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理路
2013-08-15李聪
李 聪
(1.泰山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中国改革发展史研究中心,山东泰安 271021;2.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33)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关于“社会建设”部分表述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这个成果的最重要表现就是一个与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协调配合的“公民社会”初步形成。而中国的“公民社会”极具“中国特色”,是西方公民社会和马克思公民社会两种理路的双重变奏,廓清变奏,有助于弹奏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建设”乐曲的最强音。
一、西方公民社会理路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社会的政治哲学概念,“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是对同一英文civil society 的不同译法。美国社会学家克雷格·卡尔霍恩说:“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在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的各种资源,其对集体生活提供了不同于国家组织的另一种可能性选择。”[1]
在古希腊,“市民社会”与“野蛮社会”相对,此时的市民社会是包括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的整个社会,是指人的文明状态和开化程度。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致力于说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合理性的同时,也指出政治国家和私人社会领域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
这首先表现为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自然法观念。这一观念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为法的法规,它规定了人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一切的权利,自然法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维系社会基本关系和确定人类行为之为正当性的最高原则。当自然法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人应该根据自然法的指引去行动。17—18世纪的思想家,比如: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卢梭等,为了给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寻找根据,都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
同时,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而被伊壁鸠鲁明确论述过的“社会契约”思想,经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发挥,也为后来的公民社会思想奠定了基础。比如卢梭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了合理的国家,所以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者,当主权者的权利得不到体现时,主权者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重新订立契约。
而亚当·斯密则从经济角度对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公民社会乃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他说:“在众多技艺与科学中,在他们各种才能的发挥中,存在着纯正与聪明才智,在各种制造业与辛苦的劳作中——大多数人自己支持着自己,发挥自身才能。人们的经营便使自己免于激情;他们的头脑一般是沉着而严肃的;在劳动之余,他们快乐地吃着自己的面包……”[2]
亚当·斯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他通过对个人主义的颂扬以及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崇,无形中弱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给了个人享受自由的一个空间,暗含着这个空间神圣不可侵犯。
托克维尔、潘恩等则从政治学角度对公民社会理论进行过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市场经济的诞生为公民社会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存在又为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结构性基础,而随后建立的民主宪政国家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证。
总之,“当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近代思想巨擘的睿见汇成一股启蒙的思想洪流时,市民社会的观念便呼之欲出了。”[3]
而第一个提出市民社会概念的是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并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关系领域”的特定含义。他并从他的绝对精神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类伦理生活逻辑展开中的一个阶段,并必将为国家所超越,即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二、马克思公民社会理路
马克思公民社会理论是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过程中提出的。在国家与市民的社会关系上,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相反。他说:“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堂”“在思辩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4]他同时进一步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在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他们产生的过程。”[5]并且倡议:“在市民社会,任何一个阶级要能够扮演这个角色,就必须在自身和群众中激起瞬间的狂热。在这瞬间,这个阶级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6]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其实是指决定上层建筑的“生产关系”,“但在广义上,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还包括生产关系理论,并且以生产关系理论作为自己的最终理论成果和体现。”[7]
从市民社会的内容上看,马克思较黑格尔赋予了市民社会以经济内涵。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其以后的理论建构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8]
对于马克思公民社会理论,亚当·B·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认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他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又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9]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还要提到两个著名的人物: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葛兰西;一是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下面分别来分析两者对市民社会的阐释。
与马克思不同,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看作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而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他认为对社会实施统治的权力形式主要有两个:一是“政治社会”;一是“市民社会”。两者实施统治的方式不同,前者具有强制性特点,后者则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即“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为‘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之为‘私人的’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的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10]其实葛兰西所谓的“市民社会”是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在内的各种民间组织的总和,他属于政治国家执行自己意志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政治国家通过市民社会实施着对社会的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著名的结构主义哲学家福柯所认为“国家机器和各种机构所运用的是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观念非常类似。
