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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的失范与矫治:基于职业院校的视角

2013-08-15□蓝

职教论坛 2013年31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规范

□蓝 洁 薛 栋

近年来,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但在实践领域,校企合作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有的研究一般都从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家长的职责权关系等方面进行宏大叙事,对已在职业院校内开展的校企合作活动所存在问题关注较少,研究不深,以至于正在进行的校企合作活动中一些失范现象受到忽略。本文拟从微观视角分析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种种失范现象及其诱因,探讨合理化的矫治策略,通过批判反思性的研究,以期能为实践领域中的校企合作提供防微杜渐的启示。

一、校企合作行为失范的现象

“失范”是与“规范”相对的一种社会现象。失范的内涵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的失范是社会规范、制度体系本身的混乱与瓦解;微观的失范主要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是规范对象与执行者的失范[1]。从微观层面分析校企合作活动中若干类型的失范行为,可以管窥校企合作规范如何被扭曲和损耗。

(一)仪式主义

职业院校中校企合作的“仪式主义”失范是指院校行政管理者、教师迫于行政规范的强制性压力,被动地在既定的社会结构等级角色中,对校企合作的制度和规范采取顺应的态度,形成形式上的校企合作。例如,有的职业院校为了应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与检查,通过行使校级行政管理的权力,将校企合作的任务数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或系部。各二级学院或系部则采取应付态度完成学校分配的校企合作任务,简单地将校企合作的配额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教师身上,不考虑专业发展对校企合作的实际需求,只注重校企合作的数量而忽略合作质量。教师迫于压力,花力气、动脑筋,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从同学、亲戚、朋友中寻找“合作意向者”,签订形式上的合作协议,但这种协议往往有名无实,合作条款笼统,责权利不明晰,没有形成对校企合作完备的契约治理,可操作性不强。又如,在校企合作中,有的职业院校要求教师定期到合作企业生产管理一线锻炼,但考核办法仅限于填写表格,部分教师往往并未深入一线了解生产实践,而是自己填好表格,到企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便返校交差。甚至一些学生在合作企业的顶岗实习也流于形式,学生并不参加实际的岗位学习实践,而是自己把所有过程性的考核表格填好提交学校,校企合作的效果因而大打折扣。

职业院校通过行政手段大力推动校企合作,一般都能在短期内签订大量校企合作协议书,形成大批文本形式的校企合作成果,营造出看似欣欣向荣的校企合作氛围和迹象,但这种仪式主义的校企合作忽略实际操作或实施的目的和需求,暴露了职业院校基层组织与教师对校企合作目的和意义的机械理解,从而产生了各种校企之间合作上的形式主义倾向[2]。这种松散的、短期的、低层次的合作其实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而仅仅是被名目各异的所谓模式或规范给形式化了[3]。在仪式主义的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实际行动者可能对校企合作保留有漠然甚至怀疑的倾向,仅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动地服从于制度化手段的“官僚制的行家里手”[4]。仪式主义的校企合作在行动上并未偏离校企合作的制度,只是隐藏性的、潜在的失范。

(二)回避主义

回避主义的失范现象指职业院校内的部分群体对校企合作持回避态度,校企合作制度处于虚置状态。在校企合作实践中,职业院校常呼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提高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但在职业院校内部同样存在参与校企合作主动性不足甚至回避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职业院校基层部门的管理和一线教师的行为上。例如,职业院校的部分二级院系管理人员认为派遣教师定期进入企业参加实践、企业兼职教师到校授课时间的不稳定、进入企业兼职或指导实训实习的教师工作量难以衡量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行政管理;一些一线教师认为进入企业实践锻炼、与企业兼职教师或行家里手共同研发课程等需要投入比课堂教学大得多的精力,而这些付出并不一定获得更多的报酬。于是在职业院校内部一定范围的群体内,形成了对校企合作的回避态度,通过各种行为和途径回避校企合作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不支持、不参与校企合作。

在职业院校内部对校企合作持回避态度的群体中,校企合作理念和价值并不被认同与接纳,校企合作的制度规范仅停留在宣传层面上,只能起到“稻草人”的威胁作用,不能真正约束具体的行为。校企合作的制度规范在这种状态下出现空洞化效应。

