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一稿多投”防范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3-08-15唐兵
唐 兵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 610072)
一、学术期刊“一稿多投”现状评价
学术期刊“一稿多投”现象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从现有文献研究看,对“一稿多投”现象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认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因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一稿多投”,也是重复发表、多余发表或自我剽窃[1],因而,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第二种观点对“一稿多投”持肯定意见。骆鹏展[2]认为,现行出版、期刊界的游戏规则有失公平,作者与编辑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期刊编辑部对来稿拥有绝对的处置权,而不必承担责任义务,作者属于任人摆布的弱势群体。同时,编辑部稿件处理时限也不合理。鉴于此,他认为,应该允许作者“一稿多投”,但必须承担告知义务。谢智燕[3]从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认为,“一稿多投”并不应当具备违法性,而应当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并且认为,此举还可以促进编辑人员的水平,同时给作者以公道。第三种观点认为“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有区别,需区别对待。因为,“一稿多投”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一稿多投”,一稿未发;二是“一稿多投”,仅发一稿;三是“一稿多投”导致一稿多发。前两种情况具有隐蔽性,期刊社很难知道和查证,故此行为可以不予追究;只有第三种造成了有违《著作权法》的实际后果,因而应该禁止。
纵观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既然有法,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依必果。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界定“一稿多投”是有一定的时间和条件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同一文章投向不同期刊的行为都属于这个范畴,只有在《著作权法》法定或期刊社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将同一文章或相似文章投给多家期刊社的投稿行为才是“一稿多投”,所以无论是否造成“一稿多发”结果,也无论现行的用稿制度有多么不健全,但“一稿多投”终归是法律所禁止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现今,在作者队伍中存在一种怪相:个别作者急功近利,临近硕士、博士毕业、年终科研考核或职称评定时,就漫天撒网式的“一稿多投”,有的“一稿多投”者,其文章被某一期刊录用后也不通知其他期刊撤稿,从而导致“一稿多发”,使得期刊社的工作陷入被动。2003年有学者对我国54所院校的109名作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09人中64人(58.7%)有“一稿多投”行为,其中“一稿两投”134人次(87.0%),同时寄出78人次(50%),间隔3—180天(平均46.97天)寄出56人次(36%);一稿三投18人次(11.7%);一稿四投2人次(1.3%)。[4]
由此可见,“一稿多投”现象并不是某个作者孤立的个人行为,它正逐渐演变成一种集体有意识的行为。本来期刊社与作者应该是一个合作共赢的关系,他们共同承担着促进我国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使命,是一个彼此依存的利益共同体,然而在此问题上,二者始终相互对立、指责和博弈,一方面期刊社把“一稿多投”视为一种学术不端行为,斥之是不良文德和文风的表现,纷纷以各种招数反对、抵制和惩罚;另一方面,作者仍然我行我素,导致“一稿多投”现象在当下正愈演愈烈,几成肆虐横行之势。
“一稿多投”违反了学术期刊市场里的游戏规则,污染了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助长了作者不脚踏实地、不科学严谨、不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影响了期刊公正、严谨、诚信的声誉和形象,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出版资源。如果任其发展蔓延下去,势必阻碍中国学术的发展与繁荣,导致我国科研水平整体下滑和学术道德失范。
二、学术期刊“一稿多投”防范面临的多重困境
(一)有限的期刊供给无法满足作者发文的刚性需求
目前在我国出版市场上,学术期刊的总量在一定程度内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学术期刊所能刊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其有限。近年来,适应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和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的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评价中,发表论文是一项硬性指标:研究生毕业要发表论文,晋升职称要发表论文,单位科研年终考核也以发表论文的数量为一定依据,有的学校和单位还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否则不予毕业,年终考核不予合格。而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10年数据显示:高等教育学校(机构)专职教师总数1406808人,教研机构人员32721人;在校博士258950人,硕士1279466人(此数据不包括成人和网络教育的本专科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数),共计182.7945万人。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1年全国新闻出版业情况”显示:2011年全国共出版各类期刊9849种,每10万人拥有期刊0.758种。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期刊2516类,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4920种,两者相加学术类期刊共7436种,每10万人拥有0.572种;如果全国7436种学术期刊只用来满足高等教育学校这一个系统,人均也才0.0025种。如果再加上全国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科研机构,全国军队学院和科研院所,全国干部院校和党政机关专门研究机构,我国学术理论的研究队伍还会更加庞大。
因此,在这种制度下,屈指可数的期刊成了作者争夺的战地。有人粗略计算过,按照现在许多高校对硕士研究生发表两篇论文,博士生发表两篇SCI来源期刊论文或CSSCI来源期刊论文的要求,我国学术期刊至少还需要3000种。所以,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国无论从学术期刊总量,还是人均期刊占有量,都存在巨大缺口。于是,不断增加的发表文章的社会需求与有限的期刊资源形成的矛盾,为“一稿多投”现象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
