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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宋代榷盐研究

2013-08-15杨成光赵斌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盐场

杨成光赵斌

(1.铜仁学院 贵州 铜仁 554300;2.铜仁学院 贵州 铜仁 554300)

一、五代十国,混沌严酷

当时产盐区域分界,淮南之盐隶属吴及南唐;两浙之盐隶属吴越;福建之盐隶属闽;广东之盐隶属南汉;四川之盐隶属蜀;晋北之盐隶属北汉;盐区控制反复更迭。场产管理与运销重在私盐之查禁,只要越界为私盐。其间,官商并卖,官府巧立名目,如“屋税盐”、“蚕盐”、“食盐”(1)等,按户勒卖,极尽盘剥,人民怨苦。后周配征人口“仓盐钱”摊于田赋之内,称为“两税盐钱”。闽行“产盐法”,视产盐高低定价,纳钱给盐。南唐行“盐米法”,强行令民在常赋以外,输米三斗,贡盐一斤。全国上下,各自为政,但严苛敛财如出一辙。盐制、盐法超出常轨,盐业生产混乱不堪。

朱温篡唐,建立后梁(公元907—923年),五代十国开始,后梁沿袭旧制,实施就场专卖。严格控制河东盐池,朱温亲自领河东节度使,籍盐池,以控天下,后朱友谦持节河东,兼理盐政,设置盐铁转运使,但盐制较为松弛。

后唐(公元923—936年),对于颗盐,河东安邑、解县两池所产,进行“整饰”,设置榷盐使,驻派员兵,专事巡缉,严厉惩罚偷盗与私藏。末盐即海盐,产于河北、山东两区,设榷盐院,建仓贮盐,转运瀛莫诸州,以获其利。禁刮卤私煎,即使收到卤土盐水,也按煎炼盐量治罪。动辄处以极刑,非常严酷。青白盐,均供本地食销。庄宗同光二年以孔谦为租庸使,于颗盐产区,施行官商并卖法。以官卖为主,巧作名目,强制配售,“屋税盐”州府县镇人户,按照其交纳的屋税数值,配给盐量,强收价款;“蚕盐”对乡村人户,在二月春天育蚕时,先配给所需之盐,五月收蚕放丝期,再行交纳赊盐之钱,“食盐”按户籍计口授盐,逐年配售,只能食用,不得转售他人,“蚕盐”不得带进城镇。颗盐、末盐、青白盐不得越接参杂,犯者依法治罪。明宗天成三年,困苦民情形势所迫将盐价议减。末帝清泰二年在“蚕盐”上又增盐价。

后晋(公元936—947年),石敬塘即位,鉴于后唐盐法之严苛,昭令减价,除蚕盐外,诸道州按人户配征收食言钱税,以贫富差距,递级分为五等,参次征收。开放盐禁,一律通商,停止官卖,容许所配售之盐自由贩卖,对于盐当户应交纳的盐课,则按当时价格折钱,免受粮贵盐贱之累。使得后晋盐法最大程度松弛化。但于天福七年(公元942年)又行“过住税法”,所谓过税是指在关津要塞,置场征税,所谓住税是指城市店铺,计货征税。往来盐货,不论过往,一概征税。之后层层加叠盐价,烦忧病民。

后汉(公元947—950年),后汉高祖刘知远以王章为三司使,“章急于财赋,峻于刑法”惩治私漏之盐,铢两必究,并且处以极刑。隐帝乾佑令青盐一石,除抽税一千文以外,还要交盐一斗。盐禁非常烦苛,达历朝之顶峰,人民百般痛苦,其政权覆亡也就提速矣。

后周(公元950—960年),对于两池颗盐日益加紧固防,严稽私盐,后汉是一斤一两处死,变更为五斤处死。对于末盐(海盐),禁刮卤私煎,一斤以下,罚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以上,决重杖一顿,处死。世宗显德二年又规定,不计斤两,决重杖处死,显德三年,又反复无常悯民放宽漳河盐禁,后来周世宗又改征“两税盐钱”,以夏秋两季田赋与盐课均摊于两税之内带征。对于青白盐,采用抽税制。“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八十五佰,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八十五佰,盐五升”。配“屋税盐”、“蚕盐”、“食盐”销售方式。