(三)“创新”抑或反叛

随着校企合作活动逐渐丰富多样,实践领域中一些“创新”的校企合作形式尚未引起理论界足够的关注,但带来的隐患却初现端倪。例如,一些小型服务类企业抓住国家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办学理念以及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渠道的契机,通过企业进驻学校等多种“创新”形式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表面上实现了校企深度融合,但无形中却通过校企合作套取了大量的利益。这类以赚取利益为目的的合作企业一般都与职业院校签订包括学生学费分成、项目合作分成等类似条款的合作协议,形式上派出企业兼职教师长期跟踪职业院校具体的教育教学管理事务,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开出一定比例的企业课程,提供一定的真实性实习实训场所。但实质上,企业所派出的兼职教师往往只是刚毕业没有实践工作经验也没有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企业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目的是争取课程设置的话语权,为谋取利益寻求正当渠道;开出的所谓企业课程往往内容浅显且课时不足;提供的实训基地随意性大,且多是临时租赁的场所。面对这些现象,职业院校有的确实囿于合作协议的责权范围难以深入干涉合作企业,有的则处于权力寻租的状态对此视而不见或尽量压缩影响范围得过且过。

这种借用创新形式推进的失范行为,如果不加以重视,将导致失范感染和叠加,带来严重的后果。在这些类似的校企合作行为中,行动者对校企合作价值和规范上表现出肯定和否定的双重倾向,使其在行为选择上有较为灵活的回旋空间,可以逃避规制惩罚。因此,这种失范行为容易在校企合作的行动者中相互感染、模仿与暗示,形成失范的氛围,助长失范行为的扩大。而且如果轻度的失范得不到及时的惩罚和制止,就会积累、演化、集中形成重度的失范。在校企合作相关人员经历了不受制止的小的失范后,对失范的容忍度增大,承受力增强,而一旦群体性麻木状态出现,校企合作行为的失范将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

二、校企合作行为失范的原因

“如果想揭示为什么出现这种或那种行为规律性,我们必须说明,在反复出现的某种特定类型行为的情况下存在有规律地出现相同的行为决定因素,这样一来就可以用同类因素对行为人的重复影响来解释行为失范。”[5]对于校企合作的失范现象与行为,我们同样有必要从相似失范行为的场景、条件中抽象归纳出若干起作用的成因。

(一)院系组织的差异与竞争

随着职业院校的发展,二级学院或系部等基层组织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开展和活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其任务兼顾校企合作的管理,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推进。但职业院校的基层院系组织又由不同类型的专业教学团队组成,为不同职业岗位培养不同能力的学生,因此,职业院校的二级院系组织之间并非简单的同质性组织,其不同的文化、价值、目标、利益和组织资源分配往往是竞争和冲突产生的源泉[5],也是行为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不同专业对于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会直接影响院系在校企合作行为态度上的差异,但职业院校次级组织之间为了争取组织资源或保护本组织利益的相互竞争,微妙地影响着校企合作的行为选择。面向不同行业领域的院系组织在校企合作需求上的差别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不同的院系不顾组织特征和行业差异而采取形式主义或歪曲的手段推进校企合作,同时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又刻意回避、掩盖冲突,以维持校企合作的态势[7],无形中为各种失范行为创造了空间。

(二)制度规范的边界与空隙

社会制度规范不是万能的,而是有边界的。校企合作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不可能将行为者的所有行为全部纳入,制度规范无法涉及的空隙就为校企合作的失范行为提供了生发的沃土。职业院校微观层面的校企合作制度只能对主要的失范类型进行约束,无法覆盖校企合作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偶然的、特殊的、创新的失范行为。于是,大量的校企合作失范行为隐匿于制度与规范严格界限之外的边缘空隙之间。这些制度规范的边缘也因此成为制度效力无法约束的“模糊地带”。模糊地带既是校企合作制度规范的弹性空间,也是可能的失范空间。当行动者认同的价值理念与校企合作理念不吻合,其就会产生行为选择的偏差,造成回避或应付式的行为在校企合作制度规范的功能边界上形成失范的“晕轮”效应,这是规范无法约束失范活动的结果。

