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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3-08-15常熠

中国地市报人 2013年10期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新闻媒体

□常熠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对新闻媒体来说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有损自身的形象。因此,新闻媒体有必要认真探讨防止新闻侵权的问题。

新闻侵权的几种情况

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新闻报道中的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原因。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过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当地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金。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出版总署在其颁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中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由此可见,对于转载作品,新闻媒体负有与其他作品同样的审核义务,因未尽审核义务而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同样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某报社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金。

过度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未经同意使用照片。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可以用作时事新闻报道,但不可与报道内容无关,如需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征求权利人同意,否则如使他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还会导致侵犯名誉权。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报纸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报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法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新闻侵权的防范对策

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地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从而少当甚至不当被告呢?

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报道新闻。凡事依法,这是法学界最畅行的解决之道。依法进行报道,不越位、不错位。同时遵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构建新闻媒体的设立与运行机制,规范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信息采集、编制、作品传播等行为;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与范围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构建协调媒体与公众人物矛盾的模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维护;构建严格的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进一步细化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媒体报道权的内涵;明确新闻侵权的法律后果、救济方式及执行程序。

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业务素质。提高新闻工作者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意识,是避免新闻侵权的首要问题,提高记者素质,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同时,新闻机构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树立防范侵权的意识。一是提高业务素质。避免新闻侵权,首先要做到深入采访,全方位采访。发表的文章不但要做到整体真实而且要做到细节、数据真实准确。新闻要素一定要认真核实,不能为片面追求时效,因抢发新闻而出错。如果事件比较复杂重大,没有完全弄清楚,可以先编发消息,接着再做进一步的深入报道。二是加强道德自律。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为了出名求利,杜撰、制造虚假新闻,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大肆渲染报道他人隐私。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不能为收取贿赂搞有偿新闻而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索要。报道新闻要实事求是,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能从网上拷贝文章署上自己的姓名,更不能将其他报纸已发表的文章在人物姓名、地点稍做修改或掐头去尾后变成自己的作品。三是增强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中,新闻工作者更要懂法、守法,学会尊重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要区分什么是新闻侵权、什么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自己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有没有侵犯国家的、社会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新闻刊播审查制度。建立严格的新闻刊播审查制度,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规范和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从新闻机构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审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新闻侵权预防管理及补救机制,也是减少新闻侵权的良策。一是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对稿件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作者主观成分多等问题的稿件不得播报。建立起严格的采用核查制度,明确责任和处理制度,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新闻侵权的应对和补救制度。发生纠纷后,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积极应对,尽量争取把纠纷化解于诉诸法律之前,避免诉讼。新闻媒体及作者一旦发现报道失实,就应迅速作出更正,并向当事人道歉,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三是建立新闻侵权内部追偿制,对造成新闻侵权的报道,有关人员犯有过错的,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在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后,应依照制度对有关方予以适当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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