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法律探析

2013-07-21杨阿丽

海峡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亲权监护人监护

杨阿丽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法律探析

杨阿丽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国家的未来取决于现在未成年人的成就,因为他们是民族未来的希望。在未成年人中,农村留守儿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生活。该文首先介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接着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导致的问题,最后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监护缺失 监护监督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也是民族的希望,民族文化和精神更要靠今天的未成年人去传承和发扬。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村儿童的父母离开农村前往大城市打工挣钱,这样就导致他们的孩子在家无人管教,成为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时期是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如果在这一阶段他们没有接受到父母的关心、照顾和教育,很容易形成偏激、愤世嫉俗的性格,非常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这样他们长大以后难以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反而常常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必须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充分的重视。

1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基本现状

虽然各地农村的风俗环境不同,但是农村留守儿童却有共同的特点:他们的父母中一人或两人离开农村前往城市打工,而他们在农村与父母中的一人或者其他亲属生活在一起。

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千差万别,其监护人也是不确定的,根据其监护人的类型可以将留守儿童分为自我监护、单亲监护以及隔代监护。不同类型的留守儿童所处环境不同,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本文仅对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这两种最常见的监护类型进行探讨。

单亲监护的特点是父母中一方(一般是父亲)去城市打工,而另一方(一般是母亲)留在农村监护儿童。由于母亲不仅能够照顾儿童的生活起居,还能够对孩子的学习进行教育,所以与其它三种监护类型相比,这种监护方式对儿童的负面影响是相对较小的。首先,由于母亲在家难以同时承担父母两种角色,所以母亲除去日常工作后剩余的自由时间较少,难以对孩子进行充分的管教。其次,由于早期不重视农村女孩的教学工作,导致母亲学历较低,难以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学习辅导。最后,由于长期缺乏父亲的震慑,母亲的说服教育难以对孩子形成有效的管教,常常以体罚的方式进行教育,这就容易导致孩子心灵的扭曲。

隔代监护的主要监护人是祖父母,其次为外祖父母。首先,从文化程度上讲,老人所受教育很少甚至没有受过教育,在辅佐孩子学习上异常吃力,所以仅仅局限于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上。其次,由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年龄相差悬殊,共同语言颇少,存在明显代沟,这样很不利于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同时,部分老人身体状况不好,常常会出现留守儿童照顾老人的逆向监护。最后,部分老人对孙辈过分宠爱,容不得孩子受任何委屈,即便孩子做错事情也是极力偏袒,这就常常导致孩子不分是非,阻碍孩子的健康成长[1]。

2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导致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中,常常因为监护的缺失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主要有:

2.1 造成孩子性格孤僻

鉴于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常常缺乏亲情、缺乏心理关怀,所以留守儿童多性格不正常。父母是孩子的启蒙之师,对孩子的后期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由于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这些留守儿童大多为独生子女,在其遇到挫折或者不愉快的时候,找不到人倾诉,也无人帮其排解,久而久之,容易造成他们越来越自闭,越来越内向,不想与人交流或者不敢与人交流。

2.2 造成部分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偏差

无论是在单亲监护还是在隔代监护的情形下,母亲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都因为自身文化素质过低,无法在学习上给予孩子帮助。只能照顾好其衣食住行,孩子遇到学习上的难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加之一些留守儿童农活、家务活增多,而且由于母亲或祖父母还有很多农活要做,也无精力去管孩子的事情。

许多留守儿童由于家庭的不管教和对于社会和生活的失望,渐渐养成了散漫的生活态度,而且懒于学习,不爱学习,如上课不认真听课,下课不按时完成作业,加之性格的孤僻,会常常与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变成老师和同学眼中的不良学生,从而被大家疏远,给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2]。

2.3 使很多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儿童在成长阶段犹如一株瘦弱的幼苗,幼苗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这样才能够抵抗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如果儿童在最重要的成长阶段就失去父母双方的呵护,而让儿童自身去直接面对这些不良因素,势必造成很多不好的影响。比如在寒暑假期间由于缺乏家长和老师的管教,很多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据2004年7月6日新华网报道的湖北省黄梅县公安部门侦破的“奶奶勒死孙女”的留守儿童悲剧、2006年2月26日《石狮日报》报道的“江油市云集乡梁婆婆在家中被留守儿童小刚杀死”的案例,让我们一次次震惊的同时,也让我们深深的反思,我们的孩子怎么了?我们该如何为留守儿童做点什么?

2.4 造成留守儿童道德素质低下

孩子在童年时期的教育非常重要,而留守儿童恰恰缺少这些,在缺少道德教育、缺少知识教育的情况下,在孩子们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情况下,很容易被不良风气带坏。而且由于孩子的叛逆心理,爷爷、奶奶也难管教。特别是无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还处在成长期,自律能力差,一旦失去父母约束,更容易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比如在学校不听老师的教导,在家不听长辈的教诲,打架、逃课、打游戏、早恋等等不良行为经常出现在留守儿童身上[3]。

这些留守儿童在他们看到别的孩子与父母在一起共同快乐地生活时,他们深感羡慕,但却有深深的无力感,让他们的痛苦越来越深。他们遇到什么困难,有什么心理问题时,无法及时与父母交流,久而久之,他们的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狂躁,偏激,采取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说谎欺骗、旷课逃学、违规进入网吧,甚至偷盗等与家庭、集体、社会对抗的方式,让自己在家庭中无法释放的自卑、压抑情感转移到与外界的交流中,从而得到宣泄和满足[4]。

