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强水文信息共享
2013-08-15吴江
水文是水利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完整、一致、准确的水文信息和监测资料,是防汛指挥决策、水利工程安全调度和运行的重要依据,也是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信息,在服务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并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文测站共建和信息共享
实践中,除水文机构建设的水文测站和监测设施以外,因气象、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及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提供服务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了一批专用水文测站和监测设施,容易发生重复建设、水文信息资料互相通报不及时、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对此,条例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强调在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规定:省水文机构在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的意见;省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并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因交通、环境保护等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二是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的共享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
近年来,一些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和用水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必须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做好预警应急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