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投入全面帮扶 让失独家庭不“孤独”
2013-08-15杨宏
在代表的建议和推动下,西湖区政府将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机制”列入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2013年7月,西湖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针对具有西湖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家庭,从经济补助、服务帮扶、养老保障等方面,明确具体的扶助政策。
首先是补助标准提高。一次性补助从5000元提高至10000元。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每人每月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据了解,2013年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70元,相比原来500元的扶助金,每月提高了970元,而且每年还会动态调整。此外,还将对生病住院护理、医药费支出等给以一定的补助。
其次是帮扶服务多样化。对有再生育能力的,主动提供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社区对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家政服务券并且纳入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西湖区还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队,根据需要,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日常帮扶等“一对一”、“点单式”服务。
第三是解决养老后顾之忧。为60周岁及以上独居失独家庭免费安装老年服务设备(援通有线呼叫器),建立医疗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如果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办养老机构必须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2013年8月底,位于古荡街道的张大伯领到了新政策实施后的第一笔特别扶助金,夫妻俩加起来有2940元,加上原来的退休工资,生活比以前更加有保障了。同时,所在社区社工、卫生服务站点的医生和社区的党员志愿者也和他们结上了对子,经常上门陪他们聊天拉家常,社区医生还会定期上门为他们检查身体。 杨 宏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闭会期间”提质询案于法无悖
笔者认为,既然后出台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已经没有了“会议期间”限定,那么,按照后(新)法优于前(旧)法的原则,“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就于法无悖。
从监督法对质询的程序规定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就隐含在相关法律条款之中。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正常议事程序是提前召开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这样,按照“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监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果质询案不在主任会议之前依法提出,就列入不到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仅限于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就势必会打乱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也让有关被质询机关感到突然,难以充分应对答复。因此,允许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很有现实必要。其次,监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也可以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这就是说,对质询案的答复不一定非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这样一来,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旦质询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也势必会出现“闭会期间”再次质询的现实。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闭会期间”提质询案有违宪之嫌
以监督法第三十五条为依据,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闭会期间”也可以提质询案,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并有违宪之嫌。
一是监督法里有说明。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见,监督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在“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但没有规定的,不等于都可以选择,还要看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其他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还要看权威(法律制定)部门对此解释,如果也没有,那么就要看法律执行部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了。
二是宪法里有明确。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要服从、遵守宪法。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可见“会议期间”提质询案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必须条件,显然“闭会期间”提质询案的做法是不妥的,如果那样做就有违宪之嫌。
三是相关法律也有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法律,而监督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律。从法律层级上看,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还要高于监督法。退一步讲,就算它们属于同一法律效力,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正在实施的法律,并没有过时,监督法里没有的东西,也不能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