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支付问题
2013-07-14辛元刚宁海县人民法院
■辛元刚 王 琼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2年7月25日,被告吕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金某借款5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承认被告支付其3个月利息,每个月支付100元,共计3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该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吕某向原告金某支付的300元,属于对原告本金的归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上未约定利息,而借款人事实上在定期支付利息的,应推定双方约定了借贷利率,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故结合本案,被告吕某向原告金某共计支付的300元,属于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针对因利息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我们该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因利息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是经济学界对于金融机构外的借贷行为的一个称呼,是相对于金融借款而言的,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法定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由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有价证劵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具有无偿性并以实际支付借款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案
作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并存的民间借贷,其利率的市场化发展反映了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利率主要由民间资本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并与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经济因素形成互动关系。那么我们该如何来处理不同类型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问题。
1.未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款或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借款的,当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对于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我们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而私下借款人定期给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我们应当推定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起诉前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受此限。
2.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或数额,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处理。首先,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只约定利息的数额而未约定计算标准,根据借款的本金、借款期限以及利息数额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该利率标准不高于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如果该利率超过了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写明“ 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等内容,而无法确定利息的支付标准。对于这类案件不能简单认为没有约定利息,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条中写明了还款时间,则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的,超过还款时间之次日,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出借人在借条中未写明还款时间,借款人经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还款,则超过合理期限的范围外,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应该对其在合理期间内催告借款人还款的相关证据此时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时有出现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即为逾期利息,两种内涵并无不同。逾期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有、使用出借人的本金而应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有无约定,借款到期后,出借人都可以主张;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守约一方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违约金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适当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这样我们要特别注意一点,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两者合计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门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未表示异议的,可不予干涉。
[1]杨静毅.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分析.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3]刘艳.民间借贷中国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中国农资,2010年第1期