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3-08-15韦琦芬
韦琦芬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贵州 三都5581000)
1 三都县林权流转现状
1.1 县级基本情况
三都县地处贵州东南部,是全省十个林业重点县之一,国土面积357.6万亩,所辖21个乡镇,270个行政村,2144个村民组,全县人口35.7万,林业用地面积264.52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73.98%,重点公益林面积3.64万hm2,地方生态公益林面积3.09万hm2,商品林面积10.90万hm2,森里覆盖率65%,活立木蓄积量838.5万m3,森林资源十分丰富。
1.2 林地流转现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三都县近年来林业工作的重点,2008年1月三都县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10月基本完成主体工作,后期又进行了逐步的完善。至目前为止三都共流转林地0.25万宗,面积23.9万亩,林地流转遍及全县21个乡镇270个村,0.22万农户,其中集体山林18.2万亩,农户责任山和自留山5.7万亩。林地流转有公司投资、个人投资和农户合资等几种形式。林业“三定”以来三都县部分林农通过承包、出租、转让林地等方式经过营造速生丰产林或发展经果林而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林权改革之后,通过县委、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招商引资,先后涌现了一批县内、外投资商投资林业的热潮。例如2010年三都县政府从浙江省引进客商到本县九阡镇进行开发,与水梅村达成林地流转协议,获得了234.6hm2期限为30年的荒山经营权,用于发展白茶产业,解决了当地50多人的就业。顺发木业有限公司余荣旭,2011年在三合镇行偿村、大河镇的大河村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获得264.6hm2荒山经营权,流转期限25年,用来营造直杆桉速生用材林。通过流转,让林地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是三都县未来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2 存在的问题
随着林地资源地位不断提升,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林地流转领域,林业发展呈现出可喜的局面,但在局部地方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林农对林权流转的认识不足、制度不健全、信息闭塞。三都县人民政府对林地流转作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县林业局也利用电视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林农对上级政策、精神持怀疑态度,不清楚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对林地流转认识不足,担心流转后国家政策有变,流转时间过长,土地使用权回归困难,加上目前流转的制度不健全,群众对林地是否流转以及怎么流转有顾虑思想。
(2)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矛盾。林地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户与流转人利益的双赢,在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县林业局整理印制了规范性的流转合同,供群众参考和使用,但使用率较低,特别是一些村组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户自行目估、自行议价,没有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产生效益,容易引发矛盾,交易平台运作不规范,个别农户林地流转后有反悔现象,导致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出让方的阻碍,影响受让方的经营和生产。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难。三都县有部分林地流转在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一些集体林地在林权改革时遵照群众意愿已经把山林划分给个人,并办理了林权证,但投资的公司或者个人为有利于经营和开发,还是按照原来集体管理的界线进行承包流转,出现了每个流转的小班内都包含几户或十几户出让方的林地,部分宗地面积只有几亩,受让方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要求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把一个小班内含多户山林合办为大宗地的林权,除了受让方分别与出让方逐户签订流转合同外,还需要技术人员重新进行外业核实四至界线,外业和内业工作量增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少,办理变更登记难。
(4)部分集体林地流转程序不透明,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农民缺乏积极性。林权改革工作开展之前,个别村组集体林地流转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存在集体林地流转由村、组长说了算的情况,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流转价格过低,如有的地方流转期限长达25年,流转费用为175元/亩,流转收益为7元/年·亩;有的地方流转期限长达35年,流转费用为350元/亩,流转费用10元/年·亩,林农看不到收益,不愿流转。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交易平台运作不规范,缺乏对流转价格或费用的指导,农民与之签订流转合同显失公平,为新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
(5)经营难度大,管护困难 。立地条件好、经济价值高、管护容易的地方都是林农自己经营,三都县一般大面积流转的荒山都是在边远林区,土壤瘠薄,生态环境脆弱,林木长势差,远离人口居住地,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森林火灾,难以采取有效的防患措施和在最短的时间内扑救山火,经营管护困难,流转投资者风险加大,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3 对策与建议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期稳定、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林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林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生态兴产业、产业促生态的发展思路,按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增收致富为最终落脚点,搞好林地流转。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流转林地增收致富的典型事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实现从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转化。
(2)规范林权流转程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在流转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处理好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要注重发挥保障和服务功能,加强对林地流转的指导服务,规范林权流转程序:一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省林业厅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范本执行,合同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是规范流转程序,使流转林地产权明晰,林地现状、四至范围、经营目的明确,资产评估准确,合同内容具体,权利关系明确。
(3)林权流转必须阳光操作,防止坑农行为发生。对村、组内保留的集体林地的流转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决定,并发布竞标公告,现场拍卖、公开竞标,交清钱款,签订合同,所有的程序和环节实行公开透明,强化群众监督,严禁村、组干部私下违规进行林木林地流转活动坑害林农。
(4)做好林权管理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应发挥桥梁作用,建立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信息、指导和办理流转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业务咨询。对需要变更登记的宗地,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做好变更资料的审核完善工作,并规定受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与金融、保险部门联系,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工作。通过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政策,解决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问题和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5)加强营林技术指导,加大林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林农合理经营,在边远林区应选择抗病力强、火灾风险小、经济价值高的常绿或半常绿树种,并加强对流转林地的监督,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对因流转人经营管理不到位的,应动员经营者采取转包或合资的办法,扩大经营生产 ,避免林地闲置。
[1]邵权熙.湖南省浏阳市林权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林业经济,2007(6):20~21.
[2]程建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贵州林业,2009(4):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