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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2013-08-02马爱平

中国农村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加林农场主体

文│本刊特约记者 马爱平

四川成都双流县、富民葡萄技术专业合作社社长付加林,这几天正在为家庭农场发愁。“合作社运行了十多年,主体地位依然难获承认。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家庭农场又该怎么办?”付加林说,“在2004年创办了合作社,申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但操作起来与现代企业仍有差距。”

四川首富,新希望董事长刘永好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提出了和付加林同样的问题。“现在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属于集体经济的一员,它本身的法人主体是模糊的。家庭农场还继续模糊吗?”

专家认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经营主体不明确:家庭农场贷款难、招标难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意在解决农村家庭经营低小散、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家庭农场在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土地流转、补贴等方面仍有待明确。

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培育的家庭农场成为范本。但这些农场的范围与界定千差万别。

付加林认为,一号文件提出的家庭农场,如今面临着与合作社一样的困惑。他告诉记者,双流县永安镇红提葡萄合作社,拥有会员140余名、种植面积超过500亩、销售收入超过8000万元,赶得上一个“中小企业”,但依旧受困于体制瓶颈。

“农民组织起来,采取货币、土地、技术入股,但合作社还是没法和公司相比。当我们出去开展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新品种新设施时,大老板一听不是公司,就不敢签合同;我们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去贷款却没有抵押主体;想直接办成企业,又没有懂财税的人和经营场所。”付加林说。在他看来,作为新生事物的家庭农场,目前也摆脱不了这样的尴尬。

按照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也认为,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农业家庭经营者(可以是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也可以兼业农户)的联合。

但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在从事农业经营时,家庭农场很难获得金融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一旦贷款,家庭农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抵押担保就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是企业,它的法人主体就必须确定。”四川自贡仙市镇马丘村村支书陈燕这样说。

刘永好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在确立法人资格后家庭农场就可以获得融资支持。“在城市里面,两三个人几万块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家庭农场当成农村里的小微企业?”

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发展中面临的重要困局

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看来,成为“家庭农场”需要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

家庭农场代表着集约化经营,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这些土地从哪里来?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多数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认为,这似乎给家庭农场的发现限定了区域:只能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比较难的地区来说,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

“由此看来,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郑风田说。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数据显示: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第二梯队的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36.2%、34.2%;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下的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

同时,还面临着租金如何消化的困局。家庭农场主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又该如何消解。

如果家庭农场继续种植传统粮食,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提升。目前农民自种粮食一亩地一年能够赚千元已属不易,家庭农场还要支付额外的租金,付少了,出租农户不愿意;付多了,家庭农场承担不了。

郑风田认为,这跟资本下乡类似,社会资本到农村包地,如果单纯种粮食,其产量并不能超过农户自种,加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租金支出,家庭农场只能要么做有机粮食,要么做养殖加工,这对其大规模发展有很大限制。

推广家庭农场:不宜操之过急

基于中国的现状,专家认为,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

黄祖辉认为,现阶段政府推广家庭农场不宜操之过急,不能追求形式和数量,应主要在家庭农场产生与发展的环境上下功夫,比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经营者进入退出机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下功夫,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不能单纯追求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关键是要追求比较效益和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益。相对而言,大宗农产品,如粮食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对重要,而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如蔬菜、水果、畜禽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并非决定因素,如何通过专业化分工和服务体系的建构,形成规模化服务体系,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条件并不很成熟。”黄祖辉说,“同时,对农民而言,关键是要着力于自身素养和能力的提高,使自己成为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者。”

郑风田也认为,家庭农场是现行家庭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形式,必须根据当地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民退出愿意渐进发展,防止从众、急于求成等倾向,更不能出现垒大户式的“强制人造家庭农场”。他建议,在城镇化比率高、非农就业比率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建设家庭农场,不应全国一刀切都搞家庭农场。

此次中央在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发展问题,专家解读,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问题的重视,也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体现。但它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存格局在中国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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