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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推进金融创新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研究

2013-08-10李艳

当代经济 2013年3期
关键词:印花税金融业营业税

李艳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金融业在探索中不断地成熟壮大。这种成熟不仅包括原有要素与形式的日臻完备,而且包括新要素、新增长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即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在金融业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它能够使金融机构摆脱经营困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国家的金融业稳定。早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出:“借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经验,充分发挥合理税制安排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再次将财税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置于重要地位。可见,政府已将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纳入政府的工作议程上来。

一、金融创新及其理论基础

1、金融创新的含义

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的观点衍生而来的。如北京大学陈岱孙、厉以宁主编的《国际金融学说史》一书中,根据熊彼特经济创新的定义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就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王在清在其所著《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一书中,将金融创新定义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Real Economy)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业务和科技支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从广义上讲,金融创新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发展。金融创新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占领新的市场、改变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等获取新的利润来源。从微观而言,金融创新是在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收益率,规避风险,并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服务对象,在趋近于饱和的市场中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

2、金融创新的理论基础

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理论主要有: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凯恩(E.J.Kane)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格林和海伍德的财富增长理论以及以戴维斯(S.Davies)、塞拉(R.Sylla)和诺斯(North)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控制管理;二是内部强加的压制。凯恩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爱德华·S.肖则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创新应该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关系的制度改革。以上种种理论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金融创新产生的动因与机理,也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我国金融税制现状及问题

1、营业税问题

表1 2006—2011年工商银行营业税税负情况表

(1)税率偏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一直居高不下,还曾一度达到8%。虽然现行税法对金融业征收税率为5%的营业税,但仍高于建筑业等其他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以银行业为例,作为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仅以其全额计征营业税,而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税额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综合税负达5.5%。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较其他行业偏高,而且税基相对较大,整体来说税收负担较重,这影响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和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2)重复征税。在我国,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交叉,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虽然,对于金融产品交易实行按差价征税的方法,减轻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程度,但是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且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所以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3)削弱国际竞争力。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如欧共体国家。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给金融业与国际接轨带来了困难。另外,在我国,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使出口型业务不能享受到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所得税问题

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税种单一、调节功能弱、实际税负偏重的问题。我国把各类金融交易所得归入一般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开征资本利得税,且征税范围只覆盖企业,未涉及个人,导致税收对少数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失去了调节作用,造成征税上的不公平。同时,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业所得税税负。从图1可以看出,银行业的税负要高于其他行业。

3、印花税问题

图1 2009—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税负比较

表2 1991—2008年历次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及对股市影响

现行的印花税存在着调节力度有限、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从1991年到2008年共调整过8次印花税,但股票市场表现却与其没有太大关联,如表2所示。这说明印花税对于金融市场的调节能力有限,而且印花税的变动还会产生信息干扰,损失市场效率。以期货为例,对交割之前的每一次合约转让均视同重新书立凭证,依“购销合同”税目全额贴花,违背了衍生产品“买空卖空”的基本原则,造成重复征税,抑制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流动。

三、金融税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1、金融税制对金融机构创新的制约

金融业的营业税率偏高,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印花税重复征收现象严重,利润被减少,进而导致金融机构的规模相对减小。金融业较重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规模的扩大。对于未进入该市场的潜在金融机构,也会因竞争环境的恶化而放弃进入的机会。

尤其是营业税的不公平性(即目前的营业税制下银行业、证券业按应计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保险业按实际保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导致了不同的金融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导致资金流向避税能力较好、获利好且风险较低形式的金融机构。而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在技术还没有成熟、获利能力较低时就被压制,这样一来,金融创新中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化目标就难以达成,税收的不公平性减少了新型金融机构出现的可能性。此外,所得税的内外不一致性间接地导致了国内的金融机构与国外的金融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如图2所示。

2、金融税制对金融工具创新的制约

首先,税收差异化对金融工具需求结构产生影响。众所周知,我国对不同的金融工具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如对股票卖出征收1‰的印花税,对股票买入不征收印花税,对债券买卖也不征印花税,对其他的衍生品交易工具,如期货合约等征收印花税,且每次合约转让都要征收。这将会影响到金融工具的需求结构,更多的投资者会考虑到印花税对实际价格的影响,转而减少对多交印花税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进而抑制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虽然从一个方面来说,有利于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维持市场的稳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大大抑制了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创新。

