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3-08-15王琦
王琦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 3 0 0 0 6)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我国村民自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来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村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起点和关键,它在整个村民自治中的直接体现就是村委会选举。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及发展,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促进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并开创了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道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我国的村民选举也逐渐地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程序化。但是,在选举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选举的公正和公平,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我国村民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参与选举积极性不高
在一些农村地区,选举是人力、物力、财力的较量,有钱有势的人比较容易当选,此外在选举中暴露出一系列腐败的现象,使得很多村民对这种形式化的选举失去了信心和信任,不愿参加投票或者被动参加,甚至是在一定利益驱使下才去投票,在投票过程中存在“随大流”,认为“选谁不选谁,都一样”和出卖选票等情形。此外,在大部分农村,许多村民长期在外打工经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原因,其不再关心村务,不热心于村民自治活动,在村委会选举时,一般都是委托人投票,由于缺乏对委托人的监督,有时很难体现村民意愿,甚至在一些实践过程中,由于参加村委会选举成本过高,许多在外务工的村民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再者,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小农经济的单薄性,再加上农业是靠天吃饭,使得村民不得不忙于生计,无暇顾及选举,认为“种好自己的一亩二分地比什么都重要”,对选举持冷漠态度,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这些对选举的漠视和不重视的态度严重影响了村民选举的质量以及村民选举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乡镇政府干预选举
受“政绩本位”思想的影响,乡镇政府若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种指标和任务,就需要村委会配合 所以,选什么样的人来担任村委会干部,当选的村委会干部是否听从乡里的安排,乡镇政府就显得十分“关心”。因此,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就存在乡镇政府指定、选派村委会干部的情形,使得村委会演变成了乡镇政府在村一级的派出机构,村委会丧失了其自治能力。还有一些乡镇政府为了利于其在农村开展工作,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操纵、干扰选举过程,甚至违反法定程序,不通过村委会直接撤换和任命村委会班子,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利。
(三)贿选
在我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将贿选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我国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情形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在我国,贿选具有其存在的土壤。对于贿选者来说,村委会在宅基地分配、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村公益事业招标等方面都拥有极大的权力,一旦成功当选,贿选所带来的物质及精神收益是远大于贿选所花费的成本的;对于受贿者即大部分普通村民来说,他们认为不论是谁当选,都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集体财产来获取不当利益,自己也没有能力有效地监督当选者,还不如接受贿赂获得眼前的实惠;再加上我国《村民委员组织法》对贿选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原则化,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客观上为贿选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四)家族势力干扰选举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Fo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强调“一切对农村地区生活的颂扬总是指出,那里人们之间的共同体要强大得多,更为生机勃勃”。在我国,农村一般是由相同血缘关系的家族聚居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村民对自己所属的家庭有高度的心理认同,并具有强烈的家族意识。现在家族已不再是单纯地以血缘和家族聚居的亲属团体和地缘单位,而逐渐演变成一种具有利益诉求和表达的群体。表现在选举过程中主要是,一些候选人利用家族观念、宗族势力来拉选票、游说;有选举权的村民则根据候选人的姓氏、亲疏远近来进行投票,选择本族人或和自己血缘亲近的人。这样在村委会选举中,谁的家族大,谁在选举中胜出的几率就大,对于那些人数较少的家族来说有失公平。
二、完善我国村民选举过程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物质生活的充裕是村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前提,只有当村民最初级的温饱需求解决了,才可能参加村委会选举这个更高级的需要。所以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了,农民才会积极地参加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来。首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变过去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是从量上增加农产品的供给,而忽视农产品品质和效益的局面,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其次,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大对农村农业设备、技术的投入,大力推广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再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每个村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于本地特色经济的发展,走出一条特色农业发展的道路。最后,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山多地少、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的投入。这些地方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生活贫困,村民为了生计,无暇顾及政治生活,所以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农田水利、道路建设、义务教育等方面对其给予不同方式的扶助。
(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中的关系
第一,乡镇政府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乡镇政府要破除特权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即由管理型政府转变成服务型政府。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使村委会保持相对独立性并且尊重村民的意愿和自主权,使得村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行使自治权,真正实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第二,完善制度,从制度上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权限范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是这一规定过于抽象也过于笼统,没有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对其作出明确的限定,列举出哪些事项是需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指导的,哪些事项是乡镇政府无权干涉的。只有从制度上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限进行划分,才能使乡镇政府无权干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最大限度地实现村一级的自治。
(三)多管齐下,减轻贿选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加强立法,规范选举程序。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选举规定得不够详细,我国可以制定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对拉票的时间、方式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对贿选的情形进行界定和罗列,对贿选者和受贿者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加大对贿选的处罚力度,保证选举的公平性。第二,推行阳光政务,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不仅掌握着村中的经济权,还拥有对村中大小事的决定权,当选村委会干部后可能获得的各种隐形资源,加剧了人们对权力的争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首先要充分发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的作用。把村中一些诸如征地、拆迁等特别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交由村民大会,而把一些项目招标、道路维护、宅基地发放等一些较为重要的事务的决定交由村民代表议事会,使村中各项事务都处于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的监督之下,这样就减小了村委会的权力。此外,通过各种形式定时将村中的大小事项、财务状况、上级的方针政策进行公开,接受村民议事会和全体村民的监督,减少贿选者谋取不法利益的可能性。
(四)消解家族观念的负面影响
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积淀,家族意识和血缘观念还会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当中,影响着我国村民的各种决策和行为。家族观念是人之常情,我们只能加以合理的引导,将其对村民选举的消极影响控制到最小。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我国农村生产落后,生活方式封闭,外加文化素质不高,民主意识薄弱,家族势力在村民选举中的消极影响与村民的民主意识差相关。中国传统农村都是以自己为中心的人际交往圈,他们做事情首先考虑到的是血缘和亲缘关系,重视人情和面子。我们要加大宣传并切实贯彻《村委会组织》,引导村民将家族观念体现在生产互助或者亲属间生活的相互关照上,而不是表现在选举中的投票唯亲。第二,增加村民的流动性。年轻人出外务工后,他们的思想观念会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他们在城市所习得的先进观念会冲击传统的习俗,使得家族观念逐渐淡化,从而在选举中选出有能力、有品德、有利于本村发展的村干部。
[1](德)FoTonnies,林荣远.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涂用凯.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失范问题[J].社会,2003,(1).
[3]胡健.遏制贿选:法律规制和社会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05,(5).
[4]李昱姣,吴彤.村民自治选举过场化问题:根源及其破解[J].学习论坛,2011,(12).
[5]段海峰,钟霖.村民自治选举中问题及对策分析[J].世纪桥,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