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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派系化背景下村级治理的协商民主:浙江省X村的调查

2013-08-15孙琼欢陈倪垚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派系村务协商

孙琼欢,陈倪垚

(1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 宁波 315012;2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一、村庄社会中的派系竞争

随着村庄自主性和村民利益意识的增强,以及农村社会的分化,村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为保护和扩大自身利益,不同村民以利益为纽带,并借助各种社会关联结成了各种各样的派系,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展开博弈。本文考察的X村,在对村庄利益角逐中形成了三股比较明显的派系势力,并围绕着一些村庄事件展开了竞争。

X村是浙江省C市下辖的一个行政村。就村庄目前的非正式权力结构而言,主要存在着相互制衡的三大派系,即以村党总支书记YWB为核心的A派、以村委会主任YJC为核心的B派及以非治理精英YDF为核心的C派。村党总支书记YWB,1953年出生,79年当选村党支部的支部委员,83年政社分开后,当选为党群副书记,至此进入村政舞台已有20年。多年的村政经验、民主的工作作风以及谨慎的言行,均为其在村庄治理中树立了一定的权威。

在 2008年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中,以YWB为核心的A派与以YJC为核心的B派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展开了角逐。最终以YWB以二十票之差落选而告终。作为B派的核心YJC,即现任的村委会主任,有着与YWB完全不同的个人经历和人格魅力。YJC出生于1962年,在此次村委会选举之前,没有任何入主村政的经历。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借着市场经济的东风,又凭借X村盛产各种蔬菜的产业优势,做起了蔬菜收购批发生意。YJC所显现的经商才能,再加上其为人仗义豪爽,也在村民中积累一定的权威。而长期的经商经历也使他积累了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络,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此次村委会主任的竞争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要了解整个村庄社区权力结构,还不得不提另一个非治理精英YDF,1954年出生,即没有入主村政的经历,也没有经商的经验,一直以务农为生。但该非治理精英之所以能在村庄积累一定的权威,主要还在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对涉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关注,以及敢说敢言、爱打抱不平的性格。当然,在C市政府机关任职的一对子女也为其赢得了不少权威。借助这一对子女,YDF为村里不少人家办过事,解决过困难,也曾为村里争取过一些政策性资源。YDF一度成为YWB与YJC都需要争取的中间人物,但YDF凭借其社会威望流离于两派之间,以中立者和批评者的姿态评点村政,成为村庄治理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这三股派系成为村庄权力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一级,主导着村庄事件的运作。基于笔者对于村庄事件的考察,发现多元派系的村庄权力格局更有助于村级治理民主协商理念的导入,协商机制的展开,以及对公益的寻求。在本文我们将讨论以下几个问题:即协商民主机制是如何展开的;派系力量的介入会导致民主协商呈现出何种不同;民主协商机制的运作对于乡村治理的影响如何。我们将以发生在X村的村庄故事作为文本,来透视村庄治理中的民主协商和协商民主。

二、派系竞争中的民主协商机制

X村的派系之争,并没有带来村庄治理的断裂,而相反如其所在镇的镇党委书记介绍的那样,“X村在YWB书记的带领下总体上还是平稳的,镇布置的几项工作,如道路硬化工作、庭院整治工作、平安村庄建设等工作都走在前列,2006年还被评为小康示范村。”派系纷争所引发的弊端,何以在这个村庄没有明显显现,它是通过何种机制化解的?派系竞争与该机制的产生与运作有何逻辑上的关联?通过对X村的调查,我们发现:

1.派系间的博弈过程有助于协商理念的确立

协商理念的功效在于,当涉及到某个政策争论中,把不同立场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的对抗中拉扯开来,使他们进入一种能够相互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在X村,我们不能否认在某一具体的村庄事件中,派系间的激烈纷争确实也存在着引发村庄治理断裂的可能,但是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多元派系间斗争与协商,竞争与妥协交织在一起的纷繁的博弈局面。

在X村,协商理念开始在各派系对相互争斗的无谓耗散的反省中逐渐确立起来。正如X村支持YWB一名精英所言,“与其这样明枪暗箭的,还不如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平心静气地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对因派系内耗而造成的村庄治理瘫痪经历的反思之中,精英们已经萌生出从互相对立的甚至是你死我活的状态中拉扯开来,而进入一种能够相互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的念头。