(三)经济动机的影响与制约

校企合作行为者的经济动机与校企合作失范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职业教育资源的稀缺性、职业教育竞争市场的形成以及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主体的身份决定了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行为中经济动机的存在是必然且合理的。职业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使得校企合作互惠共赢成为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话题。面对有限的资源,失范成为行动者获取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普遍手段。在争夺稀缺资源形成竞争优势过程中,不同职业院校之间,同一院校的次级组织之间在经济动机的激励下,采取边缘的失范行为来顺应校企合作的价值和规范,以获得竞争优势;个人在经济动机的指向下,以个人利益获取为标准衡量校企合作的价值和规范,趋利地选择适合的行为,忽视行为本身是否失范。

三、校企合作行为失范的矫治

失范的探讨在本质上是对规范秩序的追求。对校企合作失范行为的矫治,应立足于改进、完善现有的校企合作评价、控制等相关机制,整合健康的矫治力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加注差异性评价,规范竞争型失范

现有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成效的评价主要以合作企业的数量、规模、投入经费、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人数等定量指标来衡量,这种评价指标相对而言封闭稳定,简单易行。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校企合作的深入,相关量化指标效度的局限性已经越来越明显,但惯性的评价标准不可能短期改变。要打破因职业院校内部以及校际之间的竞争而带来的失范行为,不能完全抛弃原有的成效评价体系,而应借助于原有的量化评价路径,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根据职业院校二级院系不同专业的特征分析校企合作所对应的行业、企业特殊性,进而分析不同组织间文化、价值、目标、利益的差异,选择性地加注差异性的评价要素和内容,在职业院校校际竞争或内部二级院系组织之间的竞争中形成新的差异性评价机制。使刚性的定量指标与柔性的差异评价相结合,覆盖校企合作行为活动领域的经纬框架,刚柔并举地控制和规范竞争型失范。

(二)发挥规范的效能,约束机制型失范

从制度规范层面看,校企合作失范的原因及策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内校企合作制度规范体系的不完善,为失范行为提供了生存隐匿的空间。针对于此,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的校企合作制度规范,在失范频发的领域重建制度,是缩小失范行为空间的有效措施。二是职业院校内校企合作虽然具备完善的制度规范,但制度规范的实施机构乏力,规范的执行队伍软弱,制度规范流于形式。面对这种原因形成的失范,应提高校企合作制度规范实施机构的执行力,有效惩处失范行为。在完善校企合作制度规范与提高制度规范实施效力的基础上,瓦解经常化、普及化的失范机制组合要素,打击失范的行为主体,消解失范的亚文化,使职业院校内部的校企合作失范行为无法形成合力,从而瓦解失范的机制,约束因机制带来的失范行为。

(三)整合规范的资源,抑制道德型失范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失范是所有道德的对立面”,“失范状态造成了世界中极端悲惨的景象,各种各样的冲突和混乱频繁产生出来”[8]。因此,抑制道德型失范应是矫治校企合作行为失范的重要路径。道德型校企合作失范行为的抑制,应整合校企合作制度规范的资源,在开放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吸纳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多种力量参与,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实施对校企合作事务的管理,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基于市场原则、共同利益和认同基础之上的合作。从而使校企合作参与者在道德层面上对校企合作的价值、原则、规范有着隐性的承诺并约束实践,形成理性的校企合作行为。

[1]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51.

[2]金辉.高等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的应然路径[J].教育研究,2010(04):56-59.

[3]喻忠恩.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评析[J].职教论坛,2009(10):52-54.

[4]陈霜叶,卢乃桂.大学知识的组织化形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的四个分析维度[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10):18-28.

[5][德]米歇尔·鲍曼著,肖君等译.道德的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5.

[6]Pfeffer,J..Power in Organizations.Marshfield,Mass.:Harper Business,1981:32.

[7]黄文伟,舒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冲突的功能与实现[J].职教论坛,2012(03):12-13.

[8][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敬东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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