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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犯罪“群”*

2013-08-15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新生代罪犯成人

刘 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学报编辑部,北京 100048)

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分化已经越来越明显,并由此派生出各种各样差异巨大的“群”:当老板的形成“老板群”;打工的形成“打工者群”;干个体的形成“个体户群”。而那些触犯法律的,则形成“城市犯罪群”。这个特殊的群体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所占比例也许不大,但其对城市造成的伤害却十分巨大。正因为如此,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犯罪没有姑息的道理。虽然在许多时候,这个群体的犯罪是在多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发而成的,并非应该完全归咎于个人,但是,无论如何,犯罪作为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力量,不仅应该被杜绝,而且实施者应该受到惩罚。所以,对新生代农民工中的有些人来说,即使拥有无数可以“减刑”的理由,其仍然不得不为自己的“犯罪”承担应该承担的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因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肆意妄为、伤害他人、伤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借口。那么,构成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犯罪群的究竟是些什么人呢?

(一)青少年

《法制日报》在2011年5月31日曾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90后”居多 亟待建防控体系》[1]为题载文转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王小川的谈话称,在未成年人犯罪者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者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群体,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其中的原因,通过该文引述的具体数据可以找到答案。在2009年,扬州市两级法院共审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383名。这中间,新生代农民工为168名,所占比例达到38.86%。到2010年,“这一比例提升到40.42%”。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趋势是逐年增加。此外,郭开元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状况调查报告》[2]一文中称,其对16—30周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周岁至20周岁”,所占比例达到了63.6%,远远超过半数。而其中16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罪犯的比例为23.2%。显示,即使同为未成年罪犯,“低龄者”所占比例较“高龄者”要低。实际上,另外一个数据正好证明了这个判断的正确:该文作者发现:“18周岁以上至30周岁以下的成年罪犯”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所占比例高达76.8%。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犯罪的高发年龄并不完全在未成年期,而是接近成年期与成年不久,即20岁前后。这个年龄段的人,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叫“青少年”。我们通常称呼这个时期为“青春期”或“青年初期”。这个时期对个体而言,是一个脆弱、多变、缺乏稳定性的时期。《青春期重要特征》[3]一文在谈到“青春期”问题时认为:

首先,“青春期是一个过渡时期”,是“个体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极其特殊的一个时期。这个时期,由于伴随“性别”特征逐渐突出的,是个体“具有了与儿童明显不同”的社会行为能力与心理特征。其不仅在许多方面不再选择完全依赖成人,而且“逐渐有了一定的特定意向和责任感”,并且,自己决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意愿日益增强。这显示,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意识。但是,这种“独立”和“自主”并不具有“彻底”与“完全”的意义,往往只是以“愿望”或“想象”的状态存在。所以,在精神与心理上,仍然需要父母的关怀与体贴。另外,在物质生活方面,其也仍然离不开父母的帮助和支持。道理在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是介于“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半成年人”,处在生理与精神“断奶期”的“危险”与“不安分”中,具有左右摇摆的不确定性: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人”,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儿童”;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成人”的某些特质,又在许多方面未脱尽儿童的懵懂;许多方面还像儿童一样幼稚却不再愿意接受像儿童一样的管束;没有能力想成人一样行事却不得不学着像成人一样行事。他们因此而“成为社会学上所说的边缘人”,同时也成为并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过渡人”。正因为如此,虽然在面对刑事责任时不得不有所承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一些罪犯并不需要对个人的所有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青春期是一个变化时期”。这标志着从身体到精神都处于未定型、难把控、摇摇摆摆的过程中。在这个特殊时期,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在经历日新月异的迅速改变,从“外貌、行为模式、自我意识”到“交往与情绪特点、人生观等”都在逐渐向“成人”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变化速度太快,使他们一时不知如何是好,难以适应,导致“困扰、自卑、不安、焦虑等心理”问题频发,以至于产生出各种不良行为。他们究竟会向何处去?他们的未来究竟会怎样?答案是不确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青春期是一个既可以预测、又不可预测的时期”,是一个变化不定的时期。在这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情况或问题”,除非天才,很少有人能够准确预测。

再者,“青春期是一个反抗时期”。叛逆、极端、非理性、任性是这个时期许多青少年的共有特征。他们往往以成人难以接受的方式表达各种有理或无理的诉求,挑剔而苛刻。因此,德国著名儿童心理学家夏洛特·彪勒将这个时期称为“消极反抗期”。这种“消极反抗”的具体表现就是:以各种形式的对抗、对立、冲撞、怀疑激烈地否定一切,包括“以前发展起来的一些良好”品质,并进而引发其以“抗拒态度和行为”表达“对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生活的”必要规范以及约束的不接受。这种状况一旦失控,结果就是导致其走上“不利于他们的社会适应的”迷途。