与此同时,协商也是各派精英人士基于群体压力之下的一种选择。尤其是在X村,这种存在多元派系的村庄。派系的存在,面对村庄事件,精英们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协商来解决村级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采取硬权力控制的方式。但这种控制方式在多元派系主导村庄权力格局下,因其会造成风险,而不再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最优方式了。反之,协商的重要性开始凸现出来,从X村精英的话语中,我们也可以意识到这种转变。“以前我当村干部时,村里有什么事,只要定下来,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现在来硬的已经不行了,有些时候要软硬兼施。但现在是来软的一套的时候居多,遇事要好好商量。”“很多时候,我们是靠人情和面子做工作。”从“强硬”——“软硬兼施”——“以软为主”,这种治理手段的变化,也无疑折射出协商理念在精英心目中的萌芽和成长。

2.派系博弈引发村级治理协商制度的创新

多元派系在对村庄权力的角逐过程中,产生了村级治理创新的需求,需要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构建更有利于均衡分配权力和互相监督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为了消解派系竞争引发村庄治理断裂的可能性,也积极认可和推进各项颇具效能的制度创新。相应的,这些新型制度的构建也为各派系提供各种制度化的权力博弈平台。比如说X村的“村级分权治理模式”创新就是很好的一例。

制度起源:以村党支部书记YWB为核心的A派与以YJC为核心的B派,自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后就围绕着村治权展开了角逐。这种角逐是全方位的,包括人权、事权以及财权。而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村级组织的职能予以原则上的规定,但总归没有明确村党组织的领导权与村委会对村庄事务管理权之间的边界。正是因为制度的缺失,使得A、B两派之争显得更为激烈了。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村级治理模式的创新,明确双方职责,构建协商机制和更为均衡的权力分配格局,提升民意在村治中的作用,就成为村庄治理的现实需要了。

制度构架:所谓村级分权治理模式,简言之,就是在遵从现有的村民自治框架下,在原有的村级三套班子的基础上,按照“议、监、行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增设一套包括村务决策委员会、村务执行委员会及村务监察委员会在内的村级组织,并按照相应的制度设定进行运作的制度模式。

组织的成员构成:村务决策委员会成员主要脱胎于村三套班子成员,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在此基础上,为了拓展村务决策委员会的民意基础,按5%~10%的比例从村民代表中产生代表充实到该组织中去,也把农村工作指导员纳入到该委员会中,按专职干部进行管理。而村党总支书记是当然的村务决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一职也由一名村党组织副书记担当,按专职干部进行管理;村务监察委员会则脱胎于原来的村务监督小组;村党总支书记是当然的村务监察委员会主任;村务执行委员会成员在初始阶段,为了保持村庄权力关系的稳定,基本上脱胎于经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村委会主任是当然的村务执行委员会主任。

组织的权力配置:如果对村庄权力进行抽象分类的话,人权、财权、事权无疑构成了村庄权力的主要内容。人权。在该项制度设定中,由村党总支书记兼任村务决策委员会的主任以及村务监察委员会的主任,负责两个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村党总支书记对村务执行委员会成员选聘有很大的决定权。以村党总支书记为核心的村务决策委员会对人事权的掌控,无疑构建了村务执行委员会执行决策的压力机制。而村务监察委员会也因村党总支书记的领导,而加强了对村务执行的监督。财权。在财权的分配上,改变了以往村级治理中财务审批“书记一支笔”的状况,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来达到制衡的目的。事权。除了承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对村庄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之外,村庄日常事务基本由村务决策委员会决策,而具体执行则由村务执行委员会承担。

制度绩效:村级分权治理模式与以往制度设计不同的是,一则,构建村务决策委员会这一制度协商的平台。在村务决策委员会这个决策平台上,A、B两派以及村民代表就村庄事务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协商。双方派系就村级事务之间的分歧无疑提升了该组织中村民代表的力量。虽然有些考察这一村级治理组织制度创新的专家,也会产生村民代表“派系化”的疑虑,即在该模式的运作中,村民代表也会形成与原有派系的利益结盟。但村民代表的一年一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与某个派系的稳固联盟。二则,各村级组织明确的职能定位,相互制衡的权力设置,规范了各派间的竞争。以往因为缺少具体的制度规范,各派系对权力的角逐是无制可循的,对某一村庄事务的处理,经常会因意见的分歧而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而现有的制度设计,不仅提供了其相互博弈协商的平台,而且也明确了各自的权力边界,各派势力也从原来的无序博弈转变为按制博弈。

