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体育服务业税负的影响分析①
2013-08-11高旭
高旭
(西安体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1 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解读
1.1 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主要问题
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被纳入“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税;对保龄球运动项目征收5%的税;对高尔夫、射箭、射击、飞镖等体育运动项目,按“相关产业”税目依20%的税目征税;对划船、溜冰、钓鱼、漂流等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税率。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进项税无法抵扣,重复征税。只有将作为生产投入物的所有产品与劳务已缴纳的税款都予以抵扣才能保证税款是对服务增值部分征收,而现行营业税是以服务业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必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税率设置不合理,税负不公平。一是体育表演的门票收入和文化演艺的门票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把体育健身娱乐业与文化产业的娱乐业按相同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体育活动和文化活动投入的资本不同,普及的程度不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也不同,两类活动投入产出比差异较大,这是在形式上公平的掩盖下的实际不公平。二是高尔夫、保龄球、台球、壁球、网球、射箭、射击、跑马、狩猎、游艇、赛车、飞镖等运动项目,无论是建设周期,投资总额,还是经营成本,消费群体差异特别大,而适用的税率却相同。三是在体育场馆经营中,由于隶属关系、区域位置以及经营水平的不同,按照同一标准征税显失公平。
(3)税目不明确,政策执行不统一。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对课税对象要依法明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划船、溜冰、钓鱼、漂流等运动项目未明确税率,导致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按不同的税率征税。
1.2 体育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政策及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文化体育业,属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税率,按一般方式计征税款。这一政策可做如下解读:(1)文化服务业和体育服务业设置相同的税率;(2)体育服务业内部不同行业设置相同的税率;(3)年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而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将按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征税款。
2 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税负比较
为了计算方便,假设某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增值额100万元;该企业的税前利润与增值额相等(忽略其他成本支出);该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为10%、17%和25%;为计算方便,假设该企业不缴纳其他税种。我们根据以上假设,计算该企业在不同盈利水平状况下总体税收负担(见表1)。而现实中体育服务企业盈利水平一般只在30%以内。当企业盈利水平在10%时,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是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的2.64倍;按销售收入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10%和3.8%,按增值额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为100%和37.75%。当企业盈利水平在20%时,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是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的1.66倍;按销售收入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12.5%和7.55%;按增值额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为62.5%和37.75%。当企业盈利水平在30%时,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是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的1.32倍;按销售收入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15%和11.33%;按增值额计算的税收负担分别为50%和37.75%。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一是企业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重于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二是随着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税收负担差异逐步缩小,直至盈利水平接近50%时,税负水平趋于一致;三是用销售收入衡量企业税收负担不科学,应改为用增值额计算,体现企业的真实负担能力。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通过以上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表1 企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税收负担比较
(1)对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目设置不明确,税率设置不公平的问题。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体育和文化服务业以及体育内部不同行业执行相同的税率,不利于体育服务业的发展。
(3)对体育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当体育服务业增值率达到50%时,征收两种税的税负方可持平。
(4)改征增值税后因绝大多数体育健身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而按3%的征收率征收,税负下降2%~18%,对体育服务业来讲,是政策利好。
(5)对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体育服务企业,主要是体育俱乐部因进项抵扣问题税收负担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实属正常。
3.2 建议
(1)有鉴于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以及对体育服务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在税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与相关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的公平问题,防止出现政策歧视。根据两个产业成本和市场受众状况,假如文化服务业税率设置为6%的话,体育服务业减半征收为宜。另外,适当考虑体育服务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差别,区别对待,体现增值税“中性”性质。
(3)考虑体育服务业普遍存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人工成本占比例高的实地情况,设计较为合理的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体育俱乐部等规模体育服务企业税负过重,不利于本体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12.
[2]许善达.营业税改革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条件[J].民主与科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