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责任认定与划分若干问题探讨
2013-08-15龚月华
龚月华
(上海铁路局 货运处,上海 200071)
铁路货运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是指运输合同承、托双方责任认定以及承运人内部责任划分,是铁路货运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社会诸多方面利益。正确判断货运事故责任,一方面可以保障货主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不法分子恶意诈骗理赔行为,同时还为公安打击货盗犯罪提供基础信息。随着社会物流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多元化经营的全面推进,多种装卸车组织形式不断涌现,承运人责任和承运人内部责任划分的争议和意见分歧愈来愈多。因此,探讨影响货运事故责任认定与划分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货运事故的责任认定
1.1 理解“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义的问题
“铁路运输过程中”,是指铁路对所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办理差错造成的货物损失,是承运人责任的货运事故,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铁路运输过程的开始是承运。零担、集装箱运输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货物交付是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志。货物交付方式有货车交接和货物交付 2 种。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因此,承运人责任的前提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
1.2 定责意见分歧的问题
根据《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 以下简称《 货规 》),铁路装卸车组织方式有以下 4 种,即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承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承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作业人员未按《货规》要求对不同装卸车组织和交付方式进行规范作业,如托运人在专用线内装车和收货人在专用线内卸车的,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不作检查交接,不到卸车地点会同拆封、卸车,未对车辆状况作出证明等,发生货运事故后,是承运前少装、漏装,还是在承运人作业场所丢失,或者在交付完毕后发生短少丢失等,责任难以确定。如果由于交接不清,则有可能无法反映事故的真相,由此可能产生定责分歧。
1.3 承托双方责任界限不明问题
铁路非运输企业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进行发货、托运等物流服务,代表托运人的身份;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是承运人。双方在运输合同中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铁路运输企业和非运输企业又是铁路企业不可分割的 2 个部门,面对实际的货主来说都是铁路部门,这种承运人和托收货人的模糊关系,影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主要表现在,其一,托运人与承运人混岗作业。车站实施一体化经营,非运输企业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承运人在货场内混岗作业,无法辨清责任。其二,运输企业和非运输企业资产交叉持有,经营主体不明确。运输企业有的整体出租货场,有的出租部分货区,但承租人仍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营业,承租人以承运人和托运人 ( 收货人 ) 的双重身份面对实际的货主,混淆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和职责界限。
1.4 定责依据不足问题
(1)部分规章已不适应新时期的事故定责。如整车货物承运的重量,《 货规 》规定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对托运人提报的重量进行抽检,承运的货物重量一般就凭托运人单方面提报的磅码单、件数重量等模糊数据来源计算。在承运人货场装车的,由托运人将货物搬入,承运人清点件数,根据货物包装标记单件重量计算全车重量。托运人在专用线自装车,承运人根据施封状态、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与托运人进行货车交接,对托运人是否装足、满载等数据不详。
(2)设备的监测数据尚未纳入责任认定的依据。近几年来,投入运用的视频监控系统和轨道衡、超偏载仪、TPDS 等计量检测设备,虽然由于产品规格、性能、安装使用位置和运行速度等因素,沿途各局、各站检测数据存在一些瑕疵,但也能使一些问题清晰地显现出来。如视频监控系统能记录车辆沿途的施封 ( 包括罐车顶部阀盖 )、篷布顶部状况、货物装载等情况,通过回放、截屏等手段,再现车辆运行时的状态。计量检测设备,通过沿途多个监测点重量的变化,能正确反映托运人的实际装载重量,为明确货运事故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现行法律规章均未将这些数据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2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铁道部在《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 以下简称《 事规 》) 等相关规章明确规定承运人内部责任的划分,但是站与站、局与局之间经常因对规章的不同理解造成执行上的不一致,以致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
2.1 划分原则理解问题
《 事规 》规定划分事故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以规章为准绳。在日常处理中,个别从业人员由于孤立理解或太熟悉规章和程序的原因,形成习惯性思维,容易在一种潜意识下处理事故,造成只强调程序、套用规章,忽视对事故真实原因的调查。如由棚车装运的货物应采取施封运输,在运输途中,当货检站发现破封后,划分为上一个货检站责任,实施补封继运。货物到站时,由于货物集中到达,当铁路局调度将其调整到其他车站卸车时发现货物被盗事故后,一般套用《 事规 》附件二、六等规定,判定调整卸车站的铁路局负责,这样有可能没有考虑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的情况,在责任划分上有失偏颇。