十国割据政权盐法概略,吴,杨行密所建,定都广陵(今扬州),实施“入米请盐”,即“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一斤,谓之盐米”,以米税盐。南唐徐知诰所建,立大元帅府于金陵,也采盐米之法,但淮盐产地入于周,造成民只输米,而政府不支盐之诡异。前蜀,王建所建,以贩私盐起家,定都成都,仿校唐法,重视盐产,整顿井盐生产。后蜀,孟知详所建,定都成都,兼并董璋,一统东川、西川之井盐,其子后因加重铸铁税钱,民怨沸腾,国政丧衰。吴越,起于钱镠,以贩盗私盐发达,建西府杭州,东府绍兴,拥有丰盛两浙渔盐,校仿唐盐法,但田赋、市租、榷盐之税增加数倍。闽,始建王潮,定都长乐(今福建福州),采两税盐钱,同时加重赋税,并对盐实行“计产纳钱”称为“产盐法”。南汉,起于刘谦,刘龑依靠父兄基业,定都番禺(今广州),滨海产盐,未实施调控其利。北汉,刘崇所建,定都晋阳(今山西太原南),楚,晋中原产卤盐,但品质低劣,且产量微小,外奉祀契丹,内供应国家军队所用,盐法峻克,赋税繁重,不在后汉严酷之下。楚,起于马殷,定都长沙,茶、谷、矿产丰茂,独不产盐,“以茶易盐”、“开市无征”、“以通商旅”达到“易天下百货”,国用富裕。南平(也称荆南),起于高季兴,定都江陵(今湖北荆州),上贡“器械金帛”及土特产给后周世宗,明宗时,给盐三千石,其后,无以自保,用盐比较困顿。

二、宋代盐制,体系专制

(一)宋代食盐种类

末盐(滨海各区所产之海盐)、颗盐(也称湖盐,产于解州、安邑连池之池盐)、井盐(也称泉盐,产于川、滇)、土盐(也称碱盐或硝盐,干旱盐碱地所产)、岩盐(也称崖盐,生于土崖之间)。

(二)宋代产盐区域:

1.解州区:包括解县、安邑两大池,及“女盐池”、“贾瓦”等诸小池。2.京东河北区:包括密州、登州、青州、莱州,因较其它区域产盐少,听凭灶户各煎各卖,河北盐场,分为沧州与滨州,沧州在河朔之地盐山县一带,滨州后沦陷于辽国。3.两淮区:通州分区:宋太宗时期辖有西亭、永兴、吕四、石港、利和、金沙、余庆七个盐场,南宋时期,由于盐场荒废合并只有西亭、金沙、余庆、吕四、石港五个盐场,还有一海门岛,为官盐之地,或为军屯,或死刑获贷免者刺配充役。该区盛产鱼盐。泰州分去区:北宋初期有角科场、扶桑场、虎墩场、古窑场、掘港东陈场、丰利东西场、马塘场、丁溪场、梁家垛场、何家垛场、小淘场、刘庄场。南宋时期盐场荒废合并为三大纳场、八大产场。楚州分区:北宋初期有五佑、紫庄、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兴、七惠、四海。南宋仅存五佑、新兴两场。海州分区:在宋朝与金朝政权之间反复掠夺,几经变易,南宋已非宋有了。两浙区:“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盐六,场十有四”仅明州就有四百六十余家“刮土、淋卤、煎盐”,不再细解,南渡以后,两浙分为东西两路。福建区:宋朝初年有福州、泉州、漳州、新化军十一处盐场、两个盐仓。南渡后,福建路不再置场。两广区:广州有东莞、静康等十三个盐场,宋史载“天圣以后,东西海场十三,皆领于广州”,南宋后缩减为九个场。蜀盐区:宋朝有成都府路(益州路)、潼川府路(梓州路)、夔州路、利州路四区域“煮井为盐”(2)。“四路产盐三十州,见管盐井二千三百七十五井,四百五场”。此外,还有河东永利盐,忻州马城池盐,甘肃的阶州、灵州、会州等为西北产盐之地。

并且对以上所罗列盐产区产量进行统筹计划生产,实施“计产行销”。如解县、安邑两池岁“种盐”(宋代产盐称“种盐”)一百五十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福建福州长清场岁产十万零三百石。

(三)宋代管理盐产之机构

最高级为“监”,中层为“场”,低级为“务”或“栅”,低层主要职责是“催督煎制及买纳支发”,从事监督生产、衡量收购、收储存仓、公平放秤等具体细致管理工作,中级“场”是管理盐业生产的单位,高级“监”是管理盐场的机构组织,可见在管理系统层面上,“务”隶属“场”监督,“场”归“监”管辖。因地因时制宜,“监”、“场”、“务”、“栅”,设置无定制。监场官吏均由朝廷委派,后来盐场根据管理性质,细分为“催煎场”和“买纳场”两种(3)。盐仓设置有在产盐场宇内,是内仓,有在交通便利转运方便枢纽处所设置外仓。

宋代盐产制度分为官制和民制,官制盐工称为“畦夫”,种盐民户称为“畦户”,“籍”是强迫犯罪之人种盐,政府给予工资,督促每户每夫定额生产。民制者称为“亭户”,户出“盐丁”,岁课入官。蜀井盐生产民户,称为“井户”。收盐价格,视各产区种盐、煎盐之成本而定。在浙西、浙东,“亭户”纳盐登记在“手历”上,凭“手历”支钱。