另外,“青春期是一个负重时期”。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处于青春过渡期内的青少年,“要逐渐担负一部分由成人担负”的家务或社会事务,即负起对家庭和社会应该负起的责任。这无疑给并未成长到成熟程度的他们加重了负担。其二,处于青春期不断变化过程中的青少年,不仅要更多地依靠自己来处理“由身高、体重、肌肉力量等的发育成熟特别是性的发育成熟”所生产的各种变化以及引发的各种问题,而且还要在屏弃“各种孩子气、幼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同时”快速接受并构建起属于自己的“较为成熟、更加符合社会规范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这是一个并不轻松的过程,必然增加其心理压力与迷惘和不知所措的烦恼。其三,处于青春反抗期内的青少年,一方面要把握和控制好“自己的反抗倾向”,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与社会的正常关系”。然而,要在这二者之间取得平衡需要比较高超的技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失足”。这个学习平衡的过程,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增加了其压力与烦恼。与此同时,“异性兴趣、异性交往、繁重的学习任务等”也会成为他们的身心负担的来源。因此,美好的青春期本质上说来,其实并不是一个轻松的、无忧无虑的时期。

由此可见,所谓“青春期”实际上是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期。伴随着身体、心理以及智力的不断发育,既能够获得成长的快乐,同时也不得不接受成长烦恼和危险的考验。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学校、社会的积极引导与帮助,当然,更需要家庭的关怀与体贴,以加速其获得正确的行为能力。因为家庭是孩子最后的避风港。失去家长的支持,即使已经成长为青少年,也会有成为断线风筝的感觉。

可惜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的青少年,许多人都曾经生活在“家长缺位”的环境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状况调查报告》[4]一文提供的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有25.5%为留守儿童,14.9%为流动儿童。而无论是留守儿童还是流动儿童,其家庭生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缺乏来自父母的完整的陪伴与关爱。这使他们在幼年乃至少年期的成长过程中,无法得到必要的指导和行为规范的指引,最终酿成悲剧。这是个体身心发育过程中“亲情”营养缺乏的恶性结果。

(二)低学历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状况调查报告》[5]一文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有80%的人只接受了初中及以下的教育。其中,初中未毕业的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4.7%;初中毕业的次之,达到25.9%。这表明,受教育程度越低犯罪的概率越高;受教育程度越来低越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正是唐代韩愈在《师说》一文中将“师”定义为“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道理所在。作为教育者的老师,既是“道理”的传播者,“知识”的传授者,也是“困惑”的化解者。而所谓“道理”就包括了许多做事做人的“规矩”和“法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而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许多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成为“法盲”。至于其究竟“法盲”到何种程度,该文作者同样提供了一组数据。透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制教育”如何“删除”了他们:“83.4%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在犯罪时,44.1%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53.8%的意识到是在犯罪,但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可见低教育程度导致其法律知识匮乏。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其甚至无法建立起必要的法律意识,最终是走上犯罪道路。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收入也不会高。低收入者为增加收入,往往有犯罪冲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状况调查报告》[6]一文提供的数据显示,超过“80%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所从事的是“底层”工作:或者是普通打工者,或者是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其中, “普通打工者占45.8%,服务行业人员占36.5%”。这充分说明了受教育程度低与低收入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其中的道理《为什么要接受大学教育》[7]一文有透彻的阐释。该文的第一句话就是:大量事实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读过大学的人普遍比那些高中毕业生的薪水高,而高中毕业生又比那些初中毕业生薪水高”。这清楚地告诉人们:“来自教育的训练可以使人挣钱的能力得到提高”。而该文对接受更多更高层次教育重要意义的进一步解释包括:

其一,教育能够赋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技能。对此,该文强调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艺术家、医生和地产商同时走过同一条街道,他们所关注的事物不可能完全一致。不仅关注点有差异,而且他们还会“以一种没有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所不可能使用的方法对所选择的事物”进行不同的解释,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产生出不同的效果。这得力于他们接受过的“专门的、特殊的训练”。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更高的教育程度能够帮助人获得更高超的谋生技能。

其二,教育能够赋予人们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信念。也就是说,在遇到同样问题和麻烦时,那些受过更多、更高层次教育的人能够更全面地、更深刻地认识问题和麻烦,并且有能力找到更多、更恰当的方式处理它。因为更多、更高层次的教育不仅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也能够教会人们许多“解惑”之道。所以,在面对问题和困难时,高学历的人往往更自信,也更有能力解决问题,克服困难,以此获得较为“复杂”的收入更高的工作机会。相反,“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既看不到错误的存在也找不到弥补的方法”,往往难以独自应对问题和麻烦,这使得他们能够获得的只能是相对“简单”的低收入的工作。

正因为如此,现在“雇主大多喜欢聘请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因为雇主相信:优秀大学生的“思想和观念远远高出没受过教育的人”。这就是高学历与高收入相辅相成的现实写照,也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低学历者不能进入高收入行业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犯罪“群”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其不仅大多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而且大多是只有初中以下学历的低层次教育接受者。了解了这些情况,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时真正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因为盲目所导致的失误。这既是对新生代农民工罪犯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社会负责任的表现。

[1][袁定波.新生代农民工犯罪“90后”居多 亟待建防控体系[N].法制日报,2011—5—31.

[2] [4] [5] [6郭开元.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状况调查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4).

[3]青春期重要特征,http://www.gdgzez.com.cn/jzxx/qcqjy/201005/1749.html

[7]乔治 汉弗瑞.为什么要接受大学教育 [J].课堂内外 (高中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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