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状与对策
2013-08-15苏萍
苏 萍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安徽淮北235006)
0 引言
淮北矿业坐落在安徽省淮北市, 踞苏鲁豫皖四省接连之要冲,卧黄淮海之腹地,北接齐鲁,南连江淮,横跨淮北、宿州、亳州、滁州四市,是以煤炭和煤化工产品生产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目前总人口158915 人,育龄妇女39622 人,正式员工102346人,每年初婚人数在630 对左右,新生儿800 人左右。 由于地广线长、人员复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近年来,随着淮北矿业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加快和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计生工作中以往的措施和标准已经无法与当前的具体情况相配套。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集团公司人口计生委结合具体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较好地完成了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形成了具有煤炭企业自身特色的计生管理新举措。
1 淮北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属地管理不到位,流入人口管理难
随着新矿区建设的需要,老区职工不断调入新区,因没有家属居住区,许多矿工家属仍留在老区居住。依据“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方针,这部分人属于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但大多数街道办事处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机制,以至于出现“能管的不想管”、“该管的不能管的”尴尬局面。 矿区流动人口一般来自农村,大多在当地租房居住,或在私营企业工作或者摆设流动摊点从事个体经营。 私营业主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观念比较淡薄,配合度不高。 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社区无法对这些业主进行有效监督,导致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出现较为被动的局面。
1.2 同居不办证,政策外生育现象较为突出
根据调查材料显示,近几年计生管理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无证生育第一胎现象。 当事人不办理结婚证,事实同居后躲在外地或亲戚家中生下第一胎,有意不办入户手续,致使新生儿成为“计生黑户”。 此后再进行结婚登记,再生育时到计生部门申请一孩证,这就形成了一孩无证,二孩按一孩领证的混乱局面。 这种状况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成为矿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又一突出难点。
1.3 企业和属地政府管理力度不同,对计生政策执行力度不统一,计生管理容易出现漏洞
计划生育是全社会统一的人口规划,每个公民享有同等奖罚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农村乡镇与城市企业存在着执行力度不一,奖罚标准不同的局面。 这给企业计生管理工作同样造成困扰。 企业一城一乡的职工,必须进行信息反馈,但一些乡镇计生部门经常出现不负责乱盖章的现象,职工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反差大。例如,有职工当月反馈本上提供信息是 “上环未孕”, 下月乡镇计生办就找矿上配合超生罚款。按条例规定,超生职工不仅要接受经济处罚,还要给予解聘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但乡镇在处罚过程中,一般不通知企业,这样就照成处罚力度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而这一现象直接造成的不良影响是:部分一城一乡职工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后,把长年在矿居住参加妇检的家属迁入农村妇检,改为反馈人员,出现超生后就可以逃避行政处罚;双职工家庭育龄妇女心理上产生不平衡,这一不合理现象使部分育龄妇女产生抵触情绪。
1.4 再婚人群、离婚、丧偶人群管理难
近年来,企业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再婚、离婚、丧偶等重点人群在重组家庭后,一部分人因有着强烈的生育愿望但不具备再生育条件而出现违反计生管理的行为:1、采取假离婚逃避妇检。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 实际是拿了离婚证仍偷偷同居或另外租房同居,目的是在“离婚期间”政策外生育。 2、再婚不领证,逃避妇检。 这部分人,同居后因为没领证不在妇检范围,而居住地流动性又强,超生随意性很大。3、丧偶重组家庭不领证。矿区丧偶育龄妇女不领证有两个原因,一是再嫁后不能享受矿上的优惠补贴,二是丧偶育龄妇女多属农村,生育数大都是两个以上,重组家庭不具备再生育条件。据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这类再婚、丧偶人员的政策外孕情发生率占全集团公司的10%以上。
1.5 钻政策的空子搞“迂回超生”
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于是有的想生二胎的人便想方法调至井下,工龄也凭空增长,达到目的后再调上来,达到“迂回超生”。
近两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了新的补充内容,在领取二孩证工作发生调动后半年内怀孕的,二孩证有效,半年外不再生育的,二孩证取消。这也有了可乘之机。今年以来有个别矿出现了在采掘一线办理二孩证后调到辅助单位再怀孕的现象,给计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混乱。
2 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笔者长期在淮北矿业从事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特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2.1 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需要综合管理
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协调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应与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证的“三统一”管理模式,切实形成街道办事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综合管理有效机制。 随着计生信息平台的健全完善,通过信息化管理的便捷性和方便性,实行地方和企业联网合作,互通有无,资源共享,齐抓共管。
2.2 婚前生育行为要从源头上抓起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新型生育的生育文化,提高人口素质。通过计生优惠政策利益导向机制, 独生子女家庭优势展等宣传活动,让少生优生的观念深入人心, 让职工家属从内心自愿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成为计生政策的执行者和宣传员。二是,加大随访力度,通过计生网员入户送药具、送证件等机会大力宣传计生政策。三是,通过计生贫困户送温暖活动,加强对周围职工群众的宣传力度,让职工在享受计生服务的同时欣然接受新型的生育文化。
2.3 要以优质服务为载体,拓展服务领域。
矿区各级计生部门和计生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以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健康状况入手,深入开展送温暖、送服务活动。积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健康保健服务,适时提供青春期、新婚期、生育期、节育期、更年期服务,做到知识宣传到人、优质服务到人、扶贫帮困到人。 积极实施特困计生家庭“关怀行动”。 在基层单位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矿区特困计生家庭档案”,以春节、母亲节、“5.29”纪念日为主要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关怀行动”,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多样服务,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得到帮扶救助。
2.4 加强监督杜绝钻计生政策空子的现象。
针对存在的“假离婚偷生育”、“婚前生育一孩,二孩按一孩生育安排”以及井下工作“迂回超生”现象,计生条例不能解决的,企业应遵循条例的总体精神,制定出“暂行规定”,给予以上情况明确的执行标准和举措。 对于计生条例与暂行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应报请政策制定机构审核,重新出台规定,化解冲突的地方,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以利执行单位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