(四)宋代销盐制度

官卖区域实行第一种称为“官般专卖制”(4)(宋代搬作般,官运官销),县域地方上由“卫前”、“帖头”行盐之搬运管理,在江南、淮南、荆湖、两浙区域,实施漕运,疏汴河、黄河、惠民河、广济河,联结江湖六路,三十艘船为一网,由“发运使”、“转运使”督行,建网运之制,盐网搬运到县,置仓储藏,或置铺或置场“计丁敷卖食言”。宋朝官卖。也行“蚕盐”制,“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

商卖区域实行第二种称为“商卖制”,实是间接官卖制性质,宋太宗雍熙(公元984至987年),辽数度侵犯河北,连年用兵,军需亏空,召集商贾输纳刍粟(粮草)于沿边境各州郡,称之“入中”(或折中),入中后,按道路远近,折合为市价,加倍计算,然后授予“交引”或“盐引”,持票面价格赴京师,或偿付现钱、或以盐补偿,称之“折中”。以及“扑卖制”由商人承投一区税收,先纳钱于政府,然后听凭其加税取价。“分销制”是商人买盐于当地官员或定月所卖月输课于当地官,然后分区贩卖,不得超过所“沽”之地。还有“自由贩卖通商制”,是宋处河北、京东而言,宋太祖开宝三年四月,该地百姓免三年差役,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听民估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属宋代通商之特制。

(五)宋代盐制改革

宋仁宗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范详针对“入中”虚估的弊端“盐引”制度进行改革,行“钞盐制”分为四道程序:发钞、支盐、引运、驻卖。规定:1.解盐管卖地区改为通商,缺盐的川蜀地区扩大通商区域。2.商人请盐一律交纳现款,购买“盐钞”,盐官“即池验券,按数而出”。3.边界地区实行“商运管卖”。4.京师多设置常平盐仓储备盐,以便平抑盐价。范详改制十年,包拯嘉佑五年估计每年为京师节省边费四五百万贯。

蔡京改行“换钞法”,更印新钞,收换旧钞,实施“对带”、“贴纳”,以旧钞来引盐,按比例输纳现钱几分,称为“贴纳”;换新钞仍带旧钞几分,称为“对带”。同时强化“合同场法”,将过去“一书一扎”单卷之钞,改为“两书一扎”(5)二卷之引。一份留官府,对“引目额数”,编以字号,称为“引根”;一份“发司给卖”,称为“引纸”;如果两者“勘合”则验收发盐。销售盐场设置于各产盐州郡,底薄给各地榷货务,商旅在州县或京师,输纳现钱,购买新引,引分两种,“长引”和“短引”,“长引”能引往它路销售,以一年为限;“短引”只能于附近州县变卖,以一季为限。商贾运输盐,统一固定限定斤量以“官袋”囊贮。“官袋”与“引纸”封印严密,只用一次,严禁再用。初推行于河北、京东及淮浙诸海盐地区。

南宋,河南、河北、山东、山西被金侵吞,此时期只拥有淮南、两浙、福建、广东、四川等地盐产。高宗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期用“对贷法”,三年后,复改“贴纳法”,商贾一“官袋”三百斤盐过去北宋交纳十三千现在输纳十八千。高宗绍兴(公元1131—1162年)又恢复“对贷法”,孝宗淳熙(公元1174—1189年)又改为“循环”法,宁宗庆元(公元1195—1200)推行“正支”,按交纳先后顺序支盐。

纵观宋代三百余年,官般专卖为主,通商次之,交税收算再次。官般专卖形成了严密系统的管理层次体系,从生产、运输、销售进行了缜密的管理与划界,构建了封建专制的吸纳民间财富的网络,为后期传统盐制奠定了基础和仿效的模版。雍熙年又创造了“折中”制,以解决边关军需问题,范详改革推行“钞法”,杜绝徇私舞弊,适度让利于商,让利于民,带来宋朝短暂的人和政平。蔡京初期行“合同场法”以钞请盐,解决盐利从归属地方到兼顾地方、归属中央的转型,但后期屡变钞法,益加盘夺商利,转嫁刻薄于百姓,国民深受其害,南宋溃败朝不保夕,用“对贷法”、“贴纳法”、“循环法”、“正支法”等机巧谋一时之聚敛,属昙花一现,不可长持也。

[1]田秋野,周维亮同,编著.中华盐业史[M].北京市:商务印书馆,1979.03:68.

[2]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M].1929:134.

[3]曾迎丰.中国盐政史[M].北京市:商务印书馆,1984:24.

[4]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M].1914.12:48.

[5]田秋野,周维亮同,编著.中华盐业史[M].北京市:商务印书馆,1979.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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