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礼之用,和为贵”的再认识

2013-08-15杭国芳

镇江高专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和为贵儒家思想秩序

杭国芳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科学系,江苏镇江 212003)

当下正值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之际,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儒家思想中的“和为贵”,并作为我国古代和谐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加以传承,但在传承这一思想时,有些人却犯了片面化的错误,过分张扬了和,忽略了礼。其实,在儒家思想中,礼与和并重,没有礼也就无所谓和。忽视礼的后果是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长久稳固的和谐环境也难以维护,对“礼之用,和为贵”的再认识,有利于全面理解这一思想内容,更准确地古为今用。

1 儒家思想中的礼与和

“礼之用,和为贵”是儒家中庸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据《论语·学而》记载,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1]24意思是说,礼的应用,以遇事做到和谐为贵。古代贤王治理国家的方法,可贵之处就在于此。小事大事,都依着这个原则。如果有的地方行不通,只知道为和谐而和谐,不用礼来调节和约束,那也是不可以的。在儒家思想中礼与和是紧密联系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何谓和,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2]可见,和是指和谐、调和、互相协调。指不同性质的各种因素的和谐统一。如五味的调和、八音的和谐。和并不是盲从附和,而是用自己正确的意见去纠正他人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以达到和谐共处。在孔子看来,君子尚义,无乖戾之心,故能不受利益纠葛的困扰,不计较个人得失,不畏权贵,而用道义、秩序协调各种纷争,以求和谐统一。笔者认为,和是以道义、仁德为其独特的精神魅力的,如孔子所言,“德不孤,必有邻”[1]45。和还以秩序为其自身原则,正所谓“君子怀刑,小人怀惠”[1]109。当今我们在传承儒家和谐思想时,应该全面理解并坚持其自身的精神、原则。如果“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那就会突破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约束,从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出发,无原则地和稀泥,导致原有的社会秩序被抛弃、被打破,社会陷入无序、混乱之中。

何谓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3]40礼起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上古祭祀上神或祖宗神,要用两块玉盛在一个器皿里作为供奉,以示敬意,礼本是行礼之器。

在上古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3]52举行对天神和先祖祭拜祈祷的仪式是氏族社会除战争之外最重大的社会活动,作为庄重严肃而需要集体参与的仪式,自然要求其具备严格的程序和规则,礼就是这种程序和规则的体现。所以,礼是祭祀时的秩序,并且具备了对祭祀参与者身份、地位、作用划分的职能。这种划分也包含着对不同身份、地位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划分和确认,这正适应了社会等级秩序逐渐形成以后所赖以维护这种秩序的社会规范的一般要求。

礼,是道德规范,是伦理道德领域的最高准则,这勿庸置疑,早已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但我们不能忽视礼还是法律规范,是确立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确立了以礼为法的原则,一方面使周礼法律化,另一方面使周朝的法律制度开始伦理化。周礼中一些具体的规范本身就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并以国家暴力及其强制力保证其被遵守,所以,礼具有法律的性质和特征。礼作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当然具有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以此建立的社会秩序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 对礼的忽视及其危害

笔者认为礼被忽视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2.1 以偏概全,知和而和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对儒家和谐思想的研究方面,还是在实际应用上,都习惯于用“和为贵”来概括这一思想,在长期的传承中,礼慢慢地被忽视甚至被丢弃,以致在一些权威性的研究成果和教科书中,也只片面地提及“和为贵”,而或有意或无意地省略了礼的存在。所以,当今大众只知“和为贵”,而不知礼与和并重。

2.2 憎恨礼教,殃及周礼

从新文化运动开始,当时的进步青年就通过各种形式批判封建礼教,此后,对“吃人的礼教”的批判一直没有间断过,礼教成了腐朽封建思想的代名词,成了摧残人的肉体和心灵的软刀子。由于对礼的不理解或是误解,儒家的礼与封建礼教也就被划上了等号,礼就成了食人魔,人们不耻于礼,不想提及礼,更不愿去深入地理解礼[4]。在传承儒家和谐思想时,只传承和而忽略礼也就在情理之中。

2.3 明知故犯,为利所用

社会利益的分配是每一个人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它不仅体现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关系到人们在社会中的生存状况,甚至关系到人们的生死存亡。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利益的分配应当以仁德为精神,以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为原则,做到“礼之用,和为贵”。但当今社会中有少部分既得利益者及其代言人,他们在突破道德准则和法律秩序获取利益后,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片面强调“和为贵”,刻意隐藏“礼之用”,意在愚弄大众,为他们不正当甚至违法行为免受惩罚寻找借口。

国民教育中长期对礼的误解、憎恨,以及在传承儒家和谐思想时的断章取义,刻意彰显“和为贵”,而忽视“礼之用”与“和为贵”的辩证关系,已经误导了当代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如下不利影响:

