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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域外经验

2013-07-16谢澍

检察风云 2013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矫正司法

文/谢澍

在社区矫正国际准则的指导下,欧美各国以及我们的近邻日本、新加坡等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社区矫正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非监禁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先行实践并非偶然,其制度莫不是建基于高度发达的经济、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成熟的社区建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以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等客观因素之上。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展开的,司法部相关领导以及部分学者曾先后走访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学习、考察,同时邀请外籍专家亲临指导。当然,学习和借鉴并不意味着不假思索地照搬域外制度,除了吸取其成功经验,更要注意到域外制度运行中所遭遇具体问题,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反思,借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多元化矫正体系贯穿刑事司法过程始终

作为最早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萌芽、探索、挫折以及逐渐成熟的发展历程,其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对象。美国的社区矫正由联邦政府下设的法务部及监狱局作为专门负责执行的官方管理机构,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同时又有对社区矫正全程管理的非政府管理机构,形成了由联邦到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自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社区矫正法》以来,美国已有近30个州议会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

美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贯穿于刑事司法过程的始终,包括逮捕、控诉、定罪量刑和罪犯矫正等一系列内容。因此,美国社区矫正形式不一,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缓刑、假释、毒品矫治、审前转处、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养育之家、复归社会方案等传统执行方式,也存在复合刑罚、家庭拘禁、间歇监禁、社区服役、赔偿等中间性惩罚。

这一特点与诸多国家都有所区别,例如审前释放和转处在我国就不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但在美国却大量适用。同时,其矫正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官方社区矫正机构,美国还设置大量的工作站、点及治疗机构等民间社区矫正机构。

以美国旧金山的迪兰西街矫正中心为例,没有政府投资,没有政府官员参与管理,采取完全自治的模式,由自身成立的董事会和矫正对象组成的多个理事会进行全面管理。矫正中心开设的公司,既是产业实体,又是培训学校。收入用来维系整个矫正中心的运转,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文化水准和生活纪律。培训学校以创优为标准教导和培训每位学员,从而保证了他们能为社会提供质量上乘的产品和服务。当然,在适用社区矫正之前还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调查罪犯自身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对罪犯的危险性进行科学的评估,以免对社区造成二次伤害。危险评估工具形式各异,有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将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这样的数学模型或概率统计公式引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工作,实践中颇具争议。

澳大利亚:以社区矫正推动恢复性司法

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试点始于1992年,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其制度设计充分结合了本土资源和域外经验的优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并没有设立矫正机构或直属监狱,而是将矫正事务下放给六个州和两个领地进行自治管理,矫正类别大致可分为定罪前处遇、监狱外的其他刑罚方式和监狱服刑后法令三大类,并与专业机构合作,解决犯罪人的心理健康、吸毒酗酒、职业技能等方面问题。

然而,据澳大利亚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官员瓦妮萨·杰克逊介绍,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试行之初就饱受争议,“把罪犯锁起来,再把钥匙远远丢掉”的思想依旧盛行,更有甚者把监禁矫正以外的非刑事处罚方案看作软弱的表现。因此,尽管统计数据表明社区矫正更加节约成本、矫正效果更佳,但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仍然遭受质疑,近年来,其适用比例也出现略微下降。

但这并不能否认澳大利亚在社区矫正制度探索方面取得的卓越成果——重视社会建设性、秉持团结理念,以“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为核心价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最根本方式即是平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罪犯在尽量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的同时,受到了教育和惩治,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即体现“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

其中,“社区司法会议”最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在官方机构人员的主持之下,吸纳被害人与犯罪人以及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参与的和解项目。由犯罪人讲述案情,被害人讲述犯罪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其他人员讲述对犯罪行为及后果的看法,最后由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弥补损失的书面行动计划,帮助犯罪人承认和承担自身行为责任,使社区相关人员了解犯罪,并体现对被害人的尊重。犯罪人态度良好,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在评估意见中也相应降低风险级别。“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下的澳大利亚社区矫正制度已经不仅局限于行刑方式,更旨在形成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惩教文化,以此消解民众特别是被害人的排斥心理。

日本: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在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同样受到东亚文化圈的深远影响,因此,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在二战后得以正式确立,主要围绕“保护观察制度”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两项核心内容加以构建。一般意义上,“保护观察制度”是附加于缓刑者或假释者的一种社会内处遇措施,以及针对非罪化的违法者、青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内处遇措施,对其进行指导、援助、辅导和监督。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又称“更生保护制度”,更生即意味着新生,是针对刑满释放者在被解除刑事程序或人身限制后六个月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保护观察所采取的紧急保护措施,为其提供食宿、医疗以及相关的事业指导等。

有学者曾统计,日本的假释率超过55%,是全球假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都保持将98%左右的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社区矫正,同时还能保持低犯罪率。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日本的“社会光明运动”,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参与其中,在预防犯罪和社区矫正工作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日本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除了保护观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之外,其他的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以及志愿者都是社会力量。其中,保护司的绩效尤为卓著,根据《日本保护司法》规定,保护司人选应当委任人品出众、有能力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完成职责的热情及充裕的时间的人,由地区更生保护委员会推荐,法务大臣任命,任期为两年。保护观察官会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案情、性格背景等因素选择其适合的保护司,保护司的工作并不定点定时,大多时候都直接在家中与矫正人员交流,进行指导和教育。虽然《日本保护司法》规定保护司的人数不能够超过52500人,但凭借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以及保护司人员的人格魅力、服务态度,已经足以保证他们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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