(二)现有的“软约束”对“一稿多投”行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对“一稿多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不明确、处罚透明度及力度不够,是造成“一稿多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我国,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一稿多投”为“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之一,必须坚决制止,对于这种行为要“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但如何处理,该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细化;201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15日、30日是对作者和报刊社的法定约束期限,具有双向限制性。从《著作权法》看,对“一稿多投”行为并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具体惩罚措施,只是对处理稿件时间做了规定。而期刊社通常也是按《著作权法》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约定稿件回复时间。但是,从法理分析,“报刊社约稿通知并非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对投稿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参考作用。如果发生纠纷,该约稿通知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⑤因此,一些期刊社的惯常做法就是,加强内部用稿管理,对违规者要求道歉并退回稿酬,或者像《青年与社会》杂志那样将“一稿多投”作者列入“不受编辑部欢迎”的“黑名单”进行公开的谴责和“封杀”,或是向作者单位通报、建议取消有关科研评奖的参评资格并给予适当处罚;或者成立期刊联盟联合起来进行网上审查。但事实证明,用这些方法来医治“一稿多投”,违法成本太低,无异于隔靴搔痒。
尽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合同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已经与作者签订过使用许可权的报刊单位和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即在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稿件不能按期使用或期刊越权许可其他媒体使用,期刊社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作者一旦出现“一稿多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期刊社的损失。但现在出现的“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的现象,大多来自没有彼此约定,这样,责任追究自然难以认定。
此外,一些科研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违背职业道德,对违法违规者揭露不力,或是视而不见,或是处罚阳奉阴违,这些有意庇护态度和行为也为“一稿多投”行为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相比国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高处罚成本,我国对“一稿多投”行为既没有明确、有力的制度约束,更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现行的条件下,“一稿多投”演变为一种名利双收的手段:有人籍此获得各类职称晋升、有人籍此毕业,有人获得各种科研奖励的机会。发文带来的巨大投入产出比,客观上纵容、鼓励了“一稿多投”行为的蔓延。
(三)期刊社与作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审稿效率低下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拥有比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不完全的信息”[6]。而在期刊编辑选题策划、组稿和审稿的各个环节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多种原因。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期刊社与作者的工作岗位不同,因而,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也不同。作为供给方的期刊社,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在稿件处理方面处于绝对优势,而作者对期刊社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获得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期刊社在期刊出版发行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期刊与作者之间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造成期刊社权力异化和任意化,作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比如《著作权法》中提到了期刊30天的稿约的时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使得大多数期刊社审稿回复期限约定为一个月或两个月。虽然有人质疑过期刊社处理稿件时限的不合理之处。但事实上,这项规定对期刊社而言,也是形同虚设。有的期刊社用稿、退稿制度随意性很大;有的并没有在约定审稿回复期内反馈稿件处理意见,发出的用稿通知的时间有的已经远远超过了约定的审稿期限;有的期刊社只对拟用稿件寄发用稿通知,对不采用稿件就不反馈信息给作者。有的期刊社干脆在征稿启事中明确规定“对投稿不予退稿,请自留底稿”,因而,作者发出稿件后,往往是既没有被刊用的消息,也没有不被刊用的消息,这就是一些期刊社常有的“投稿回空”[7]现象。
期刊社的这些现状无疑人为地强化了期刊与作者的信息不对称,干扰了作者对期刊社用稿信息的正确判断,激发了作者的恐慌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其直接危害就是刺激了“一稿多投”现象的泛滥。由此可见,对于“一稿多投”,作者负有主要责任,但期刊社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学风浮躁,学术急功近利导致学术诚信下降
“一稿多投”映射出当前我国学风浮躁和学术诚信的缺失。众所周知,踏踏实实是科研工作者的本分。科学研究是一项十分艰辛而又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要作出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发表具有重要价值的学术论文,需要付出研究者巨大的艰辛和努力。然而,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制度不健全和市场经济拜金文化的负面影响,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受到较大冲击,也逐渐从重道义转向重功利。而且,在唯经济论的指挥棒下,功利倾向在我国社会蔓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向来被视为象牙塔的学术领地也不再是一块净土。学术界功利色彩、浮躁心理也日渐加剧。比如,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和研究机构,甚至一些党政事业单位,都将学术研究与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甚至政治权利直接挂钩,把学术科研成果发文的数量和刊载的期刊级别视为衡量、评价、考核的最重要的硬指标。有的高校科研考核就要求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必须出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若干论文,普通教师也必须每年发表多少学术论文,晋升职称也必须有一定量和一定级别的发文要求,甚至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才能毕业。这样的学术环境对高校师生和科研工作者的腐蚀尤为严重,致使其失去对学术殿堂的敬畏。于是,一些教师、学生以及科研工作者受到各种竞争的撞击和利益的诱惑,名利思想膨胀,研究动机扭曲,科学精神丧失,挖空心思,甚至不择手段,搞短、平、快,故意“一稿多投”,以求“广种薄收”。2011年,《南方日报》报道了河南大学副教授王浩斌3年发表273篇论文一事,众多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王浩斌的“论文高产”,大量是因为“一稿多投”造成的。有人粗略估计“同一篇论文在不同期刊上发表”的现象出现了至少18次。[8]虽然“学术超人”王浩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学术上争名夺利,视学术为手段、获利工具的作者还不在少数。“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盛行正是时下学风浮躁、学术道德滑坡的必然结果。