法兰克福学派后期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受到葛兰西市民社会理念的影响,进一步把视线从经济关系领域转向文化批判领域。哈贝马斯强调文化批判的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11]等。哈贝马斯重视的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领域——社会文化系统。因为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早期危机——经济危机基本已得到克服,而晚期资本主义主要是文化危机,而这一危机正是来自于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的破坏。面对这种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系统即经济系统、政治行政系统、社会文化系统进行“制度整合”,整合的原则是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并且就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只有当社会文化系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自治和空前的解放,并且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现代国家才具有不竭的合法性资源,社会才能获得良性发展。
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建设理路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外来的嵌入式理念,在改革开放的整体社会背景下,势必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我国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的关于“计划”和“市场”以及“大政府”和“小政府”关系等问题,表象上看是基本层面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已经触及了政治国家的发展限度问题,并且也蕴涵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问题等。比如邓正来认为,“中国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12]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13]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形成了自己的“中国特色”。比如,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等特征。
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社会建设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汪玉凯认为,党的十八大以后,改革需要确立新的主题与目标,并且提出了“三清”、“四权”的社会建设主张,所谓“三清”,就是十大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所谓“四权”,就是“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15]“三清”、“四权”是公民社会建设的一种策略性选择,其实质是一种民权和特权的博弈,公权和私权的严格定位。
郑航生认为,要明确民生为重、百姓至上是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所谓民生问题,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就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如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来支撑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问题。所谓民生为重,就是要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来抓。他又论证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建设的本质。在社会学上,社会正义就是指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这里,公平和平等都能表达正义,但又是不同程度的正义。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社会公平有两个维度:制度安排的公平与百姓认可的公平。社会公平首先指的是一种客观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作为制度安排合理性的社会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分配和获得的差别是合理的;社会机会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自由开放的,可竞争的。这样的安排,使上层永不松懈,中层永不满足,下层永不绝望。其次,社会公平还在主观上体现为百姓的共同认可、认同。这就是社会公平度、公平感的高低问题。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都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在推进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合理配置和分配的同时,也就是在具体地推进和落实社会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落实到我国微观社会制度和宏观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16]
在未来的具体操作的层面上,我们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入手,协调发展,形成点面结合、内外互补的立体性的公民社会建设格局。
首先,要培育公民意识,奠定公民社会的思想文化基础。“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二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在中国,原子化的个人被称之为“老百姓”。“老百姓”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前置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因此,将“老百姓意识”与“臣民意识”逐渐转变为“公民意识”,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而公民意识的最终形成,有赖于一种民主文化的不断对国民的熏陶和塑造,有赖于不断拔除中国劣根性的“痞子”文化、“奴才”文化。所以,公民文化建设是公民社会建设的软基础。
其次,要加强民主的社会基础建设,以推进公民文化建设。现代公民社会文化建设不是独立进行的,需要有相应的机制进行保障。达尔认为,由自发而独立的组织和团体所构成的公民社会,适合成为民主的实施基地。民主的健康发展总是在不同的社会力量和利益阶层之间不断“讨价还价”、协调和妥协的过程中展开的,任何一种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力量和利益集团都有可能将民主引入一条无所限制的歧途。当然,这种看似混乱的状态其实是一种动态稳定,是一种在宪政框架下,经过多重社会利益和社会力量的自动而有组织的分化与整合形成的一种“和而不同”的君子国。
再次,要加强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建设。构建中国公民社会必须逐步增强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这就要求国家从政策法律上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大的自治空间,建立公民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实现其成员的自我管理,并确保其正规性、代表性和参与性等。在国家赋予其合法性的同时,公民社会组织内部要倡导统一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要增强社团成员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其自治程度,体现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自主性。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基础上的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是三个基本的社会部门(Sector),且相互合作交融,协调共处。我们深信,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必将迎来一个蓬勃的春天。
[1]克雷格·卡尔霍恩.民族主义与市民社会:民主、多样性和自决[A].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3]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蒋红.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A].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9]亚当·B·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英文版)[M].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92.
[10]葛兰西.狱中杂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
[12]邓正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5]汪玉凯.公共治理改革已经走向前台[J].社会科学学报,2013,(1).
[16]郑杭生.促进公平正义:社会建设的本质[N].光明日报,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