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幸福意蕴初解
2013-08-15郝立丽张明杨
郝立丽 张明杨
(1.泸州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四川泸州646000;2.泸州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幸福是道德哲学的一个永恒主题,对于幸福的追求和理解贯穿于人类历史生活的始终。《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1846年合著的批判费尔巴哈和青年黑格尔派、系统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著作。围绕《形态》进行解读,在学术界一向炙手可热,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自然不能绕开这一文本。《形态》创作的主要目的,虽然是批判论敌、确立唯物史观,但其文中对劳动、分工、私有制和共产主义等一系列核心概念的分析和论述,折射出他们对劳动者幸福的深切关注,显现了丰富的幸福观思想。
一
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这段话批判了分工对人的活动的限制,描述了未来理想社会人的活动情景,形象生动,在学术界广为人知。特别是“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做事的观点,更是触及了当下时代人们生活状态的被迫性和不自主:个人被束缚在各种既定的密封的社会关系之中,无从冲破;被局限在一个几乎不能动弹的位阶上,无法跃升。个人所从事的活动是百般努力意图逃离这种生活状态的活动,而“逃离”则意味着个人的生活、个人的活动、个人现实的劳动不为他的兴趣所指向。一旦这种现实的劳动状况支配了每天生活的全部抑或是个人生命的全部历程,没有了那种专注、激情、愉悦的生活状态,换句话说,每天从事的是一种不能跟随自己兴趣的劳动,那么,这样的个人是令人同情的,其生活也就无所谓幸福可言。
幸福是能够自由地劳动,是一种不受束缚的生活状态。劳动应是劳动者自由而为、自主掌控,而非外界强加给予;劳动应是多样全面的,而非单一、机械式的重复。被迫和不自主的劳动,造成了个人生活状态的异化,其结果是造就了片面属性的人;只有破除劳动种类的单一性和空间的狭隘性,劳动变成自由的劳动,才能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劳动只有被劳动者看成属于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在劳动的意义在自己之外而劳动,劳动的结果才是真正属于他的;劳动只有被劳动者加入了自己的兴趣,劳动的过程同样也才是属于他的。对于大工业社会工人阶级的劳动状况,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到:“劳动,在他们那里已经失去了任何自主活动的假象,而且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于是,劳动是否自由或自主,就被提到了能否维持生命、保障生存的高度。具体层面上的劳动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活,而个人生活不外乎以过得幸福为最高旨归;如若不能实现劳动的自由,在作为生存基础的生命的存在都成了问题的情况下,更遑论个人幸福了。因此,只有从事自由的劳动,实现“……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劳动者才能真正获得生活的幸福。在《形态》中,解读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必须澄清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劳动与幸福的关系。自由的劳动是幸福的本质,并不必然表示劳动本身就是幸福的本质,甚至劳动都不是幸福的源泉。在对幸福的理解上,除了要考察劳动本身以外,更重要的是考察劳动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的形式、劳动的过程和劳动的结果等,都会制约个人现实的幸福感。作为一种客观的现实活动,劳动从人类诞生那一天起就一直在进行着。虽然每一时代的生产力在不断进步,社会文明在不断提升,但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是不能宣称幸福的时代已经到来,我们依然不得不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奋进。成千上万年的劳动史并不是一部人民生活的幸福史。劳动依旧在进行,而幸福却没有实现,这说明在劳动和幸福之间仍然需要打通很多关节,纯粹的劳动不仅不能引致幸福,有时反而会成为不幸的根源。人类的一部劳动史本质上是一部异化的劳动史;历史不缺劳动,缺的是自由的劳动。第二,关于劳动与物质生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生存和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在历史上,禁欲主义的幸福观禁锢个人的自然欲望,把幸福安放在飘渺的灵魂世界,以换赎现世的苦难,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幸福可言;享乐主义的幸福观放纵欲望,注重现实物质生活的富足,自然也无法领略人生幸福的真谛。诚然,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摒弃了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享乐主义,但是,能否据此就认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合一是幸福的主旨呢?这里似乎涉及到了幸福的二重性问题:一方面,幸福必须奠定在现实的物质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幸福又是个人基于现实生活的一种主观感受。但是,正如财富只是幸福的必要条件一样,物质生活并不构成幸福本身的一部分,充其量只是实现幸福的一个前提;同时,幸福也不能完全被视为精神层面的主观感受。幸福是一种真实的生活状态,“主观感受”只是幸福的观念形式,并不是现实的幸福本身。
二
是什么妨碍了劳动者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分工。因为“……分工不仅使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首先,分工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了截然对立的两部分:一部分人从事着维持全部人生存的物质劳动,一味地劳动、一味地生产,居于社会的底层,遭受盘剥和压迫,处境悲惨;一部分人则居于社会之上,远离劳动,坐享其成,生活安逸。如果说还有幸福可言的话,那也仅仅只是剥削者的幸福,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幸福则是天上的云霄,高不可及。其次,分工的发展产生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特别是在自发性的社会之中,现实的劳动变成了劳动者的对立面。“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因为分工的自发性或自然性,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无法自行调节,于是矛盾的结果就表现为共同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压制,劳动的为我性让位于劳动的利他性。
