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2013-08-15吕岩
吕 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它的便利性与快捷性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深受其益,但是在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网络又极易成为新型犯罪的利用工具,成为滋生新型诈骗犯罪的温床。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及类型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活动,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活动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是行为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活动,有一定的沟通与交流,而网络诈骗则是人机对话,通过互联网上的相互沟通达到犯罪目的。网络诈骗近几年发展迅速,发展方式多种多样,且数量日益增多。主要的诈骗类型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
1.网络传销诈骗。网络传销本质上与传统的传销活动没有区别,表现形式上却具有不同于传统传销的特点。它不仅仅利用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而且以高技术、高智能、电子商务等名义,大搞空手道,更具有欺骗性与隐蔽性,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且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有些则以新型消费的方式传播,欺骗大众,其危害性更大。
2.网络投资诈骗。网络投资诈骗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获得受害人的信任,以此来骗取被害人钱财。不法分子开设与知名公司相似的网站,使受害人误认为是进入正规公司,在获取其信任后再进行诈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高额盈利为诱饵,收取投资人入股费、保密费等费用后,再返回少量费用获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投资决策,进而骗取被害人更多钱财。
3.网络获取个人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采用发送欺骗性电子邮件、建立虚假网站等方式,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信用卡账户、网络密码、银行账号及其他个人信息,然后再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欺诈或其它诈骗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诈骗方式借助虚假网络信息,直接骗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诈骗金额多,造成的损失严重。
4.网络购物诈骗。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开始阶段通过网络推手以极低的金额获取高级别的信用等级,进而在网络上推出性价比极高的商品,当购买者汇款后,诈骗者在获得利益后消失得无影无踪。有些不法分子也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真实商品,但是他们销售的商品价值远远低于购买者所付出的金钱,并且销售的商品得不到商家的任何保障,由于双方在虚拟平台进行交易,一旦诈骗发生,追查难度十分困难。
5.网络“钓鱼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的传统犯罪手法是不法分子先向公众群发短信,然后利用打折等优惠措施诱导消费者登录克隆网站以骗取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而今不法分子已不满足于这种方式,犯罪手法已不是单纯的假冒站点或者是发送假链接,而是利用真实网站进行行骗,他们将跨站脚本技术与“网络钓鱼”结合起来,用户在点击了链接进入正常银行网站的同时,会弹出酷似银行网站的登录页面,假冒的窗口在骗取用户银行账号和密码的同时,还通过恶意脚本下载木马程序将用户的其他个人信息发送出去,为诈骗分子诈骗成功获取更为详细的信息。
6.网络信用卡诈骗。这类诈骗方式通常有几种,一是通过网络设置,在用户登录网站的同时,要求提供信用卡账号以证明自己的信用等级,当用户输入完毕后,就会有一大堆的收费项目在信用卡上进行扣除;二是通过其它方式获取用户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犯罪分子随即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三是使用仿制的信用卡在网络上刷卡消费;四是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拒付透支金额。
7.网络交友诈骗。当今通讯软件及交友网站的普及为不法分子借助网络进行交友诈骗提供了便利。不法分子通过交友网站及即时通讯工具与被害人建立“网络友情”,在交往一段时间后编造诸如家人生病、做生意等谎言来骗取被害人钱财。也有不法分子与社会无业女青年相勾结,利用女青年在网络上交友并在现实中见面,并趁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甚至直接抢劫。
8.网络中奖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将获奖信息发送给受害人,在受害人信以为真与其联系时,犯罪分子就会要求被害人缴纳税金或会费等费用才能领取奖品,进而达到诈骗目的。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传播范围广且隐蔽性强
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使诈骗活动危害极其广泛,而且互联网诈骗不易被发现,隐蔽性极强。不法分子通常通过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利用他人网站传播虚假信息,诱人上当;或者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的群发、多发功能发布虚假信息,使不特定人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大多数在犯罪的过程中不与被害人接触且没有固定地点,使其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在他们获取钱财后迅速销毁证据,甚至不留一点作案痕迹,增加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
(二)成本低且方法简单,容易实施
不法分子在网络诈骗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要配备计算机和相关终端设备即可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制作用于网络诈骗的电子信息,诈骗成本极低。不法分子进行诈骗也并不需要高超的网络技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简单的网络操作,只要会上网及使用基本的邮件操作即可实施诈骗,这使得网络诈骗更为简单且容易得逞。
(三)手段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极大
不法分子从前些年的购物、中奖、房贷诈骗到近几年中的信用卡、投资、“网络钓鱼”诈骗,犯罪手法推陈出新,多种多样,在诈骗中不断演进,甚至还可以编造数十种理由且仍能屡屡奏效。目前全球网络用户数以亿计,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与日俱增。与传统诈骗相比较,互联网诈骗无论是受害人数还是诈骗金额都多得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四)作案工具智能化且作案证据不易收集
不法分子在使用网络中,常常使用智能网络电话,这些电话不仅具有捆绑手机的附加功能,而且还可以预设手机显示和进行通话录音。智能网络电话的使用隐藏了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活动区域,给犯罪线索的获取增加难度。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中所用的手机、电话、银行卡、网站等都可以异地拼装、网上购买,诈骗一旦得逞,就会迅速关闭网络、销毁银行卡和手机卡,毁灭证据,使网络诈骗证据难以收集。
(五)犯罪主体不确定且具有低龄化趋势
由于通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借助互联网与通讯技术进行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打破了原有的职业、年龄、身份的限制,由少数计算机操作高手犯罪向一般人群犯罪转变。现在青少年与网络接触最多,青少年对新事物的接受力强且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创新力,网络犯罪主体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使网络犯罪更为多样化且危害加大。
