生存正义就支持这样的利用和杀戮。刘鸿翱《绿野斋前后合集》卷一《佛氏放生论》云:“人不能以自养,必将假物以赡生也:取鹜雁之属以为贽,取鱼鳖之属以为馐,取牛羊之属以为脍,取狐貉之属以为裘,自天子王侯将相公卿大夫士庶,日用饮食之所需,无非取诸物者。”[10]对人类来说,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健康,当然重于动物的生命。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就意味着人类把自己降为动物,甚至在动物之下。因此,在没有其他有效的方式支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的情况下,即使是以野生动物生命的代价来支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也是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
在生产力不是足够发达的社会,社会生产效率不高,在无法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和健康的情况下,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杀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因此,先秦以下古籍中,除了信仰佛教者外,一般士大夫的著述中,都不会完全否定人类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的正当性。到了清代,赵翼才首先从利益交换的社会伦理观念出发,怀疑甚至否定人类杀戮野生动物的正当性,但是,他还是从社会实际的经济情况出发,允许杀戮野生动物现象的存在,并没有提出禁止杀戮野生动物,因为在当时,禁止杀戮野生动物还是不现实的,许多人要依靠利用乃至杀戮野生动物来生存。
现代社会,在许多地区人类已经不必依靠杀戮野生动物以维持自身的生存,支持杀戮野生动物的生存正义已经消失,因此,反对杀戮野生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共识。许多地方禁止杀戮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法律,要求全社会所有成员遵守。
当然,例外还是有的。人类需要某些野生动物提供药物原料,以使某些病人恢复健康,甚至挽救某些病人的生命,面对这样的需求,人类当然必须利用乃至杀戮相关的野生动物,包括从活熊身上提取胆汁这样的做法,也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人类的生存正义支持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乃至杀戮的正当性。
四、结语
人类利用乃至食用家禽家畜的正当性,这毋庸置疑。从动物被驯养直到今天,人类使用乃至食用家养动物,一直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自然界的杀戮,其法则是“弱肉强食”,生态平衡也往往通过这样的法则来实现,因此具有正当性。可是,这样的法则不适用于指导处理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类不仅是自然界的一员,而且自身拥有高度发达的文明,如果人类也奉行“弱肉强食”的法则,则是将自身降格为动物,也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最终也会给自身造成灾难。因此,人类仅仅凭借力量优势捕杀野生动物,为文明社会所禁止。能够支持人类利用乃至捕杀野生动物的正当性的,是人类的生存正义。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健康,人类才可以捕杀或食用野生动物。因此,尽管在现代社会,许多地方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但是,还有不少地区,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捕杀。
[1]汪绂.双池文集[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2]白胤谦.学言[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604.
[3]沈世昌.鎏山賸稿[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240.
[4]王先谦.荀子集解[M]∥诸子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86:206.
[5]赵翼.瓯北集[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6]闵宗殿.中国农史系年要录[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11.
[7]王命岳.耻躬堂文集[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663.
[8]张岱.西湖梦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9]张澍.养素堂文集[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640.
[10]刘鸿翱.绿野斋前后合集[M]//丛书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