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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中的电池或电池组

2013-07-25丁娜于帆

电气开关 2013年2期
关键词:限流电池组电解液

丁娜,于帆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41)

1 引言

现在越来越多的防爆电气产品设计成本质安全型,主要是由于其安全程度高,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并且造价远低于其他型式的防爆产品。但是由于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气参数和使用功率受到限制。因而,应用范围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是所有电路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由设备供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电网供电的设备,它和关联设备及连接的导线或电缆三部分构成本质安防爆系统。也就是说这种电气设备不是独立的,必须要三者组合在一起才可以使用。另一种是由电池或电池组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这种设备具有独立性,可单独使用。

随着便携式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广泛应用,且其中大部分供电方式为电池或电池组供电,则其在本安领域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介绍电池或电池组在本安产品设计中的要求和建议。

2 本安电器中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结构应为下列型式之一:

(1)密封式(气密)电池或电池组;

(2)阀控式密封电池或电池组;

(3)带有压力释放装置,且采用与(1)项和(2)项同样的方式密封的电池或电池组。

这些电池或电池组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不需要补充电解液,并且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金属或塑料密封外壳:

①没有接缝或接口,例如采用整体拉伸法、离心铸造法、模压法、熔接法、钎焊、熔焊法或具有由外壳结构保持永久压紧的弹性或塑料密封器件(例如垫圈和“O”型圈)粘接密封法。

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挤压、压接、热缩合或折合的外壳部件结构,或采用透气材料(例如,以纸为基础的材料)的部件结构,均不认为是密封式结构。

③端子周围的密封应是上述结构,或者是采用热固或热塑化合物浇注的密封结构。

(4)浇封式电池或电池组。制造商用于浇封的化合物应与规定的电解液相适应,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3 本安电路中电池或电池组的防止电解液泄漏及排气要求

电池、电池组应具有电解液不能够溢出的结构型式,或者电池、电池组应密封起来防止电解液泄露损坏与本质安全性能有关的元件。电池或电池组应进行电池或电池组电解液泄漏试验,或者制造商提供电池或电池组产品符合电池或电池组电解液泄漏试验规定的书面证明。

如果设备使用在其内部充电的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组制造商应说明,氢气的含量不会超过电池盒净容积的2%,或者所有电池的透气孔结构应能使排出的气体不会排放到含有电气或电子元件或线路的设备外壳内。

对于电池组盒内部的压力应不高于大气压力30kPa,可用一个透气孔实现这项要求。在“密封”的电池内允许有较高的压力,但是每个电池需配备有泄压装置,或采用泄压方法把压力限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池能承受的压力值以内。

4 本安电路中电池或电池组的设计要求

设计者在设计时应清楚电池的标称电压和最高开路电压,对于考虑电池或电池组的温度和能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标称电压为制造商规定的(电池)电压,最高开路电压为在正常条件下,新的原电池或刚充满电的蓄电池可达到的最高电压,标称电压和最高开路电压的确定依据表1和表2。

表1 原电池

表2 蓄电池

确定电池或电池组供电的本安设备的温升时,电压采用标称电压。如果GB3836.4-2010附录A中的表A.1中的最大开路电压的1.5安全系数对应的电流值大于电池或电池组的最大短路电流,则此电池或电池组可以直接应用,反之,需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限流以达到保护作用,一般措施是串联限流电阻,值得注意的是在串联限流电阻时,应将电池与限流电阻胶封为一体。

如果设备所含的电池不允许在爆炸性环境中更换,在下列情况下不要求在单体电池的端子处进行火花点燃放电试验:

(1)单体电池的峰值开路电压小于4.5V;

(2)单体电池端子处的最大电压和瞬态电流的乘积不超过33W。

5 本安电路中电池或电池组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某些型式的电池或电池组,例如锂电池,如果短路或反向充电时可能引起爆炸。当爆炸可能对本质安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时,所使用的这种电池或电池组必须由制造商证明,它们用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不会引起爆炸。设备文件和标志(可行时)应重点明示须遵守的安全措施。

如果预期用户要更换电池组,设备上应用“仅使用××××电池”警告牌标示。

(2)如果电池或电池组需要使用限流器件保护自身安全,但电池组不在爆炸性环境更换,则电池或电池组应与限流器件浇封或密闭封装,只有本质安全输出端子和经适当保护的充电用本质安全端子可暴露。或者将其安装在一个具有GB3836.1规定的特殊紧固件的腔体内。且应满足以下三项:

①电池、电池组支架或与设备连接方式的布局合理不影响本质安全性能;

②对完整的便携式电气设备应能承受GB3836.1-2010规定的跌落试验;

③警示标语,如“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更换电池”。

(3)对于带外部充电触点的电池或电池组组件,当任何一对触点可能偶然短路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短路或防止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向触点释放足以点燃的能量。具体方法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①充电电路中应设置阻塞二极管或串联可靠电阻;

②对于Ⅱ类电气设备,适当保护的充电电路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0,并且应具有规定的警告标志。

6 结论

本文通过对本安电路中电池或电池组的应用,对电池的结构,电解液泄漏,排气,温度和能量均进行了介绍与要求,同时阐述了设计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应根据具体产品,按照标准要求使产品即保证工作性能又能达到安全性能。

[1]薛丁法,徐刚,赵玉琪,等.工厂防爆电气设备应用技术[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10).

[2]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IEC60079-11:2007,MOD)[S].

[3]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IEC60079-11:2006,M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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