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分析
2013-07-18于灵姗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于灵姗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继2008年美国对我国不锈钢压力管发起“双反”调查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不断发生。2009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美国业界所提起的“双反”调查申请几乎全部立案调查。2010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更是全部采取同时发起“双反”调查的方式。美国认为,只要影响或将要影响本国竞争力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双反”产品的调查范围。在这种意识下,近几年我国被诉产品已经不仅仅是轻工业、纺织等传统产品,更出现了无缝钢管、轮胎等新兴出口产品。这些产品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说明美国不单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保护本国岌岌可危的产业,更是利用贸易保护的工具打击我国技术的进步,实力的增长。
一、美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依据
1.从国际法中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看美国实施“双反”的法律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五款有“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在一缔约方的产品出口到其他缔约方时,不得同时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式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损害。但是此条的规定,是强调不能在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幅度内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对于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造成的不同损害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却是可行的。当企业存在倾销行为的同时又接受政府的补贴行为时,进口国对企业的低价出口就可以使用“双反”措施。
其次,如果一个产品同时出现了倾销和补贴行为,并且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当该产品对进口国构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时,如果出口国政府提供的是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那么进口国政府就可以对此产品实行“双反”措施。为了防止重复计税问题的发生,进口国政府的“双反”调查是具有合理性的,因此并不算“一事二罚”。
2.从美国国内法看美国实施“双反”的法律依据。美国的贸易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区别,但美国成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在美国Lasko公司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风扇进行反倾销的调查中,第一次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的测试标准。随后美国商务部接受了对于中国的电风扇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这表明美国国会认识到传统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化的意图。从此案开始,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法的态度开始了转变,成为判例依据。
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适用反补贴法的态度是在发生变化的,由不适用到有条件的适用。目前,为了弥补国内法对于“双反”措施的依据不足,美国正在制定和修改其国内相关成文法和判例法。这也给了我国一个明确的信号,完善自身出口补贴方案,不授人以柄才能帮助我国企业在面临“双反”时做出有利于我国的行动。
3.从中国入市规则看美国实施“双反”的法律依据。《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表明“:中国正在继续进行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到其中一个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这些成员表示,在此类情况下,WTO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对商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可以参照反倾销中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定来确定中国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另外,《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还进一步规定了在反补贴案中适用中国产品补贴利益的特殊方法的透明度原则。
二、美国对华实施“双反”的原因分析
美国频频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一方面是受到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大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企业应诉不利和宏观经济体制有关。
从宏观方面看,依据入世协定,美国在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对于从我国进口的商品价格,美国更多的使用第三方替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而这个被选中的替代国,往往具有高于我国的成本或者出售价格,以此算出的正常价格对我国具有成本优势的企业来说非常不利。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的职能不够完善。美国商务部便利用这点将中国所有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均视为政府政策贷款计划项下的政府补贴,而非商业贷款。因此美国商务部所选用的是一个所谓的市场基点,根据一些与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当的国家贷款利率,简单的确定出一个平均值。这些做法在我国企业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时非常不利。
从微观企业来看,由于反补贴投诉针对的是政府对出口企业的各类补贴,美国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受政府的命令为企业提供补贴性贷款,而企业在向政府申请土地的使用权时,费用也低于市场标准,因此给我国产品贴上了补贴性的标签。对此我国企业拿不出可靠的证据反驳,受到起诉的中小规模企业对美国的法律机制又缺乏了解,资本力量较弱,无法应付高昂并耗时的应诉程序。况且在不利状况下应诉获胜的可能性并不高,更多的企业宁可放弃美国市场,在这种心态下,贸易摩擦成倍增长。
三、应对美国对华“双反”的策略分析
对于中国来说,长期依赖美国的轻工业市场,又对美国的高科技产品有很大的需求,这使得我国在贸易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但是美国对华出口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因此,中美贸易摩擦的解决在于中国的产业升级和美国对华技术出口政策的放宽。然而,这些解决方法毕竟是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去实现的,在当前“双反”贸易纠纷频频发生之时,我国企业也需要更多考虑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一方面,“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引发的反倾销问题已经越来越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因此我国必须主动谋求“入市”。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规范化,实现政企分开,做到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竞争透明化。虽然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同意美国在15年内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在面对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时,我国政府也应当肩负起一定的责任,积极采用各种外交手段,让美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认可我国产品的国内价格。
在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建设自身“双反”的预警机制,壮大行业协会力量。各个外贸行业协会亟须开展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定向的信息采集,建立相关信息的动态数据库,为各个行业提供更加丰富的原料、产品、技术、价格等信息,使企业出口时能了解美国市场的最新动态,有效决策,避免贸易保护的限制。同时积极促进众多的小企业并购重组,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企业无论从财力还是重要性来说,在应对程序复杂、费用昂贵的“双反”案中都更有实力积极应诉,聘请更好的律师,搜集相关佐证,最后取得胜利。
最后,当面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救济制裁时,我们可以拿起WTO的武器,对美国提起上诉,反对歧视性贸易保护主义,由专家组进行裁决。但是我国必须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研究,提高应诉技巧的使用,并成立监督其他国家履行WTO义务的专门信息情报机构,合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遏制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的自身权益。
[1]王璐宁.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及应对[J].法治,2011(337)
[2]姚银伟.美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兼评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DS379案)[J].黑河学刊,2011(10)
[3]Bradley T.Compton.U.S.Export Strategy For The New Global Main Street[M].Nova Science Publishers,Inc.,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