3.多元派系间的博弈和协商,有利于利益的均衡分配

利益的追求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目标。存在多元派系的村庄治理中,尤其是当这些多元派系势均力敌时,能在某种程度上整合、表达日益分化村民多元化的利益。多元派系势力的存在,尤其是均衡型派系的存在,确实使协商成为一种大家在理性支配之下的最优方式的选择。这种协商的方式本身比其它任何一种方式更容易达成利益的妥协。我们以X村的市场改造过程事件为例。

2011年5月,X村决定投资100万元对市场进行改造,包括小商品市场的建设、市场顶棚的改造,摊位及下水管的改造,道路的拓宽等。但在道路拓宽过程中,却涉及到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在老市场的通道中,有一部分集体所有的空地一直被市场周边的居民占用着,用来堆放杂物,甚至有村民搭建了违章建筑。在此次市场改造中,该村的村书记YWB决定动员村干部拆除这些违章建筑,来拓宽市场当中的通道。这一做法引起了市场周边群众的不满,认为要尊重这么多年已经造就的一个既定事实。2012年4月底,村干部在 YWB书记的带领下强行拆除市场周边的违章建筑,受到了一些村民的抵制,当时整个场面非常混乱。

村民在2012年5月12日到向市规划局上访,而此次上访的组织者就是X村的非治理精英YDF。在YDF的指点之下,村民们恍然大悟,纷纷试图向比乡镇更高一级的政府去申请政策援助。2012年5月12号,大约20名左右的村民找到了C市的规划局。市规划局的相关领导对于上访村民的违章搭建行为进行了认定。同时向村民解释,依据市规划局的相关权限规定,此次改造只是在旧的市场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翻整,因此不需要市规划部门的审批。

乡镇分管党群工作的书记7月2日来到村办公室,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其中有以YDF为首的上访群众的5名代表。首先,王书记明确了村两委组织的此次市场改造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一件造福全村村民利益的好事,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但是,书记话锋一转,“从维护村庄稳定的大局出发,考虑到村民们在市场周边堆放杂物是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问题,乡镇认为还是大家一块坐下来,通过协商来寻求一种解决的方式为好。”于是,双方就如何解决村民们堆放杂物的问题进行了讨价还价式的讨论,会议整整持续了一天。最后,还是由书记最终表了态,要求村两委与村民们各退一步,村两委在进行道路规划时,把原来预定的市场内通道的宽度缩减一米,让村民们来堆放杂物,村民们也应配合村两委积极做好市场改造的工作。

从整个村庄事件发展的逻辑和镇政府就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在现有的村庄政治生态环境中,政治协商已经成为基层政府寻求问题解决的一种途径了。这或许是乡镇迫于压力的一种无奈选择,正如书记而言,“你来硬的,他就天天和你闹,他们有这个精力,镇里没有精力天天和他们纠缠,所以还是来软的,有事大家坐下来好好谈。在没有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了。”无疑村民群体性力量是促动乡镇做这一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多元派系协商民主与村庄治理的相关思考

(一)理想类型的构建

如果忽略各方面因素,我们可以构建出多元派系、协商民主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理想类型。在这个理想类型中,有研究者主观建构的因素,在现实中无法找到与之完全一致的模型。但这种理想类型就某种程度而言,是对现实存在的反映,揭示了多元派系、协商民主与村庄治理的内在逻辑关联。

1.通过协商达到村级事务的公共理性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这种协商中所需要的公共理性,或者说各方对于某一决策的共同认识,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地说一定能够达到。这对于一个已经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分化比较明显的农村社区而言,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正如罗尔斯所言,即使每个个人或团体都将其公共立场解释为其关心问题和利益的适当抽象,也会存在着各种公正标准或个人化的公正问题。但是在我们在对故事文本的描述中,确实也发现村级治理的民主协商,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村级治理的断裂,有助于达到村庄事务的公共理性。

