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如何监督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2013-07-16
“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和概念,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同样是西方各国从未实践过的,是“社区矫正中国化”的一大特色。
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在我国方兴未艾的矫正模式,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诸多环节缺乏经验,工作中难免产生纰漏。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介入,保障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理应肩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
王润生:形成工作合力至关重要
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近两年我们院先后成立派驻半淞园和外滩检察室以来,发挥身处基层、贴近社区群众的优势,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积极探索参与和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改造实效的方法途径。
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需要把握好安置解困与刑罚执行的关系。年过六旬的老黄当年因重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他减刑后释放回沪,因房管部门在他判刑后将原租赁房收回,无家可回的老黄先被安置在一家养老机构,但是他一直念想有一个家,情绪不稳定。我们社区检察室会同街道联系职能部门,先为他解决集体户口,安排临时住处,然后在多方努力下为他落实了房源。老黄说:“有家有户口,心定了。”我们认为,不管矫正对象以前曾经做过什么,一旦列入社区矫正,有必要协调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解决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这样做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当然,也不能因此削弱法律的惩罚性和严肃性。实践中,我们一旦发现有违反或不服监管规定的,即及时建议收监。如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的盛某回到社区后既不向司法所报到,也不参加规定的公益劳动,对社工约他谈话的通知不予理睬,同时发现他多次吸毒。我们即向主管部门建议对其收监被采纳。今年以来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收监的《检察建议书》三份,涉及的三人都已被收监执行和作有罪判决,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区的平安稳定。
通过两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健全法院、司法行政、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配合协调制度,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同时逐步实行相互数据联通、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戴杰:一起逃避监管事件引发的思考
从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十年来的实践看,这一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发现,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矫正人员在刑意识的淡薄,表现为对自己被判处的刑罚缺乏认识,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不积极参加甚至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最为严重的是违反各种规定、逃避监管,甚至重新犯罪。
戴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静安区在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中就遇到了一起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的事件:社区矫正人员邰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因其在判决生效时处于哺乳期,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邰某先是采用不参加活动、不汇报情况的方式逃避监管,而后采取利用两次怀孕、两次哺乳期让监管机关无可奈何,只能给予其警告等司法处分,而无法对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纳入刑罚执行的准确考量。这个案例背后所反映的制度上和监管上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
对于做好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静安区的做法是牢牢抓住矫正人员中的重点对象。我们将全区的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列出其中的重点人员,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区的五个街道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譬如南京西路街道青少年矫正人员数量较多,静安寺街道老年矫正人员、保外就医人员较多,石门二路街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较多。只要抓住了每个街道的特点,抓住了重点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就有了落脚点,也就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陆焕强:“人户分离”是造成脱漏管的重要原因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当,容易造成脱管、漏管。人户分离,即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上海市大部分法院未切实开展列管地审查核实工作,一律将法律文书寄送至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造成实际列管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或者缺乏法律文书,无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列管。各省市社区矫正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工作衔接机制,导致人户分离人员尤其是外来户籍人员的交付执行环节容易迟延和脱节。2012年以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共查纠四例脱漏管,均系人户分离人员。针对这种情况,青浦区检察院通过将法院裁判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资料与司法局接收列管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防止脱漏管,并对造成脱漏管的原因进行研判,落实监督措施。
社区检察官除了加强对社区检察执行机关的监督外,还十分关切社区矫正人员情况,通过开展个别约谈,深入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和生活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潘某,因盗窃被判处缓刑,其屡次无故缺席司法所矫正教育活动,混迹于网吧,甚至彻夜不回。检察官获悉情况后,主动约谈潘某,耐心疏导,潘某从抗拒到接受。社区检察官一方面告诫潘某若仍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将被收监执行,劝其自尊自爱,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另一方面通过家访,希望潘某的父母对他多一点理解和支持。几经努力,潘某渐渐融入社区矫正中,并于2012年7月顺利完成考察解除矫正。2012年来,青浦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们共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谈话近300次,切实强化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
陆焕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琳:从效果出发创新方法
闸北区拥有上海的“陆上北大门”新客站,流动人口多,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一是加强教育和对接工作,及时对获罪判决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同时建立回访帮扶制度和不定期回访,强化帮教效果;二是强化脱管、漏管监控,防止因脱管漏管而重新犯罪;三是建立监督、跟踪预防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管控人员专门建档,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强化矫正效果;四是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
钱某是社区服刑人员,我们经过重点检察后发现,他在矫正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监督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参与为社区爱心帮困基金捐款,并在2004年、2008年、2010年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根据他的矫正表现,我院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报请假释。之后,我院还与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监狱方面积极沟通联系,督促该检察建议尽快落实。2012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钱某予以假释,将剥夺政治权利7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由于青少年犯罪的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我院一直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督的重点。我们从效果出发,创新青少年矫正对象改造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作出特别程序规定之前,我院已经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矫正对象与普通矫正对象分开宣告、分别教育,采取定期心理疏导、随机家庭访问等工作措施。近日,我院对所有未成年人结对帮教对象进行了回访,他们均已经顺利回归学校和社会。
其实,不仅仅对青少年矫正对象需要创新方法实施矫正监督,对于其他矫正对象也是一样。
孙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邹震宇:社区矫正的社会管理价值
邹震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早在2004年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启动时,我院即主动与区司法局联系,提供全区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数据,帮助培训矫正社工,共同探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破解方法。现在,我院监所科和社区监察科两部门密切配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为充分地发挥着检察职能。
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社区检察科成立不久,即会同监所科与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紧紧围绕监所科、社区检察科与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业务衔接、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了共识。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配合全面开展禁毒工作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力度,社区检察科检察官深入小区、走入家庭,发放宣传小册子和便民联系卡,揭露毒品危害,并鼓励社区居民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治安环境。与此同时,监所科检察官亦以“抵制毒品,参与禁毒”为切入点,结合本区涉毒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禁毒法制教育,阐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涉毒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两个部门的配合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长远来看,社区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为确保虹口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监所科结合拆迁区域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要求符合动迁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倍加珍惜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合法合理合情表达诉求,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