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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2013-08-15

科技视界 2013年26期
关键词:决策公众文明

和 沁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文化与科技教研部,云南 昆明650111)

在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作用不可替代、不可或缺。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而且可以大有作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 进行科学的资源环境经济决策责任

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对引导市场无形之手、激励和约束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行为具有重要的功能。政府的经济管理功能通过多种途径发挥作用,如通过规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经营国有资产等。其中,政府的资源环境经济决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引导程度。 1978 年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增长,但生态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 之所以造成越来越巨大的人与自然的不和谐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资源环境经济决策中公共利益维护责任的缺失造成的。如,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的环境资源代价过高的深层次原因是源于“政府失灵”。所以,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政府应该树立正确政绩观,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提升资源环境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建设生态文明就就是要改进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制度, 推行绿色GDP 考核机制。 绿色GDP考核机制就是在制定政绩考核标准时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人口、资源、环境、发展四位一体的总体决策能力和水平。 承担科学的资源环境经济决策责任离不开决策的公众参与。要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资源环境经济的决策和执行的监督,使公众参与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 还要建立生态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政府的资源环境经济决策目标更加长远化,决策指向和方法更加科学化。

2 生态制度建设责任

生态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制度演进和变革的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生态制度支撑。 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供给者, 建设生态制度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有的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政府失灵,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生态制度的缺失,如缺乏政府间环境执法的监督制度,缺失对政府领导违反生态规律的经济社会决策制约制度, 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设定原则、模糊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社会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安排。 所以,政府要加快生态法制建设进程,使生态文明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制度、法治的程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在现有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同时,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解决好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要严格执法,在环保项目审批、验收上依法严格把关,对破坏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政府的生态制度建设责任中还包括制定和执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税收、价格、投资等制度的完善。 如对使用循环再生资源所生产的产品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制度,用优惠的税收制度扶持积极开展资源节约、 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企业,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对开发清洁能源、保护资源的项目给予投资倾斜的制度等,推动生态经济的发展,生态文化的培育,生态社会的形成。

3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责任

规划是政府调节经济关系、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 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分享规划,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在规划中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正、完善。在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要充实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费低、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和谐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容。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各类规划中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建设规划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能管理。只有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先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有可能。

4 生态正义维护责任

生态公平和生态正义是社会各成员在承担生态义务、履行生态权益中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规定生态资源与生态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人类之所以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生态正义的缺失。 一些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滥用,对环境的破坏将导致另一些人的贫困和灾难;江河上游的污染使沿岸的居民生态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江河上游、生态主体功能区人们保护生态、建设生态,付出了劳动,失去了发展经济的机会,这种环境建设成本却自己承担,使生态正义失落。所以,生态正义的维护需要政府通过构建生态利益补偿机制来维护。 使全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时, 在获取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利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满足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遵循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平等地享有权利,公平地履行义务。 生态公平正义既包括国内公正,也包括国际公正;既包括代内公正,也包括代际公正。 这种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必须要靠政府,特别在一国内,这样政府具有重要的责任。

5 生态教育责任

全体公众的参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经之路。过去造成的严重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公众的生态道德素质不高,公众生态价值观念的扭曲造成的。 一群过分追去自己的欲望和需要、过度汲取当前利益的人是不可能构建起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因此,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从改变人们的错误观念入手。 只有大力培育公众的生态道德意识,保护生态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所以,政府应该承担起对公众的生态教育责任,所以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教育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观, 使公众牢固树立起科学的生态观念。政府的公众生态教育责任不仅是针对领导干部、 重点企业负责人、青少年,而且还包括针对普通公众的环保科普宣传。

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服务者,必须应对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对其职能作出进一步调整和转变。只有建设公共服务为主的生态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认真解决好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才能建成。

[1]刘秦民.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观[J].求实,2008(3).

[2]俞可平.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4).

[3]潘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学习时报,2006-9-2.

[4]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人民出版社,2007,3.

[5]廖福霖.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2 版[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6]余精华.从“三执政”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作为[J].观察与思考,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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