1)在一些教科书和大众读物中,片面宣扬“和为贵”,却只字不提礼的应用和调节对和谐的作用和重要性,这使大众误以为儒家和谐思想中只有“和为贵”,导致无原则、无是非标准的、孤立的“和为贵”的思想根植于大众的道德准则之中,遇事只知“和为贵”,却不知和是由礼建立和巩固的。这一现象如果得不到纠正,大众的道德和法制观念会日益淡漠,社会秩序和处事原则、标准会被抛弃,不仅不能构建长久稳固的和谐环境,而且会破坏已经建立的社会秩序,忽视甚至阻碍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2)由于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不理解礼与和的内在联系,一些不良行为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害行为,被美化为是在传承儒家和谐思想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有些领导干部在“和为贵”的外衣下,养成了和稀泥的工作作风,结果矛盾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又滋生出新的矛盾,而且已有的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守,正气得不到张扬,歪风盛行。

3)为和谐而和谐,误认为和谐就不能有强制性,就不能运用道德、法律或经济手段调节和制约。在一些部门或单位一旦出现纷争、产生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公开问题会影响本单位所谓的和谐形象,不愿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去解决,为了求得形式上的和谐,刻意掩盖矛盾,宁可利用权力压制一方使其屈服,也不愿利用已有的法律规定公开合法地解决问题。结果权力代替了法律,已有的法律秩序、道德秩序被弃之不顾,形成所谓的潜规则。

4)由于片面理解“和为贵”,对和谐的科学内涵不能正确把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忽视“礼之用”,破坏了和谐的秩序性。和谐具有秩序性,是道德秩序、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等有机构成下的和谐,也就是各种秩序自身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没有秩序,或者没有和谐的秩序,“和为贵”将是空中楼阁[5]。其次,忽视“礼之用”,破坏了和谐的全局性。和谐具有全局性,是全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是由秩序来构建的。再次,忽视“礼之用”,破坏了和谐的约束性。和谐还具有约束性,约束不该有的欲望和行为。凡合乎礼(秩序)的,都应当允许、支持,反之,就应该约束、惩罚。最后,忽视“礼之用”,破坏了和谐的长久性和稳定性。长久稳固的和谐必须是礼(秩序)的应用和约束的结果,忽视礼(秩序)的和,只能是暂时的平和,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3 正确传承儒家“礼之用,和为贵”思想

礼与和具有内在统一性,我们在传承儒家和谐思想时只有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起到古为今用之功效。

3.1 准确完整地继承儒家和谐思想

纠正传承中的片面化倾向,准确完整地继承儒家和谐思想。这样既能保持将这一思想全面准确地继承下去,又能使当代人在认识分析的基础上取其精华,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如相关教科书和大众读物在引用这一思想时,应当全面准确,不能断章取义或含糊其辞,更不能刻意回避或隐藏“礼之用”与“和为贵”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3.2 正确认识儒家思想中的礼

礼,是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则、标准、仪式的总称。儒家思想中的礼与我们历来批判的封建礼教虽然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礼教是封建统治阶级束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礼节和道德,不能因为对封建礼教的批判,更不能因为对礼的片面理解,就把儒家思想中本来作为法律形式之一的礼与封建礼教划等号,全盘否定礼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忽视礼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3.3 批判地继承“和为贵”思想

儒家思想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和为贵”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无论是礼还是和都带有鲜明的阶级性。以西周为例,一方面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礼又以“别贵贱”和“序民人”[6]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和,也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和,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我们现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在传承这一思想时,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最终目的不是防民、整民而是要利民。

3.4 正确理解礼与和的辩证统一关系

春秋时期,“礼”是作为奴隶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而存在的。孔子的礼,即指“周礼”,即法律规范;也指礼节、仪式,即人们的道德规范,礼体现了孔子的秩序精神。孔子的和,指和谐、调和、相互协调,体现了孔子的人道主义精神。礼与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礼也就没有和。礼的制定和运用是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这是礼制定和运用的原则。礼具有强制性,它与和刚柔相济,调节和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礼是手段,和是目的,没有礼的和谐只能是牺牲大众利益的、少部分人的所谓的和谐,无法真正建立为黎民大众谋福祉的和谐社会。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南怀瑾.论语别裁(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50.

[3]蒲坚.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

[4]林安梧.孔子思想与“公民儒学”[J].文史哲,2011(6):14-24.

[5]王丽丹.论儒学和谐思想及其社会价值[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9(1):47-49.

[6]张申,李红敏.从“和为贵”看孔子的人际和谐思想[J].法制与社会,2009(17):374.

猜你喜欢

和为贵儒家思想秩序
棋杀
秩序与自由
论儒家思想的宗教特质
好好先生
孤独与秩序
礼之用,和为贵
从“三吏”“三别”看儒家思想在杜诗中的渗透
儒家思想与学佛感悟
遏制违约频发 重建药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