图2 税收制度对金融机构影响流程图

其次,对金融工具价格和风险的影响。我国对金融业在签发、交易、所得等环节都征税,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工具的价格,这不利于金融工具内在价值的反映。这种错误的价格信号扰乱了正常的投资需求与供给,降低了市场效率,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3、金融税制对金融服务创新的制约

营业税没有把金融机构间的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所以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工具发展得到了促进。但是,银行业的贷款环节、保险业的保险环节是完全被纳入征税范围之内的,这两个环节是金融服务业与实业挂钩的重要纽带。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直接融资比例不足2%。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靠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是贷款业务是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金融业出于自身利润的考虑,不会在这些方面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也不会在这些业务上进行创新,亦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国外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1、增值税

从发达国家征税的情况来看,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国家都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且税率较低。同时,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税,对主营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核心金融业免征增值税。以欧盟各国(OECD)、加拿大、新西兰等主要国家为代表,对“核心”金融业采取基本免税法(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核心金融业是指银行信贷、股票、债券、保险、基金管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对附属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附属金融业是指从事一些辅助性业务,如金融理财咨询、提供保险箱服务、债务催收、证券或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的金融机构。大多数国家对附属金融业一般按各自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出口型金融业实行零税率。出口型金融业主要是指从事出口业务或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各国一般都对向境外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零税率。所谓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税额,以鼓励出口,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表3 欧美等11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情况一览表

(4)其他国家情况。有的国家对核心金融业征收一些名称不一的特别税。如法国对银行、保险公司及类似的金融机构,按其支出和经营资产折旧的合计数征收1%的金融机构税。日本对金融服务业的征税项目明显多于其他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韩国从1982年开始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另外,对于保险业务,不少国家都征收类似于我国营业税性质的保险费税,规定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为课税对象。如日本为1.5%,英国为4%,荷兰为7%,德国为15%,加拿大各省不一,税率2%~4%不等,而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具体征税情况详如表3所示。

从上述国外税制来看,各国都比较注重减少交易环节的交易成本,降低税收对金融工具价格的扭曲程度,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特别是为了鼓励金融创新,对一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环节免征或者少征税,进而鼓励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的金融创新。另外,对金融机构征收增值税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营业成本,避免了征收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的弊病。同时尽量降低增值税税率,甚至对核心的金融业务进行免税政策,对出口型金融机构零征税,以鼓励社会资本流向金融业,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

2、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同对其他企业一样,各国对金融机构都征收公司所得税。

就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而言,发达国家税率较高,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西班牙和荷兰为35%;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税率较低,如巴西为15%,马来西亚和韩国为28%,新加坡为25.5%。美国比较特殊,美国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就公司利得而言,大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都课税。课税范围主要针对证券交易、不动产交易以及其他一些动产交易的所得。资本利得课税税率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资本所持时间的长短来设定税率的高低,如法国的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将居民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股票持有期不到两年的资本利得,规定扣除额1000克郎;两年以上的,先扣除2000克郎后,再扣除60%,即按40%计税。二是不考虑时间长短,实行统一税率。主要有美国、德国、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在美国,长短期资本利得待遇一致,最高税率为28%。希腊对资本利得则一律按30%的税率计税。

就其他情况而言,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主要内容。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对个人股利所得的征税和对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税。如美国将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列入个人所得范围进行计征。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即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实行归集抵免制,在计算个人总纳税所得额时,对红利进行扣除。应税所得1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红利金额的10%扣除,对应税所得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部分,按红利金额的5%扣除。日本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发行股票或债券时,都要缴纳登记许可税,登记许可税为应税资金金额、证券金额的0.1%~0.7%。英国、比利时、丹麦、荷兰、奥地利等国则按比例税率向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课征资本税。其中,英国、比利时为1%,奥地利为2%,丹麦为1%~4%,荷兰的资本税是当向位于荷兰境内的股份公司注入资本时征收,计税依据为注入资本额,或者是股份的名义价值,税率为1%。

