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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3-08-15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江苏建材 2013年4期
关键词:污染物水泥设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原则和方法,包括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研发新技术和新材料等内容。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水泥工业是指开采水泥原料和水泥生产的过程。

(四)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宜采取源头控制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工艺运行的稳定性和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五)水泥工业污染防治遵循的原则:

1.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淘汰能效低、排放强度高的落后工艺,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量;

2.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实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有效利用石灰石、粘土、煤炭、电力等资源和能源,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

4.水泥生产设施运行过程中应确保环境安全。

(六)水泥工业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水泥工业重点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NOx排放量控制在150万吨以下,颗粒物排放量(含无组织排放量)控制在200万吨以下;到2020年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得到全面控制,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源头控制

(七)按照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布局要求,开展水泥工业项目建设。对新、改、扩建项目所在地区的高污染落后产能实施等量或超量淘汰,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量。

(八)水泥工业企业的建设选址应与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一致,并处理好与保护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实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关系。

(九)水泥矿山开采需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的相关要求。宜合理规划、有序利用石灰石、粘土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水泥生产线应自备水泥矿山。

(十)选择和控制水泥生产的原(燃)料品质,如合理的硫碱比、较低的N、Cl、F、重金属含量等,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可合理利用低品位原料、可替代燃料和工业固体废物等生产水泥。淘汰使用萤石等含氟矿化剂。

(十一)提高水泥制造工艺与技术装备水平,应用新型干法窑外预分解技术、低氮燃烧技术、节能粉磨技术、原(燃)料预均化技术、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源头削减。

(十二)采用新型干法工艺生产水泥,淘汰能效低、环境污染程度高的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

(十三)安装工艺自动控制系统,通过对生料及固体燃料给料、熟料烧成等工艺参数进行准确测(计)量与快速调整,实现水泥生产的均衡稳定,减少工艺波动造成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

(十四)建立企业能效管理系统。采用节能粉磨设备、变频调速风机和其他高效用电设备,减少电力资源的消耗。优化余热利用技术,水泥窑热烟气应优先用于物料烘干,剩余热量可通过余热锅炉回收生产蒸汽或用于发电。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十五)水泥窑窑头、窑尾烟气经余热利用或降温调质后,输送至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使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和扬尘点采用袋式除尘器。

(十六)加强对除尘设备的设计与运行控制,提高设备运行率。袋式除尘器应控制适宜的烟气温度,防止烧袋或结露;采取单元滤室设计,具备发现故障或破袋时及时在线修复的功能。静电除尘器应与工艺自动控制系统联动,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与水泥窑同步运行。

(十七)逸散粉尘的设备和作业场所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在工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密闭、覆盖或负压操作的方法,防止粉尘逸出,或负压收集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后排放。通过合理工艺布置、厂内密闭输送、路面硬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道路交通扬尘。提高水泥散装比例,减少水泥包装及使用环节的粉尘排放。

(十八)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加强水泥窑NOx排放控制,在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的基础上,选择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或SNCR-SCR复合技术。新建水泥窑鼓励采用SCR技术、SNCR-SCR复合技术。严格控制氨逃逸,加强液氨等还原剂的安全管理。

(十九)针对SO2、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较高的水泥窑,宜采取湿法洗涤、活性炭吸附等净化措施和采取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实现达标排放。

四、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固体废物

(二十)在确保污染物排放和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保障水泥产品使用中的环境安全前提下,可合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及受污染土壤。

(二十一)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废物性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并做好污染物监测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五、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

(二十二)水泥生产中的设备冷却水、冲洗水等,可适当处理后重复使用。

(二十三)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或生产车间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宜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建(构)筑物阻隔、绿化等方法减少对外界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十四)对水泥生产中的废矿石、窑灰、废旧耐火砖、废包装袋、废滤袋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不宜使用铬镁砖作为水泥窑的耐火材料,废旧耐火砖需妥善处理,防止受到雨雪淋溶和地表径流侵蚀。

六、鼓励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二十五)研究开发高效低阻低排放的新型熟料烧成技术、高效节能粉磨技术与装备、高性能低氮燃烧器。

(二十六)研究开发可减少石灰石用量和降低烧成热耗的低CO2排放技术,以及CO2回收利用技术。

(二十七)研究开发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二次污染控制技术。

(二十八)研究开发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窑的高效烟气脱硝技术,如高尘SCR技术、SNCR-SCR复合技术等;研究开发高性能催化剂,以及失效催化剂再生与安全处置技术。

(二十九)研究开发高性能过滤材料、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与材料。

(三十)研究开发水泥窑用生态环保型耐火材料和耐磨材料。

七、运行与监测

(三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在水泥生产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和传输设备,并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十二)加强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料品质检测与管理,防止挥发性S、Cl、Hg等含量较高的原(燃)料进入生产系统。加强生产工艺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保持生产系统的均衡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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