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防范研究
2013-08-15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包小妹燕如萍曹洋波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包小妹 燕如萍 曹洋波
随着我国出口企业出口额的增加,我国出口企业(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对涉外应收账款风险日趋重视。特别是出口企业在选用信用证结算的同时,受益人也会同时希望国内银行能作为保兑行为其信用证提供保兑来降低坏账风险。尽管受益人的信用证保兑需求不断提高,且信用证保兑也可为保兑行带来较高的手续费收入,但由于国内银行对信用证保兑业务缺乏了解,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这项金融服务在国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推广。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分析,提出降低保兑行风险的建议,为商业银行推动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
1 信用证保兑概述
1.1 信用证保兑的相关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条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1.2 信用证保兑业务的种类
信用证保兑业务的种类包括:公开保兑和沉默保兑,又称为明保和暗保。公开保兑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并通知开证行,这种保兑方式得到UCP600条款的支持。沉默保兑在开证行未要求对信用证保兑的情况下,保兑行依据受益人的申请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且未通知开证行,这种情况适用于保兑行基于和受益人的合作关系或以收取较高保兑手续费的前提下做出的,在UCP600条款中未涉及这一保兑种类。
2 保兑行保兑风险
2.1 因开证行带来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要求国内银行保兑的信用证的开证行都是资产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所在地区比较偏远落后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由于这类开证行开出的开证条件和费用相对较低,也会吸引一些申请人前去开证,保兑行一旦保兑此类信用证,将给保兑行带来以下风险。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开证行规模、财务状况和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原因导致的开证行抗风险力弱带来的偿付风险。
(2)开证行的操作风险。如,在相符交单时延迟偿付保兑行,而对于不相符的交单又未能做到及时通知不符点,甚至对于保兑行的电文查询不予理会,使得保兑行陷入两难的境地。特别是当开证行不能做到独立审核单据,只根据申请人的态度审核单据时,若出现货物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恶意拒付,则会使保兑行蒙受重大损失。
2.2 保兑额度失控风险
在现代银行业务中,保兑行是通过保兑额度来实现对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保兑行能够给信用证加保的前提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在保兑行有保兑额度,但是保兑行在保兑额度的授予、占用和释放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风险。
(1)保兑额度的授予。保兑额度的授予是由保兑行通过对开证行的综合评估之后指定的,不同开证行对应的保兑额度不同。保兑额度在释放后可以重复使用,对某个开证行的保兑额度应根据保兑行对开证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后调整。保兑额度的授予要求保兑行依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抽象的评估指标加以量化,对保兑行评估测算。而评估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对开证行的评估是否客观有效,在评估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保兑行承担。
(2)保兑额度的占用。在保兑之前,需先占用保兑额度,由于很多银行对信用证规定了容差,信用证金额越大,容差越大。如何处理容差,是保兑行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3)保兑额度的释放。保兑行必须确定自己的保兑责任解除以后才可以释放占用的保兑额度,否则,释放出来的保兑额度被其他的信用证保兑再次占用,则会放大保兑行的风险。
2.3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风险
(1)信用证审核风险。首先,在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前,如未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各条款则会给保兑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如,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为海运单,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开证取得单据之前就可以提前提取货物,保兑行无法取得货权,这个条款可能会让保兑行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保兑这样的信用证,必须慎之又慎。其次,保兑经过多次修改的信用证,保兑行则要承担很高的审核风险。