五、优化我国金融税制的建议

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强国际竞争力

出于对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考虑,国外很多国家都将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遗憾的是,金融服务、不动产和建筑业、保险服务和邮电通信服务不包含在本次试点范围内,仍旧适用于缴纳营业税。我国虽不是世界上唯一对金融服务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税率最高、税基最广、税负最重,势必影响金融业的发展与创新。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金融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一是对于安全保管、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考虑到其服务价格容易确定,因此对这部分收入按国际惯例照常征收增值税。而对于难以核定增值额的金融服务,如金融创新等产生的价值,可考虑采取免税政策。二是对于银行存贷等传统金融中介服务,由于其对银行利润的贡献较大,采取免税会使税收损失较大,可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对这些与增值税链条联系较为紧密的服务征收增值税,以其支付的工资加上扣除成本费用的会计利润作为增值额或以存贷利息差作为总增值额,整体征收增值税。三是对于保险行业,可视其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服务对象为企业,可比照银行业相关办法征收增值税;如果为个体消费者,因其处在销售链条的终端,免税的税负积累效应不明显,可对其免税。四是对于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这样不仅使金融服务与普通出口业务接轨,通过出口退税等方式实现零税率,大大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出去”,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金融体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同时还能规范出口金融业务市场,从对外贸易和税制两方面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五是允许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额。可参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模式,对进项税额按固定比例予以抵扣,并省去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进行分摊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步骤。

此外,为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还应关注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密切跟踪国际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通行做法,以在国家的税收利益与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还应顺应国际趋势,借助税制监控的外力,督促金融界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风险抗御能力。

2、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促进金融工具创新和提高市场效率

Umlauf(1993)研究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流动性,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都已降低或废除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如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瑞典、芬兰于上世纪80年代先征后废,德国于1991年废止了印花税。1999年4月,日本取消了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新加坡也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国际资本市场调降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总体趋势已经得到确认。保持税收中性,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耗散作用,恢复市场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已成为各国政府提高本国资本市场效率、增强资本市场竞争力的共同努力方向。

我国印花税当初设立的目标是避免过多的投机行为,减少市场波动。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印花税的变动与股票市场的走向并没有太大关系,印花税的调节能力很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而且印花税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延缓了资本的流动;而其税率的上下调整以及或单边或双边征收的政策变化,无疑是干扰了股市的正常运作,加剧了信息失灵。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资本跨国流动越来越便捷,不同国家之间的资本市场竞争成为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场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实行无疑损害了本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竞争力。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其调控功能与范围都十分有限,已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多方位调节的需要。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考虑到我国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为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税源,且具有税率低、税源分散的特点,加之当前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低迷,有必要考虑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利于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创新。

3、开征资本利得税,维护公平,利于金融创新

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投资者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增加了其消费能力或投资能力,同其他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所得理应同其他来源所得一样被纳入课税范围,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对证券交易与非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同时,考虑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根本无法进入证券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而在证券市场内部,大户的平均收益率远远超过小额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按照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的人应征收不同的税率,以保证证券市场内外社会公众以及证券市场内部不同投资者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首次尝试。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的财税[2012]85号文件即《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金融创新。

4、上海试点金融业转征增值税,推进金融创新

研究表明:轻税或免税政策将对银行等投资机构和金融产品市场产生促进作用,表现为将刺激投资者持有、交易金融产品的欲望,从而扩大金融资产的规模,促进金融创新,反之亦然。此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负担的轻重对其转让和流动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对金融工具的收益课以重税,则金融主体出于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可能会只出售减值的衍生金融资产,而将那些增值的金融衍生品延迟出售,这样就会造成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锁住效应”。因此,各国在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时通常选择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资本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流动。

我国目前阶段应以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主要政策导向,在重视金融工具创新对金融业税收冲击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金融工具创新,并对金融业予以轻税或免税政策。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作为涉及或参与金融交易的主体,其纳税人身份的区别由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性质分别纳入相应税种的主体。与发达国家的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不同,我国金融工具税制建设在第一阶段不仅要考虑到向国际惯例靠拢,而且要考虑到我国税收制度的惯性和人们的心理接受能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可以先进行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1年上海银行业创新报告》显示上海银行业依托金融市场,不断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并在交易业务、投行业务、银团贷款、并购融资、财富与资产管理等领域大量创新,考虑到上海国际中心的地位和金融市场完备性,建议先在上海率先进行金融业转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1]王在清: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李强:英国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政策及其对上海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1(2).

[3]李予勤:金融税收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J].新金融,2005(5).

[4]林锋:上海发展服务经济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3).

[5]王晓雷、宋长宏: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09(7).

[6]闫云凤、杨来科: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财税政策:纽约的启示[J].上海金融,2009(2).

[7]尹音频:公平与效率:优化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取向[J].涉外税务,2003(11).

[8]张思路: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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