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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阻力探究①

2013-07-30佳木斯大学毕鹏于文龙

中国商论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险农民农业

佳木斯大学 毕鹏 于文龙

1 我国农业保险艰难的发展历程

1.1 萎缩期

1.2 恢复期

到了1986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盈亏问题不在是主要考虑的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

1.3 改革期

由于农业保险业的萎缩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将“建立探索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确定下来,明确了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此后三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大投入,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从2004年起,出现了新的转机,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陆续地成立了许多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引进法国安盟公司等外资开展农险业务。全国有90%的城市开展了试点,形成了专业性农保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自办,政府与公司联办,共保经营等5种模式。到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8.46亿元,同比增长15.98%,赔款支出5.84亿元,同比增长3%,保额达733.21亿元,同比增长123.66%,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促进农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阻力的深层探究

2.1 政策环境制约

2.1.1 单一的救助方式

我国主要是采取直接的提供灾害补助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但是单纯的补助只会加大政府的负担,我国更需要的是农民的防范意识和科学的发展观。单纯的补助只会降低农民的防范意识,起不到根本的作用。

2.1.2 政府薄弱的支持力度

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生产和消费的正外部性,因此活跃农业保险市场需要政府的适当补贴。而我国即使是发展最好的几年,农业保险的赔款也只占农业灾害损失补偿额的1%多点,其他年份均在1%以下。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是保障,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而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

2.1.3 农业保险监管的滞后

我国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会的成立解决了许多困难,但是同样也存在着问题:一是成本高,效率差。监管太注重条款以及手续费标准等,而对于薄弱的监管方面体现于偿付的能力、资产的负债质量等方面。二是缺乏针对政策性业务的监管。监管也需要因地制宜不同的性质应实施不同的监管,而我国对于农业保险按照商业性的经营内容来监管,导致农业保险政策的难以落实。

和一帮北方的小编吃火锅,点火锅底料的时候,如果尾巴儿不叫嚣点九宫格、点特辣,尾巴儿重庆人的身份一定会被众小编质疑。这不,当尾巴儿涮番茄锅的时候,某编非常看不惯,就问我了:“哎,你不是重庆人吗?怎么不吃辣啊?”我急忙解释:“我不能吃辣!”“你一个重庆人居然不能吃辣?”紧跟而来的是翻上天的白眼。我又急忙解释:“我能吃辣,但是我不能吃辣!”某编:“……”唉,我的意思是给我一盆干辣椒我都能吞了,所以能吃辣,但是最近身体抱恙,喝着汤药,所以又不能吃辣!

2.2 保险机构经营条件制约

2.2.1 积极性不高

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一直呈现出供需“双冷”局面。其中农险的高成本是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和土壤的差异导致种植的方式不同。再加上资料不完善造成了经营管理成本增多。二是由于灾害的不可抗拒性和突发性造成了成灾率高、范围广等特点使农险的赔付率持续增高。

2.2.2 赔付能力有限

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商业化经营模式。因此,在出现重大灾情时保险公司难以支持全部赔偿。随着农险的不断发展、农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商险公司也不愿承担全部风险。

2.2.3 管理人才的匮乏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在农业保险这个领域中需要更多地专业型管理。由于我国灾情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和地域间的差异,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定损理赔的确定方面以及在农业保险费率的确定方面都需要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而我国农业保险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多次起落,造成了严重人才流失。

2.3 有效需求环境制约

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需要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农险对于农民来说是必要的,它可以为农民分担和转移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但是过重的保费和保险意识的淡薄使得农民没有很好地积极参与进去,这就导致了农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这不仅限制了农险的发展规模也限制了发展的速度。保险市场的成长有赖于稳定增长的保险消费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通过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拓宽承保范围、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等手段,扩大农险的有效需求。

3 农业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

3.1 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加强农村信贷机构建设,建立市场取向、形式多样、机构健全、运营稳健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宗旨,鼓励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农村信贷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鼓励县域商业银行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将每年当地新增存款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其次是健全农村土地抵押登记制度,完善农村贷款担保法律体系。扩大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允许符合特定条件(如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经营实业或者常年脱离农村劳动、收入来源可靠并相对稳定)的农户将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自用住宅用于抵押贷款,同时对抵押土地的用途进行限制,从而达到既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护耕地,又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目的。

再次是大力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中介体系建设,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用。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健全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农村企业和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等参股,资本实力较强,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探索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三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提高其担保能力。

3.2 建立商业保险机构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商业保险,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保险具有精算技术、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和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统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总水平。

3.3 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

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创新产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查灾定损,有效地提高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做好惠农政策公开,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操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从农民自身利益考虑合理的设计保险的各项险种,有效地带动农民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严格要求内部管理人员从基层保险公司内部运营、业务管理、薪酬考核等制度安排上,严格管理,科学推进,渐进式启动市场,根除急功近利现象,并加强诚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律,为小额险种提供法律保障,以及保证参与双方的利益,将农村的农房的保险、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的保险等纳入地方政府工作体系,加大推动力度,对于条件较好的地方,采用统保模式。对于农村小额的人身保险、农房的保险、计划生育的保险等业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的补贴。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保险公司发展相关业务,对承保的相关业务给以税收优惠减免。鼓励保险公司多参与养老保险经营和农村健康。

3.4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产量的不断提升也面临着自然灾害的威胁,我国每年都会因巨大灾害而受到严重的损失。那么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效措施。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一是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和拨款;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专项款来赈灾救灾充实后备;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不断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农险预警系统,加强农险内部管理,同时为构建有效的农业保险体系提供科学的依据。

3.5 多方协作

我国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和农险赔付率高,经营难度大等特点,必须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损失。首先,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调动国内外的积极性,制定有利于再保险公司的方案,分散农险中的巨大压力。使再保险能够得到稳步的发展。其次,要提高政府支持的力度,明确在再保险赔付缺口之外,财政给与无息贷款或巨灾风险基金赔付,调动国内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时的积极性。根据区域产量不同进行赔付,对保险人因范围较广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灾害进行赔偿的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也应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鼓励再保险人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同时也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供给。

总之,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难度是空前的。但是,随着各项支持“三农”发展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子、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1]俞燕.两会保险业提案[J].第一财经日报,2007.

[2]李晓辉,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环境制约因素探讨[J].商业时代,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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