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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贯彻融合发展思想研究

2013-08-15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李梦林

国防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防防空规划

■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李梦林

人民防空建设贯彻融合发展思想,应确立以下主要目标方向。一是融入国防战备建设规划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坚持军事斗争准备龙头地位不动摇,围绕有效履行防空袭根本使命任务,结合辖区国防战备尤其是防空袭作战准备,把人防建设纳入到国防战备建设体系之中,从空情预警、重点目标防护、疏散隐蔽、防护工程、物资储备、通信保障、训练演练等多方面进行对接,形成一个上下兼容、防反兼备的区域备战整体,有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二是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实现良性互动。依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建设大干快上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搞好沟通协调,把人防建设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兼顾防空防灾需要,在人防建设中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市场”与“战场”的有机统一。三是推动人防建设投融资多元化,实现互利共赢。坚持宏观调控与引入市场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建设,走开人防工程市场化、资本化开发利用新模式,促进人防建设社会投融资的规范化,形成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方式,实现互利双赢。四是科学开发利用人防资源资产,服务改善民生。利用人防指挥设施、信息系统、防护工程、疏散基地、专业队伍、宣传阵地等人防战备资源,为政府应急管理、抢险救灾、发展经济和市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推进人防资源开放共享,改善服务民生,积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贯彻融合发展思想的基本实现途径,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府主导,创建融合环境。政府是人防建设的主体,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进行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法律规范,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强化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从国家层面上讲,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人防建设融合发展问题纳入决策范围,从顶层上加大编制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协调力度,为人防建设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地方政府层面上讲,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显效与潜效的关系,切实把人防建设作为政府工程,给予大力的政策支持,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与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运筹、同步设计、同步推进,从而形成上下同步、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宏观统筹,理清融合思路。融合是相互的,不是简单的“谁加入谁、谁支配谁、谁服从谁”的问题,是国家整体建设的两个方面。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应该从宏观调控入手,解决好“怎么融”的问题。一是要在建设规划上融。切实把人防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尤其是要纳入到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当中,实现一体化宏观调控。二是要在建设方案上融。政府分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人防部门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能与行业部门结合的项目就不自己铺摊子,能联合建设的就不再另起炉灶,该联合的联合,该投入的投入,形成一体化建设方案。比如:疏散基地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三是要在建设标准上融。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对现有的人防和民用建设标准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既兼顾到防空防灾需要,又照顾到民用建设技术水平和承受能力,形成互为补充、相互兼容的标准体系,切实改变隔离封闭、相互两张皮的现状。四是要在建设手段上融。除指挥控制、信息系统等少量保密体系外,要最大限度地打破规划设计等行业壁垒,引入竞争机制,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规划和建设。

(三)健全机制,理顺融合秩序。要本着需求牵引、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融合机制,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一是建立完善上下对应的一体化规划计划机制,使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有效对接,形成长期固定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人防部门与政府规划、建设、应急等职能部门协调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规划与建设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克服各自为战、自我封闭、自成体系、随意更改、盲目建设的现象。三是建立完善科研、生产和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统筹资源调配,加强沟通协商,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相互协作、动态开放的良好局面。四是建立完善与市场竞争接轨的运行机制,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充分融入市场,以市场经营的方式组织人防建设,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保障的科学管理体系。

(四)完善法规,提供融合保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快,依法行政已成为社会基本理念和准则。人防建设融合发展既然是广义上的社会融合,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就应该有一整套政策法规作保障。一是在政策建设方面,国家要针对近年来人防建设出现的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制定适应融合发展的大政方针,明确融合原则、目标、领域、权责等,规范各级抓好“融合”工作。二是在法规建设方面,除《人民防空法》外,还应遵循市场资源配置和运用规律,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具体行政法律条文,既让利于民,又风险共担,发挥好政策法规在融合发展中的导向、调控和保障作用。三是在法规落实方面,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把国家法规比较原则的条款进行细化。如:重点目标防护建设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疏散地域建设实施细则、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等,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规程,有效提高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管理,提高融合质量。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要加强对融合建设项目的检查督导,统筹协调融合项目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确保国家有关融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执法监督制度,严把建设项目调研立项、规划审批、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环节,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事件。要赋予人防部门执法权力,定期组织执法行动,发现问题依法惩处,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渠道,采取宣传月、宣传周或结合重大活动等多种手段,搞好有关融合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向多样化、阵地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使融合发展建设单位、投资者、管理者乃至社会各阶层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执行法律法规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认识到位、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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