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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3-08-15刘玉苹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年7期
关键词:招标人评标投标

刘玉苹

(秦皇岛开发区永衡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北 秦皇岛 066000)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城市化的推进,每年的建设工程量都很大。工程承发包也从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开始趋于成熟。但由于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管理经验。同时,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弹性空间较大,市场管理不规范,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招投标程序尚不完善。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蔓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1 招投标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实现公平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有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取隐秘的手段实施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立项前,投标方贿赂招标方并逐步提出承揽项目要求;招标开始后,个别领导利用职权,授意招标方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投标方;或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掌控招标结果。(2)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密切利害关系,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确定此施工企业承建。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市场的优势,与有关单位沟通,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设置一些不公平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最后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梦想成真”。于是,招投标只是程序而已,流于形式。

2 招投标中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2.1 法律方面原因

《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要求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活动中带来了难度。

2.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原因

(1)招标人。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实践中,一些招标人单纯追求自身效益,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2)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于中间环节,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是:评标专家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个体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其次是部分地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分散且容量偏小,随机抽定专家的概率很高,给部分投标人与专家串通勾结创造了机会。(3)招标代理机构。在现行体制下,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这其中可能就会出现为了拿到代理权,向招标人行贿;为了使某些人中标,勾结“评标专家”,泄露标底、招标信息。(4)投标人。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者,居于与招标人对等的地位,本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的积极推进者,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招标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投标人对招标市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渗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2.3 监督方面的原因

(1)监督机制的功能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监督部门的定位不准一直困扰招标投标工作。现行招标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缺乏力度,缺乏统一尺度和标准,必然出现监管空白。(2)查处不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远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使部分招标、投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3 解决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应采取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投标及标后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对参与串标活动企业,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坚决处以重罚。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建立起“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3.2 加强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审核

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要对所有参投单位的标书进行审核,只能走马观花,难免有遗漏。因此,对中标单位的复核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复核工作通常在中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如发现错误时,复核小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此时,次低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次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重新招标。

3.3 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难分辨是否有资质挂靠行为,在施工管理中却很容易判断是否存在挂靠、转包、分包行为。因此,要杜绝挂靠、转包、分包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不能认为这是行业普遍行为,就听之任之,不加以监管。

3.4 构建监督框架,实施全程督查

随着招投标各项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依法行政,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对于合同的履约管理应当作为招投标的一部分,对于不按合同履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以及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施工管理,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结语

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应适应形势的发展,创新机制,转变方式,提高水平,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逐步从市场直接监管领域回归政府本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强化重点环节和市场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打破行业分割,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加强综合监管。

[1]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2(3).

[2]“《厦门市建设工程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公共策略评估”课题的调研与评估报告[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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