2.2 执行标准的问题
不按作业标准处理,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甚至出现为逃避责任故意造假等违法行为。如货运记录的编制、送查、查询答复都有严格的时间、程序和质量要求,现场处理还会出现伪编、误编记录等现象,执行标准不到位,必然影响公正、客观的责任划分。
2.3 常见的责任划分争议问题
站车交接责任的划分是最常见、最突出、最纠结的问题。事故责任涉及沿途各局,虽然《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 以下简称《 管规 》)规定了站车交接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求,《 事规 》规定了交接检查责任的划分,实行安全责任区段负责制,但途经各站的扯皮现象依然十分常见。
(1)途中货检站责任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责任货运检查站性质确认上。《 管规 》、《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中的技术作业车站,应理解为全路公布的路网性的编组站和区域性的区段站,现状是很多车站将责任纠缠在非技术作业站,到站乱定责、非技术作业车站乱承责、责任站无理逃避责任等。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或以自站责任或以上一个货检站责任的补封,在 120 min 内拍发电报。由于漏检未发现、迟检迟发现,或者由于电报传递过程、电报所发报过程延误等原因,造成未发电报、迟发电报等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争执。
(2)发到站检查责任的争议。发到站的检查责任除运输途中检查内容外,还应检查“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以及货车施封锁的站名和号码;检查发现问题在 120 min 内拍发电报。《 事规 》明确了到站检查责任,但责任划分上争议不断。一是到达检查无法落实的问题。电气化铁路车站到发线都装有电网,罐车、篷布及集装箱顶部状况需要登高检查,有人身安全隐患,因而无法落实到达检查。二是在施封锁封印状况和是否有效上存在争议。
3 解决问题方法的思考
3.1 正确理解规章及标准
正确理解规章条文涵义,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有效规避安全责任风险,是解决责任认定分歧的关键。按照《 货规 》47 条的有关要求,根据不同的装卸车作业方式和交付方式,一是应强化托运人装车的检查确认,落实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的检查。二是应规范承运人货场的装卸车作业,装车站确保承运的货物质量和重量,卸车站确认货物件数重量和事故货物的损失。三是应做好货物点件交付的清点和车辆交付的检查确认。
3.2 明确责任界限
(1)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明确订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铁路运输合同和非运输企业与货主订立的物流服务合同,不能混为一谈。规范非运输企业代理职责,运输企业和非运输企业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时,应各负其责。
(2)明确经营主体。规范运输企业货场出租,按货场出租办法严格审核。明确运输企业出租的货场、货区,不能以承运人的身份对外经营,出租的货场应按照专用线性质办理,及时调整装卸车作业办法、交接检查和交付方式,确保职责分明。
3.3 依靠设备提供定责依据
(1)加大称重设备投入,获取正确的承运重量信息。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配置轨道衡等称重设备,承运的货物重量和到达货物的损失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衡器检测数据,才能作为有效重量信息,以正确判断事故的责任。
(2)运输途中检测设备应统一配置、运用和管理。全路应统一配置运输途中货检站检测设备,轨道衡、超偏载仪、TPDS 等设备应统一制定技术参数、误差值,统一安装的技术条件、管理运用办法,实行设备运用状态及数据正确率考核,确保全路检测数据的正确率、统一性和可比对参照。
(3)设备检测数据合法化。全路统一配置的设备必须实现数据信息联网、共享,并将设备检测数据纳入有关法规、规章,作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的有效合法数据。特别是国家认可的衡器检测数据,不仅能作为路企责任划分的依据,而且对承运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具有强大公信力。
3.4 落实和完善制度与责任
(1)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习。及时修改规章中模糊的、不适应新情况的条文,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实行货运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现场情况,一旦发现有错误理解规章或理解上的歧义,立即作出统一解释,形成共识。在划责上,必须在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加强沟通交流,避免争议和矛盾,影响事故处理进程。
(2)落实各项作业标准。严格执行货运基本作业制度,落实货运装卸车前后三检制度,规范货运交接检查作业,强化运输途中货检站的检查要求和区段负责制。按照货运事故处理行业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维护规章制度的尊严和权威性,确保正确、合理、合规的划分责任。
(3)应强调找出事故原因定责的处理方式。发生货运事故后,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个人,目的是为防范整改存在的问题,明确落实货运事故原因和责任,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甚至应强化对责任者的考核。但是,由于会发生不确定事故,在不了解发生事故真正原因的情况下,划分责任十分容易产生争议和扯皮。因此,解决责任划分问题的有效途径应依靠制度创新,强调找出事故真正原因定责的处理方式,淡化承运人内部责任按章划分的环节,从而真正落实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