3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3.1 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

单亲家庭中的父母一方不仅要负责整个家庭的农业方面的工作,还要负责照顾家中长辈和孩子,所以照顾孩子的时间就相对较少。在隔辈监护中,一方面由于祖辈与孙辈之间年龄相差过大,加之祖辈对于孙辈普遍存在溺爱现象,易造成孩子自私以及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而在自我管理监护中,父母把监护权交给孩子自己,他们除了要照顾好自己外,有的还要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照顾弟弟妹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也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生活[5]。

3.2 监护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

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我国对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很重视,很早就立法进行保障。《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就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详细规定。针对“监护能力”这一名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监护人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监护做了细致的规定[6]。但是对于一些常年在外务工,疏于与被监护人联系的留守儿童父母,是否可以认定为缺失监护能力呢?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在留守儿童的实际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常常重视对其的养育而缺乏对其的教育,所以使被监护人身心难以全面发展。

3.3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中亲权与监护制度的混合

亲权和监护制度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亲权主要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基于自身身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的权力和义务的集合。而监护制度有时并不需要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上分别为未成年人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保护制度,把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在未成年人得不到亲权保护的情况下,才为他们设立监护人,在国外许多国家具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我国的民事法律中,针对未成年人采用的监护制度,并没有引入亲权这一概念。这样的制度实际上是将监护制度进行放大,从而将其向亲权靠拢。这样的做法就没有分清楚亲权与监护制度之间的差异,错误地将亲权等同于监护,将二者混淆了,这样就常常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落实不彻底,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主要表现在:

3.3.1关于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上立法较早,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多比较简单,落实程度差,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当监护工作遇到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给予法律支持。这就导致当遇到监护人在监护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不统一,监护人提前辞去监护责任等情况常常出现。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中,国家重视父母和家庭的责任而轻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重视法律的制裁,而不重视国家的干预。这样的做法难以继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使其停留在私法自治阶段而难以进步。

3.3.2未建立对监护人的约束机制,不利于监护制度的执行

我国有6000万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部分不是亲属关系,所以在监护过程中并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有些监护人甚至不履行监护义务,所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常常出现合法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西方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但是在我国农村,在没有监督机构的情况下,很多监护工作不再执行,监护人即便不履行监护义务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3.3.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义务多,权利少

虽然我国针对监护制度的法律很多,但是主要还是针对监护人进行义务上的规定,而针对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力却相对较少,尤其是监护人所得报酬方面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是一件长期、费神的事情,如果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没有密切的亲属关系,也没有一定的权力奖励,很难调动监护人的工作积极性。一旦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脱,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养工作,为其后期发展埋下了隐患。

3.3.4没有设立科学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

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不仅具有监督监护人行为的权力,针对监护纠纷还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力。德国、越南、日本等国家都已经设立了这种监督机构,而且监督机构和监护权力机构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在我国这两个部门是合为一体的,均由社会组织或者法院等权力机构担任这种职责机构。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监督权给出具体规定,这样就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具体落实,监督机关形同虚设,导致监护人监护工作不积极,被监护人难以得到很好的监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7]。

4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留守儿童国家监护的协调、监护职责

当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其所在村的村委会人员与留守儿童关系相对密切,而且对留守儿童的情况也比较了解。另外,由于村委和留守儿童父母之间感情密切,所以这就决定在相同条件下他们更能做好留守儿童的监督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适当修改法律法规,使留守儿童所在村的村委会人员负责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这样才能提高留守儿童的监护效果。而且应当完善村委会监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增加政策和经费支持,如给予他们一定的经费、场所来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从而减少其工作上的压 力[8]。

4.2 建立留守儿童寄宿学校

由于很多农村人进城打工,导致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出现,这种现象在偏远农村尤为严重。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已经不再是家庭问题,而是影响国家发展的社会问题。所以,国家要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通过建立相关寄宿学校来实现对留守儿童的集中管理。在寄宿学校中有专门的教师对其进行教育,同时有更多的同龄人一同生活和学习,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寄宿学校进行监护相比于隔代监护、亲朋监护有很多优势。

4.3 建立监护委托制度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自身也存在工作、生活上的众多事情,所以监护人并不能一直处于监护未成年人的状态。针对这一情况,也为了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国家法律允许监护人委托转移监护职责。所以,建立合适的监护委托制度非常重要,且具有解决留守儿童不能长期受监护这一问题的能力。同时,这一制度还不仅局限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同样也有利于整个大监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能够很好地防止监护工作中不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出现,从而有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9]。

[1]邓媛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与保护机制的建构[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10,20(4):87-89.

[2]周艳波,曹培忠.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从概念提出到制度设计[J]. 发展研究,2011(7):93-96.

[3]安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课题组.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3):32-35.

[4]连玉明,武建忠.百姓关注什么[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5]王松丽,李宗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0(1):10-12.

[6]吕炜,霍建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J].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3):56-59.

[7]许红缨,余爽.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民法学分析[J]. 农业考古,2010(3):168-170.

[8]罗桂华.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科技信息,2008(17):161-162.

[9]王瑞娟.试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J]. 企业家天地,2008(7):228-229.

猜你喜欢

亲权监护人监护
国家亲权视角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路径探析
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下的亲权制度构建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亲权良性发展的法律规制与间隙弥补
——从虐童事例切入
论韩国的亲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