三、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法律的滞后性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互联网产业是一种新兴产业,法律对于互联网犯罪的界定还非常有限。我国刑法在以网络为主的犯罪中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及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对于以网络诈骗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网络诈骗的行为认定、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等细节方面缺乏法律指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关立案调查时,往往随意立案,对于立案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这造成了许多犯罪行为无法及时查处。同时,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多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这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方面缺乏足够的司法实践,使公安机关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客观上纵容了网络诈骗犯罪。
(二)高额的犯罪收益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经济利益是当今财产犯罪的重大驱动力,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的今天,一些人往往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在物质投入方面只需一台可以联网的计算机,精神成本方面是承担可能被处罚的风险 (网络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又使这种风险降低)。而在当今互联网普及使用下,网络诈骗犯罪的传播犯罪广,受害人多,这使得网络诈骗一旦得逞就能给犯罪分子带来高额的犯罪收益,在这种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诈骗愈演愈烈。
(三)互联网中不良思想文化的传播引发大量网络诈骗犯罪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文化对社会成员潜移默化的影响程度也在加深。互联网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传统中国社会以家庭关系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已经改变,人们可以没有限制地与任何人交流,这使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社会思想多元化导致了社会成员在观念和思想上产生了混乱与茫然,极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使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诈骗已成为东西方文化糟粕下引发的网络犯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
(四)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与受害人不对称因素使网络诈骗更容易得逞
网络诈骗犯罪人具有好逸恶劳、贪得无厌、冒险侥幸等心理,但同时他们的知识水平较高、创新学习能力强。而在受害人中一部分是年纪较小、涉世未深的网民,由于社会经验少而极易受骗。另一部分人是老年人,他们对新生事物缺乏了解,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蒙骗而落入网络诈骗的陷阱。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对计算机与网络的特性了解比较全面,具有很强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能力,他们所设计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诈骗活动使相对缺乏计算机基础知识与互联网技术的人极容易受骗上当,使其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四、防控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网络诈骗犯罪的得逞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着重要关系。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的出现还是近些年的事情,与网络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法律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侦查机关由于犯罪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能立案,司法机关由于办案成本高而缺乏积极主动性,由此将案件的处理日期一拖再拖。如果这些相关法律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将会进一步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健全法律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在立法方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参照现实中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犯罪金额。对于涉及法律实物方面的问题,要通过行政法或者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网络诈骗犯罪单行法规进行规范或将网络诈骗犯罪加入现有刑法中的互联网犯罪内容之中。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增加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本与风险
网络诈骗的发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密切相关,治理网络诈骗犯罪就要加强对网络技术的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保存要特别注重发挥数据指纹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网络监控扫描技术、数据信息恢复技术等,堵塞由于互联网技术漏洞对犯罪人提供的非法渠道。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包括增大犯罪分子的经济投入、时间投入和精力投入。针对金融、保险、银行等网络诈骗高发区,要增加访问权限的技术识别与业务流程的技术含量,提高犯罪风险。通过增加犯罪人的投入成本,使网络诈骗犯罪由“低成本,高收益”向“高成本,低收益”转变,从而把犯罪人利用网络诈骗获取经济利益的欲望降到最低。
(三)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
针对网络诈骗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压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空间。一方面要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警示教育,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加强防范网络诈骗的宣传和警示,提高公民自我防范意识。在媒体宣传上要重点把握青少年与老年人这些重点人群,提高他们网络防范意识,用宣传警示教育的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果。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巡查,及时发现各类诈骗网站和诈骗信息,同时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鼓励网络用户对网络犯罪揭露、举报,缩小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空间,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媒体宣传能够使人们更加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及时了解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提高公民自身的防范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优势,建立网络诈骗预警防范机制
公安机关在防范犯罪上具有优势,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充分发挥警务信息化平台的作用,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诈骗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工作,密切关注网络诈骗案件最新的发展动向,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犯罪意图及资金流向全面把握。另一方面,对网络中不正常的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对流向不明的资金及非法进行的网络操作进行跟踪,加强网络监控技术对网上交易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各种犯罪企图,同时利用警务化信息平台进行公安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防范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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