三、“一稿多投”防范的路径安排
“一稿多投”是一种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当下,这种行为正由个人行为演变为群体性行为,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这种态势和危害不容小视。寻找解决路径,必须考虑符合政策要求和现实可行性。2012年7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办法》对我国报刊业存在的“小、散、滥”的结构性弊端提出了转企改制等的改革要求。可以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期刊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还会加剧,靠增加期刊数量来解决“一稿多投”问题,显然是完全行不通的。
不可否认,“一稿多投”防范困境的背后,反映的是微观主体自身的道德和责任的缺失、期刊社与作者之间信息渠道还不够畅通、期刊出版制度及其惩罚机制还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法律、期刊社、作者三方面入手,采取“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强化预防制度建设,对作者加以严格约束,使“一稿多投”无生发的机会和条件;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每一个“一稿多投”行为者都受到严厉惩处。即通过期刊立法、学术管理制度、期刊社用稿制度的完善和作者守法意识和道德的提升,促使自律和他律形成合力,从而有效遏制“一稿多投”行为。
第一,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树立严谨治学、诚实研究之风。教育部原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曾指就解决学术造假问题提出了四种力量,一是道德力量;二是行政力量;三是法律力量;四是媒体力量。这四种措施同样适合惩治“一稿多投”行为。从内外因关系看,“一稿多投”行为的主要因素在于作者自身的道德失范,所以,道德力量应该最为重要。如果作者缺乏学术道德,缺乏诚信自律,那么纵然外在力量再大,“一稿多投”行为只会暂时收敛,也会择机死灰复燃。所以,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应该是每一个作者的重要责任和必修课。西方许多国家的科研机构都非常注重对年轻科研工作者的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德国马普学会要求进入该学会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先接受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的科研实践的培训,并要求受训者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科学道德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9]这种预防和教育学术不端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规范和约束期刊社行为,健全期刊社审稿、用稿制度,构建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期刊社而言,一是应该转变观念,树立为作者服务的意识,建立作者和期刊社的平等关系。二是加快审稿周期,期刊社收到稿件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尽早通知作者稿件的处理结果。三是与作者签订合同。合同书上明确要求作者签署“专投本刊”和“期刊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等条款,并加盖作者单位公章,以利于作者单位把好第一关口。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期刊出版“惩防”体系。制度建设的主体涉及国家期刊管理主管部门、期刊社、以及学术机构等三个方面。杜绝“一稿多投”首先在于作者自律意识的觉醒,但不能只靠自律而没有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与创新才是最根本之策。教育部一贯重视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建设,注重从弘扬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查学术不端行为两方面加强学风建设。新世纪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在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出台的相关文件对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2012年11月陕西省教育厅正式通过其网站公示《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明确将“一稿多投”等9类行为列入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解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理。《细则》还包括问责制度,要求“高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并实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高等学校,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但是,当前我国对包括“一稿多投”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还主要停留在道德谴责和学术惩罚层面,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还缺乏依据。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一稿多投”行为仍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是期刊立法上的欠缺。今后应加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当务之急,迫切需要修订完善《著作权法》,为高校、科研机构惩处学术不端和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途径。
[1]摘自:任胜利编著.英语科技论文撰写与投稿.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8.
[2]邵益文主编.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关于“一稿多投”问题的思考[M].//.新形势 新思考.中国编辑学会第十届年会论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90.
[3]谢智燕.浅析一稿多投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EB/OL].光明网,-http://www.gmw.cn.2008-02-19 10:55:04.
[4]梁丽娟,罗磊,姜振强等编著.医学论文的写作 英译与投稿[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295.
[5]王玉林.论报刊社征稿启事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兼与宾长初先生商榷[J].图书馆论坛,2001,21(6):39.
[6]转引自:方平.编辑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探析[J].中国编辑,2010,(4).
[7]陶范.“投稿回空”现象刍议[J].新闻出版交流,2000,(6).
[8]涉事副教授至少“一稿多投”18次[N].南方日报,2011-12-07.
[9]孟伟.西方发达国家如何应对科研不端行为[J].科技导报,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