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督抽查中的抽样
2013-08-15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 201114)
监督抽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它分成:监督抽查前期计划、监督抽查准备工作、抽样、检验、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后续工作、质量分析等几个部分。其中抽样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的一种规定程序,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是质检机构很重要的一项基本技术作业活动,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如果出了差错则对后续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影响。下面我来谈谈我对这项工作要求的理解和注意要点。
1 抽样的前期准备
1.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任务确定抽取产品目录;受检企业名单;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抽样工作目标与要求;抽样依据;抽样实施日期;对抽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为了达到被抽企业的全覆盖、少跑冤枉路,受检企业名单的制定至关重要,要求提供的准确率要高。怎样获得企业信息。一般有以下渠道,若产品在3 C目录中的,可以通过官方的网站查询企业,如果是许可证产品,可通过技术监督部门来获得,同时结合平时的委托检验和市场调研来获得。
1.2 组织抽样人员培训
每次抽查之前有必要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下列内容:a)具体抽查的产品名称;b)抽查产品具体要求,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抽查产品的主要范围;非抽查范围;抽查产品在包装或市场流通时的俗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的书面资料,如营业执照、产品获证证书、产品说明书等。c)抽查时间和企业的名单;d)抽样方法,如:抽样基数、抽样数、抽样地点等;e)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包括:思想教育(强化法律法规、保密及工作纪律等)、抽样准备工作、抽样作业、抽样单填写、封样要求及异常情况处置等。
2 实施抽样
2.1 抽样资料和工具的准备
抽样人员在抽样时需带好下列抽查文书和工具:a)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b)抽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d)抽样单;e)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f)企业拒检认定表;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或实施细则;h)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条、胶水、透明胶带等;i)影像设备,如:数码相机、录音笔等。
2.2 现场抽样
抽查工作应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企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
2.2.1 抽样过程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a)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b)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c)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e)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f)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或《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一般情况下应坚持随机抽样,力求做到样本能充分代表母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或《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具有特殊抽样要求的产品应当按相应的规定执行。指导随机抽样的国家标准有: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2.2.2 抽样地点的选取
抽取样品的地点应合理,具体为:生产企业——一般是成品仓库,必要时为生产线终端。经销企业——在待销的商品仓库、货架、柜台内抽样。必要时,可到用户仓库抽样,此时,应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派出有关人员陪同。
2.2.3 现场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例如薄棉纸封条、擦镜纸封条等)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封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必要时,应有抽样地点、位置的图示、照片或其他等效方法。
2.2.4 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在实际工作中,抽样单填写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因此在填写抽样单时要特别注意下列要求:a)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如:被抽查的床上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花开富贵”,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的“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花开富贵(床上用品)”;b)规格/型号。按样品实物标识填写,为确保规格/型号填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分清规格和型号的区别。c)抽样基数和抽样数。按抽样现场清点的同批次同规格产品的数量填写,同一产品在抽查中的数量单位应统一,如:包、袋、件、只、支等。同批次一般指相同生产日期和批号的产品。d)受检企业名称。受检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e)相关企业(生产单位)名称。按样品实物标注的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选择填写。要注意的是:若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查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查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2.2.5 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鼓励应用更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a)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c)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d)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e)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f)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g)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制作、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h)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2.2.6 拒检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1)抽样人员未出示《抽查通知书》的;2)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3)抽样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若无上述情况发生,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耐心做说服工作,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说服无效,仍不接受抽样的,应认定为企业拒检。抽样人员应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当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被抽查企业坚持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作好情况记录,由当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向任务下达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用规范的要求执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抽样工作的完成是有保障的,这样才能确保整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S].
[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用规范[S].
[3]郝永亮.浅谈监督抽查中抽样方式多样性[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