2.派系协商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公开性

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制定活动而完成的。既然同意是民主决策的核心,那么经过民主协商产生的最终决策结果是更具有合法性的。而参与协商的各主体就更应该遵守经这种协商而产生的最终协商结果。这一观点也同样适用于存在多元派系的村庄。

公开性体现在其任何村务决策的产生,都是在各方关注之下进行的。这种关注来源于政府,各派系以及普通民众。也正是因为这种公开性,我们在协商的场景中就可以看到各派系成员能对各方支持某一决策的理由进行讨论和评判。也正是在这种场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幕后的或者说秘密的协定,如何被弄得无形可遁。这种无形可遁,逼迫竞争双方寻求其自身理由的正当性。这一方面也就意味着,协商制定的决策结果在理论上不会对哪一派系有太多的倾斜;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这种公共协商过程中,各派系学会了从大局出发,理性地看待决策的最终结果。派系间协商的功能,不仅仅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而是各持分歧的对手对于对方所持立场产生正当性理解的过程。这种理解一旦产生不仅会使双方更加理性,而且也更容易达成共识。

3.派系协商加强村务决策执行的责任性

如果村庄治理的结果是各方协商的产物,那么各派系执行决策就具有了更大的责任。这种责任性也就是由决策的合法性带来的。特别是那些对现有决策持不同意见的人,也会因为其参与了决策的过程,而变得更富责任心。这种对于共同目标的责任心,是建立在协商所构建的一种公认的普遍原则之上的,或者是大家一致认为这种协商是建立在对于共同目标的努力推进之基础上的。在村级治理过程,派系协商过程中的这种说服性,加强了各派系执行协商结果的责任性。

(二)现状及启示

1.村庄派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民主的平等主体。协商民主要求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各方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是平等的。每个参与协商的主体在协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对平等的身份。但就现实而言,派系在现阶段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村民在政治、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分化。虽然多元的派系势力可以成为政治协商的可能主体,但是我们无法在整个村庄内部达到主体上的完全平等,无法实现协商民主对于主体公平的价值信仰。而我们在此提到派系竞争与协商民主的本意,也在于尽可能使得各派系成为村级治理中平等的协商主体,尽管这种平等只是相对的。

2.派系主体的理性、宽容的精神有待于进一步形成。协商民主需要协商主体能够更为理性地审视自己,更为宽容地对待对方的意见,从而达成对某一问题的一致。这种达成一致需要主体能够超越自身的观点而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但这种理性、宽容的精神似乎并不是每个派系主体都具备的。对于现阶段的派系主体,我们不得不用审慎、质疑的眼光去看待。协商民主最终达成的各方利益的妥协,是基于各方对于其它方的需求和道德利益的尊重,而我们现实中更多的是,各派系博弈中的妥协,是出现某种均衡时基于被迫的妥协。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宽容、理性精神的形成,需要民主政治建设的长期有效的过程。

3.村庄公共利益的产生和认同将是一个艰难的进程。协商民主要求的是对公益的审视,也就是说各派系必须在协商中,无论从言语上还是观念上达成对于公益的寻求。但是村庄中的各派系主体,即使在公益已经成为一种表达正当性的符号象征的情况下,能达成对于公益的认识吗?派系本身就是村民利益多元化的产物,构建一种多种利益群体均为认同的公共利益,或者让多元主体认识到隐藏在社会政治生活背后的公共利益,是相对困难的。

4.派系竞争的目标并不在于实现理性驱动的共识。协商民主要求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驱动的共识,即发现对所有承诺根据平等公民做出的自由、理性选择判断结果而行动的公民需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在派系竞争中,这种共识也就是起先不同意见的派系之间能够同意某项被推荐的行动内容。但在利益日益复杂的村庄中,这种由理性驱动的共识很难达成。在派系竞争中产生的协商机制的目标并不在于达成某种共识,而是形成一种符合现存的派系权力格局的决策结果。这个决策的结果是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但并不是说是由理性驱动的共识在发生作用,而是各个派系经过博弈之后所达到的某种均衡。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派系协商的目标并不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而是相互都能接受的建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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