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军人权益保护法规体系
2013-08-15孙元国
■ 孙元国
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屏障,国防是全民共享的公器。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军地各级历来重视军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价值观变化和多种所有制并存造成就业方式改变,军人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增多,相关法规体系亟须完善。
一、军人权益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军人权益保护法尚未形成体系。现有的相关立法零星分散,有的立法层级较低,有的政出多门不太协调,难以形成完整的军人权益法律保护链条,使军人在服现役期间、退役安置、后续保护等一系列过程中的相应权益未能得到完整保护。尤其是当军人身份发生转折时,缺少紧密的利益保护衔接。我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但各地在落实中各有其招,标准不统
一、难以满足需求。许多退伍军人
在转业安置或再就业时不得不托门路、找关系,以非正常手段去争取法定权益。
既有的法规操作性不强。有的法规粗放规定了权益,但对如何落实或未落实时的救济措施缺乏规范。如《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但怎样在程序上保障军人申诉权并确保申诉者不被打击报复,缺少细则。再如《国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虽然民政系统也有配套措施出台,但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优抚对象在权益保障中遇到阻力如何解决,尚缺少有效措施。
法律救济机制尚不健全。“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军营内部,当军人权益受到侵犯,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在军营以外,当军人或军属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实施法律援助?虽然军地相关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视和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规定,各省军区协调省政府及司法机关也成立了涉军维权组织,取得一定成绩,但军队内部司法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地方基层系统涉军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尚需时日。
二、完善军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措施
出台《军人权益保护法》。该法要确立对军人权益保护的方针原则,界定军人权益内涵和外延,涵盖军人服现役及退役后应享有的权益;规定政府、军队、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对军人权益保护的责任,明确军人及军属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及权益、损害赔偿和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发达国家在这方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比如,美国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范围就比较周延和完整,从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收入递增到各种保险、住房贷款、家庭援助、荣誉授予、国家公墓服务一应俱全,保障链条涵盖服役、退役甚至安葬等全程。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军人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出台军人保险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心士气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及时修订完善已经出台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单项规定。制定《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完善军官退休工作机制,改革退休军官安置方式,确保退休军官合法权益。
建立司法救济机制。试行军内行政诉讼,拓展保障军人权益的军内救济渠道。为落实依法治军要求,有必要将军事行政诉讼提上日程,扩大军事法院受案范围。推进涉军民事案件审判改革,理顺军人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加强对涉军案件的管辖、执行等审判实务探索,研究制定军(地)法院对涉军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强法律服务主动性,及时处理涉军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军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