既非“为我”,对我即为“被迫”,继而成为一种常态,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就“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因此,只有实现劳动的自由,个人构成的共同活动是自觉自愿而非自然形成的,共同活动形成的社会力量,才会被看成是属于劳动者自身的联合力量,劳动者才会享受他们自身的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才可消弭,个人和社会才能达到统一。在统一的旗帜之下,谋求社会共同利益的活动才能真正惠及到个人。个人的劳动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且通过个人的所有来达到社会的共有;劳动的整个过程和作为产品——表现为财富——的劳动结果才能真正为劳动者所支配;个人达到了索取和贡献的统一,在自我维持的同时得到人生意义的满足。
分工只是妨碍幸福的外部形式,与分工相伴而生的私有制,才是摧折人们幸福的根本原因。正如《形态》所言:“分工和私有制是相同的表达方式”,这里的私有制即谓阶级社会的所有制。因此,“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只不过“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分工是劳动的组织形式,所有制则是劳动的结果,反映的是社会各阶级对劳动产品(财富)的占有状况:“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因为分工的自然性,导致了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个人利益得不到维护,劳动的结果也就不为劳动者所有。劳动与财富出现分离,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与自己占有的财富之间不成比例,财富的创造不但不是劳动的激赏,反而成了对劳动者的惩罚。这种不与劳动的产品相一致的劳动,固化了一种对立、压迫性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劳动者的劳动不断地再生产出来,最终导致了劳动者世代的不幸。幸福不以财富为基础,却以财富为前提。幸福是建立在能够自我生存基础之上的一种更高的生活状态。在劳动者的劳动仅能维持他个人生存的情况下,幸福是无从谈起的。
三
人是社会中的人,个人的劳动始终是整个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制度状况决定了劳动的状况。以往的社会制度,因为劳动的不自由,也就不可能逼近幸福本身。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在自发的劳动和盲目的社会力量控制之下,社会分工被异化为劳动者片面发展的手段,所有制则异化为有产者的私有制。而要消灭这种异化,就必须具备客观的前提条件: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劳动创造的财富不能充盈,有产者为了尽可能扩大自己的利益,总是借用国家或共同利益的幌子对劳动者进行“合法的”剥削。社会被异化为国家与个人的对立,人群被异化为有产者和劳动者的对立,生活被异化为劳动和享受的对立。在异化的社会关系之下,个人的劳动总是外部强加的、异己的劳动,表现为悲惨不幸的生活状态。而这一切的改变,必须通过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实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只有共产主义运动才能消除劳动的自发性和社会规律的盲目性,推翻以往旧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将自发形成的前提,置于自觉地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共产主义实现了劳动和社会关系自发性和自觉性的融合,社会活动的共同力量和实际上代表有产者个人利益的普遍利益,真正变成了劳动者的个人力量和个人利益;随着社会关系异化的解除,劳动变成了自由的劳动,劳动者才能获得一种幸福的生活状态;随着现存社会制度被共产主义所取代,传统的所有制也会被消灭,分工从限制劳动者的活动范围变成了劳动者全面发展的手段。对于旧制度而言,我们说,分工和所有制构成了幸福的障碍,然而,共产主义并非一般地消灭分工和所有制;相反,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在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分工还会不断发展,但已经不是在加剧劳动者的片面性,而是为了不断丰富劳动者的全面性,丰富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而对于所有制,共产主义则是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公有制,以保证生产资料能够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和自觉地组织社会生产。
之所以说真正幸福的实现在于共产主义,还因为共产主义能够实现幸福的本质——自由的劳动。“迄今为止的一切革命始终没有触动活动的性质,始终不过是按另外的方式分配这种活动,不过是在另一些人中间重新分配劳动,而共产主义革命则针对活动迄今具有的性质,消灭劳动”,“而无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迄今为止的社会的生存条件,即消灭劳动”。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两次提到“消灭劳动”,并不是说消灭劳动本身、从此不再需要劳动,其意在指消灭以往的劳动、以往劳动的自发性和被迫性,把劳动转变为自觉的和自由的劳动。显然,在以往的社会制度中,由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劳动性质的根本变革是无法实现的。劳动本身无法发生质变,生活不幸的根源也就无法根除。只有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劳动实现了自觉、自由、自主,社会性的生活关系日益扩展和丰富,个人才能身临幸福之中,因为“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又是同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以求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同样,劳动向自主活动的转化,同过去受制约的交往向个人本身的交往的转化,也是相互适应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