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贵州省县级水土保持工作对策研究
2013-08-15罗勇
罗 勇
(贵州省麻江县水利局,557600,麻江)
贵州省2010年开始实施“工业强省”战略,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国发2号文)出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形势要求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水土保持工作新途径,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结合长期工作在水土保持建设管理一线,对基层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以来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域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贵州省县级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是根据“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发展的要求,大批开发建设项目纷纷落户各地,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不可避免地要大面积扰动地表,破坏、占压基本农田、林草植被等,造成局部地区水土保持功能严重衰退甚至丧失。同时产生大量弃土、石渣、建筑垃圾、尾矿等废弃物,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恶化了生态环境。
二是水土保持规划与工业发展规划不同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后,一些原来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被划定为工业用地,水土流失防治思路需要及时调整。
三是部分经济基础较差、财政薄弱的县(市、区)为能在招商引资中取得主动,往往会以减免税费、减少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减轻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作为优惠条件招揽客商,出台一些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造成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较为被动。有的则不考虑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在建设资金未落实或缺口较大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上大项目,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难以落实。
四是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发展自主权,省人民政府下放了185项行政许可、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到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后,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许多原由国家、省、州业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权限相应下移到了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贵州省县级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经济发展轻水土保持
以麻江县为例。麻江县水热条件较为优越,当前林草植被保存较好,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较强,因水土流失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矛盾还未完全显露出来。但一些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施工单位对水土流失的危害认识不够,不珍惜水土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及个别行政领导存在重经济发展、轻水土保持,只管眼前的经济发展和政绩,不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出台了一些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干预了正常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
2.县级水土保持工作队伍建设滞后
一是机构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编制偏少,部分人员在编不在岗。以麻江县为例。当前麻江县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只有水土保持监督站 (县水利局下属正股级部门)1个部门,未设置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不能依法对全县水土流失状况及水土保持成效进行有效监控,造成职能缺失。因监督站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行政人员的规定不一致,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监督站编制只有2名,而工作职责除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及部分中心工作外,还要参与其他股、站、室的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人员编制太少使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尚未组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具体工作时只能邀请省、州专家评审或临时性召集部分未经上岗培训的水利水保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不够规范,评审质量和效率不高。
二是水土保持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设备、器具简陋缺乏。麻江属国家级贫困县,地方财政极为薄弱,每年能够安排并落实的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太少,根本无法满足开展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
3.水土流失治理速度缓慢
一是水土流失治理投入严重不足,迟滞了治理速度。由于麻江县不是全国和贵州省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上级财政对该县水土流失治理投入相对较少,而县级财政又较为困难,无力安排足够资金投入治理工作,影响了治理速度。加之上级财政下达的水土保持项目补助标准偏低,存在较大资金缺口,难以完成下达的治理任务。
二是部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深度不够,规划布局不够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益的正常发挥。
三是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较低。首先是一些水土保持项目实施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施工质量和建设进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其次是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管护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建成后的水土保持设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4.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滞后
一是部分生产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只管经济利益,不顾环境保护,在生产建设中不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是行政干扰影响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可先开工再完善水土保持手续,先投产再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等一些与水土保持法规相抵触的招商规定,严重干扰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一些水利水保部门和执法人员管理观念陈旧,存在畏难思想,工作消极被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效率不高。
三、建 议
1.加强水土流失警示教育及新水保法宣传工作
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水保宣传活动,特别是那些对人民生命财产已造成重大损失,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及生存条件已构成严重威胁的水土流失灾害案例要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要尽快创造条件将水土保持列入全县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干部理论教育培训内容,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学时开展水保知识教育和学习活动。
二是水利水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宣传新水保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争取领导的理解和重视,进而加大对水保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为顺利开展水保监督执法工作打好基础。
2.加强水保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要及时解决水保机构缺失和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水利水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编办、人劳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新时期水保工作需求,结合水管体制改革,依法对水保部门的职责、机构及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要适应形势需要,及时组建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参加上岗培训,进一步规范水保方案评审程序管理,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水保工作经费投入,及时配备办公、办案、勘测、设计等相关工作设备、器具,有效改善水保队伍装备和工作环境,为全面正常开展相关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装备保证。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保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3.提高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和质量
一是要紧密结合工业发展规划,开展全县水土保持规划修编,加强相关项目设计内、外业工作质量控制,提高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设计水平,为开展后续工作提供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技术依据。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水土保持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大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格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工。同时要加大对已建成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力度。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要妥善解决对改善民生或为本县财税收入有较大贡献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整改问题,减少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政干扰。要积极与相关项目业主沟通,拟定出一套对正常施工或生产运行影响最小的整改方案,报县委、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实施,使相关领导及部门知晓、认可并支持水利水保部门的执法决定。在实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政府出资项目一定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支付能力,量力而行,有重点、有选择地上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对客商的近期财务状况、信誉度等综合实力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防止招入综合实力差的客商,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足造成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无法落实的情况发生。
上级水保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水土保持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基层水土保持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办法,有效防止问题扩大和决策失误。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J].中国水利,2011(4).
[2]李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初步解读[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
[3] 徐筑燕,唐正繁,单晓娅.工业强省战略知识读本[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
[4] 李飞,郜风涛,周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