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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3-08-15李芳芳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遗传文化遗产物质

李芳芳

(平顶山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非物质文化遗产凝结了五千年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在于传承,传承以人为载体,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非遗传承人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技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延续发展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进程加快,由于自然和社会等原因,传承人生活日益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正在大量灭失。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日益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述

(一)非遗传承人的概念

目前,对传承人的界定有不同的称谓。例如:successor、heir、inheritor等。非遗传承人是指: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性

1.非遗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会唱四川九寨沟地区的南坪小调传人都已经年过半百;满族的口语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全国只有少数偏远村庄保留着说满族口语的习惯,现在使用的频率逐渐降低;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也只剩下最后一位;丽江地区能够绘制东巴文、东巴画的造纸技术,已濒临消亡。对于这些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不及时抢救和保护,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保护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现代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了全新的认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活态”文化的形式而存在,而且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比如物质、技艺等形式)而使其在个人、群体、民族之间不断传承和延续发展,因此非遗传承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从这一角度来说,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现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世界各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很多国家和国家组织都开展了关于保护传承人的立法活动。

(一)国际上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立法情况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我国于2004年8月成为第六个加入《公约》的国家。可见,《公约》是顺应了当前时代发展需求,符合世界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共同利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

2.《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示范条款》)

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通过了《示范条款》,里面例举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四种表现形式:文学表现形式、音乐和戏曲表现形式、动作表现形式和有形表现形式。同时,《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为非遗传承人保护提供了新的角度和视野,加强了各国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二)有关国家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现状

1.日本

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在1975年、1996年和2004年进行了多次修改,这部法律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日本“文化财”可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传统建筑物群、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和埋藏文化财等类别。其中“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日本是以法律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措施和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最早的国家。

1955年日本开始了以工艺技术和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为对象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富”,创立了第一个“人间国宝”国家保护体系。“人间国宝”体系的建立,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之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推广,并被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的整体框架中。在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之后,这个体制东南亚地区的多数国家得到了推广。并且自1996年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东南亚地区举办了多次“人间国宝保护体制国际培训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2.菲律宾

菲律宾于1997年制定了《土著人权利法案》及其细则来保护土著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和科学技术等,建立了土著人国家委员会,并设立了一个执行机制恰当的基金。该法案专章规定了社区或族群知识产权、传统知识权、自主发展科技文化权及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权。原住民群体的知识产权包括开发利用本群体的文化传统及习俗的权利。另外,《土著人权利法案》规定国家有义务保存、保护和发展原住民过去、现在和未来生产的文化产品(包括视觉艺术和表演艺术、文学、建筑和遗址、艺术、手工艺、宗教仪式、宗教精神财产等),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无偿地占有原住民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宗教性遗产。

3.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已经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所做的有益探索,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截止到目前,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已基本形成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针对非遗传承人国家性立法,主要有文化部2008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由各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非遗传承人立法也日趋增多,这些相关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扶持、义务及资格取消等问题进行阐述和规定。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里程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之后最重要的法律,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推动文化的繁荣及守护精神家园产生深远影响。

(2)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湖南、新疆等八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另外,深圳市也颁布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等,都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1]祁庆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

[2]陶信平.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4).

[3]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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