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败诉官员担责难在何处
2013-08-15王琳
□王琳
杭州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于7月1日施行。该“办法”所实行的“谁败诉、谁承担”引发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在不少公民的认知上,“民告官”能胜诉的少,胜诉了能切实执行的更少,胜诉并执行了,也多为国家埋单,关联的责任人很少受到处理。如今能让过错官员为行政败诉担责,无疑对于清晰过错源头,规范行政行为是大有裨益的。媒体关注对过错官员的问责,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期待。
这种问责算不上是各地的“创新”。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政责任体系已相对完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作了如下概括: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理论上的阐释是容易的。有权必有责,权责须一致。但现实中,“有权而无责”或“权大而责小”的责任机制,事实上造就了官场畸形的高风险。如今官场贪腐弊案频发,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甚至以亿元计。若有责任机制把关在前,让权力及时得到警醒并不得不收敛,又何来如此乱象!
所以说,对《杭州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观察,其实无须夸耀其“新”,而更要看其是否能得到切实的施行。如果行政问责落实不到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应当承认,当下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行政问责仍然“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负责制度落实。偶遇已被民众曝光的、引发舆情激愤的,则常以“罚酒三杯”式问责应付了事。这种轻纵,有时竟然还能在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依据”。
行政问责重在执行而不在“创新”,更不在出台多少“条例”或“办法”。以“办法”贯彻法律,以文件贯彻“办法”,这并不是法治,更不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对官员责任机制的基本要求,就在于法律的实施。这既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法治的生命。
那么,这样一个问责机制的实效又将如何呢?最早的地方实践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几乎看不到依某地“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某位官员责任的个案。我们虽然不能据此就武断地认为,类似的问责机制徒具形式意义,但至少“立法热”而“执法冷”的尴尬境况是值得追问和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