(2)单据审核风险。单据审核是保兑业务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存在分批出货和分次出单的情况,单据审核也是保兑行承担风险最多的环节。当保兑行未发现的不符点被开证行认定为不符点,将使保兑行面临两难的窘境。同时由于受到不同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甚至个人认识的影响,信用证对所需单据的要求是千差万别,即使出现争议,也很难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很大程度上考验着保兑行的单据审核水平。
2.4 保兑行地位风险
UCP600中规定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这就意味着取得保兑行地位的条件是由开证行认可的,不论银行出于什么原因为信用证做沉默保兑时,都必须考虑因没有取得保兑行地位所带来的风险。
2.5 贸易背景
贸易背景的变化也会给保兑行带来风险。例如,当保兑行将审核相符的单据交给开证行后,开证行审核出保兑行未发现的不符点后拒付,并通知保兑行和申请人。若单据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上涨,则申请人愿意接受单据,以便尽快提取货物后销售。反之,商品市场价格下降,申请人则会拒绝接受单据,从而使保兑行处于不利地位。
3 保兑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全面合理地评估开证行
(1)通过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初步评估开证行。保兑行可以通过相关评估机构了解开证行的评估结果。如,通过国内的银行年鉴网站可以查询到开证行的信息,包括开证行历史、股权变更、控制人、简要财务状况、评级情况等。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开证行进行专业评估。
(2)与开证行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保兑行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于和开证行的日常联系和定期会晤,做好详实的联系记录,形成评估开证行的第一手资料。
(3)调查涉及开证行的交易记录。交易记录不只限于信用证结算,还应包括汇款、托收、保理、保函等其他国际结算方式。通过对交易记录的评估了解开证行操作人员处理业务的方式和操作习惯。若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交易记录不多,可以寻求同业机构帮助,了解相关信息。
(4)制定详细的评估制度。该评估制度应详细规定在开证行评估过程中要注意的各个环节,并对关键环节制定严格规定,尽可能的量化各种评估指标,降低评估过程中人为判断因素和评估难度。
(5)成立专业的评估团队。评估团队应有包括风险管控、财务分析、国际结算等专业人员,通过专业、客观的评估团队对开证行进行评估,制定评估结果。
3.2 正确处理保兑额度
(1)保兑额度的占用。保兑行必须确定具有开证行的保兑额度并成功占用该额度后,才可以保兑该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先后次序不可颠倒。对于存在容差的信用证,占用保兑额度的金额应为考虑容差情况下的信用证金额的上限。
(2)保兑额度的释放。信用证保兑后应在以下情况才可释放保兑额度:第一,保兑行向开证行交单后已收到该交单项下的资金,若是分次向开证行交单,应在每次交单收到开证行的资金后分次释放保兑金额;第二,信用证已过有效期一段时间,且所有交单对应的款项开证行都已支付;第三,受益人向保兑行的交单有不符点,且受益人担保不符点,保兑行保兑责任解除;第四,受益人申请撤销保兑或者开证行申请撤销保兑并经受益人同意后。
(3)保兑额度的更新。保兑行的评估团队应依据评估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开证行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应为保兑额度的更新,对于保兑额度降低的开证行,除了提示风险外,对已占用的超过降低后保兑额度的部分,释放后不予占用。
3.3 重视对信用证和单据的审核
谨慎细致地审核信用证和单据,建立多人审核和多级审核保兑项下信用证和单据的制度,加强对信用证和单据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审核水平。对于信用证中出现的表述不清的地方,及时联系开证行解释。对于单据中存在的模棱两可的问题,在获得受益人或开证行的豁免授权后,再向开证行交单。
3.4 取得保兑行的地位
实务中,保兑行应尽可能在开证行的请求或授权下,使用公开保兑的方式,取得保兑行地位。例如,申请人取得保兑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描述相距甚远,受益人存在欺诈嫌疑,申请人向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作为公开保兑的保兑行,若收到开证行止付通知前已向受益人付款,仍可以利用自己的善意持票人地位和欺诈例外原则要求开证行予以偿付,若是沉默保兑,则保兑行只能向受益人追索,容易造成保兑行的损失。在不得不选择沉默保兑时,应和受益人在保兑合同中约定或列明,一切由于没有取得保兑行地位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3.5 了解贸易背景
了解相关贸易背景,如,申请人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外汇管制情况、风俗习惯等;受益人收到资金后的用途;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往交易中双方的履约情况;以往交易中对争议问题的处理;信用证中涉及商品的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商品的主要用途等,有助于降低保兑行的保兑风险。
3.6 修改保兑范围
实务中,保兑行可以通过修改保兑范围来防范风险。例如,保兑行可以将保兑责任仅限于相符交单情况下的保证付款责任,则保兑行无须先于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在与开证行出现不符点争议时,保兑行不会出现资金垫付的风险敞口,也会促使受益人主动解决不符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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