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辽宁省流动零售商经营的困境与对策①
2013-07-30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葛鉴威李凯伟林媛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葛鉴威 李凯伟 林媛媛
流动零售商是指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情况下,擅自摆摊设点从事小规模、流动式和临时性商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流动零售商的产生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活动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城市环境和经济领域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城市流动零售商的经营和发展空间不断受到挤压,激化了流动零售商与城管队伍的矛盾,造成了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1 辽宁省流动零售商经营困境引述
就流动零售商自身而言,从事流动性和临时性的商品经营是增加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流动机会的主要途径。就消费者而言,流动零售商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规律中买卖双方供需关系的产物,是在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不足时产生的有效补充,因而流动零售商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前城市管理者一味关注流动零售商在市场秩序、城市环境以及城市交通秩序等领域存在的负面影响,进而采取禁止性的措施和暴力的执法手段限制流动零售商的经营,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受到城管的强制监管,流动零售商无法正常经营甚至是从业,这就导致了流动零售商丧失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消费者的某些基本需求也无法就近的得到满足的负效局面,加之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使得流动零售商的经营陷入困境。
2 流动零售商经营困境的成因评析
探究城市流动零售商经营困境和城管零售商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可以从美国经济学家达格拉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城市管理者剥夺和遏制流动零售商合法设立摊位和自由流动的权利,便会造成经济资源的错置,进而加剧流动零售商产生的外部负效应,而流动零售商所产生的最突出的外部负效应便是城市管理者与流动零售商间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产生。综合美国经济学家约翰·亨德森的城市经济学理论与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城市流动零售商经营困境的成因归结如下:
(1)流动零售商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流动零售商的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时间与空间不平衡性,促使了这种带有自发调节性质的非正式经济形式的产生,城市各区域中供求关系变化与寻利行为的存在,促使了流动零售商的不断转移。因而单纯以政府行政强制手段解决城市流动零售的问题,以过度执法的行政手段干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无疑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激化社会矛盾。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者对于流动零售商对城市经济发展积极意义认识的缺失。现实生活中,某些流动零售商在经营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这部分经营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者必须严加打击和监管。然而流动零售商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的正效应不应为城市管理者所忽视:流动零售商可以增强非正式就业的活力,是城市经济体系发展的有力补充。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者对于流动零售商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有待完善。当前辽宁省城市管理者对于流动零售商的管理忽视了疏通引导等柔性手段的运用:禁止性的政策和措施限制甚至取消了流动零售商的经营空间,暴力的执法手段破坏了流动零售商对于接受管理的心理认同,想要缓解城市管理者与流动零售商间矛盾就必须完善管理模式和执法手段。
3 基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本文试从城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辽宁省流动零售商经营困境和城管零售商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得出:想要维护流动零售商这种不容忽视的重因子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正效应的有效发挥,就必须从保护流动零售商的合理合法权益和坚持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两方面入手。
(1)提高对于流动零售商经营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认识,创建流动商业许可制度与经营区域规划制度。城市管理者应该正视流动零售商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与承认流动零售商经营行为相配套的,应该是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注重疏导的经营规划制度:辽宁省城市管理者可以参考欧洲的管理经验,在流动零售商集中的区域设立专门的经营区,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负责流动商业许可的审批。
(2)抓紧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立法工作,统一和规范城管执法资格及权限。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问题,最基本就是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辽宁省应以较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并完成立法的省份为借鉴,展开体制改革与省级地方立法,明确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执法职能、执法行为、执法手段等一系列问题,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本执法观念,培养法治意识,提升执法管理水平,主动回应社会对于城管执法更加文明化、正当化的合理诉求。
[1]贾晓燕,寿志敏.基于博弈论的城管与流动零售商间矛盾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2(20).
[2]吕来明.流动零售商就业权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商业时代,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